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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治理:华北与江南地区的百年回顾与展望

黄宗智

回顾传统中国的治理意识形态,我们可以区别两个层面:一是其理念方面的道德主义,可以称作道德意识形态;二是其实践方面的实用主义,可以称作实用意识形态。这对概念既取自笔者自身关于中国传统正义体系的“实用道德主义”分析(黄宗智,2014b),也借助了舒尔曼(Franz Schurmann,1970[1966])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纯粹意识形态”(pure ideology,指马列主义)和“实用意识形态”(practical ideology,指毛泽东思想)的划分。如此的划分有助于我们理解儒家和中国共产党治理思想中的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二元性。同时,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两者这样划分的用意并不是要把它们建构为非此即彼对立的二元,而是要强调两者间的二元合一与平衡,缺一不可,其间既有张力,也有互动和互补,更有应时的演变。

这就和现代西方,尤其是英美传统的思维方式十分不同。在英美主流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中,特别是在经典的亚当·斯密(Adam Smith,1976[1775—1776])的经济思想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59)的政治思想中,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与个人/社会是对立的,据此思维而形成的“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经济思想的核心是,要求国家“干预”市场的最小化,尽可能让市场机制自我运作,让其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认为那样才能促使生产资源的最佳配置。在政治领域,则特别偏重确立个人自由的权利,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防范国家权力对其的侵犯(也要防范大众对个人的侵犯),从而延伸出保障个人思想、言论、组织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法理。前后一贯的是,从国家与社会/经济、国家与个人的二元对立基本思维,得出偏重二元中的单一方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自由主义,由此形成所谓的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治理传统。

更有进者,自由主义思想采取了同样的二元对立倾向来思考一系列其他的问题,不仅是国家VS.经济、国家VS.个人,还包括道德主义(实质主义)VS.形式主义、非理性主义VS.理性主义、特殊主义VS.普世主义等二元对立范畴(binary opposites)。在英美传统的斯密和密尔之外,特别突出的是德国的韦伯,他也是一位影响深远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虽然提出了实质与形式、非理性与理性的二元划分,并据此演绎出交叉的四种法律理想类型(实质非理性、实质理性、形式非理性、形式理性),但实际上,他在法律历史叙述中,基本只采用了单一的二元对立,即实质非理性与形式理性的二元对立,把西方的法律演变历史叙述为趋向形式理性法律的历史,把非西方文明(包括中国、印度、伊斯兰)的法律传统则全都认作实质非理性的法律。对他来说,道德理念是实质主义的和非理性的,是特殊的而不是普世的,它们多是来自统治者一己的意愿,而不是依据不言自明的公理(个人权利),凭借普适的(演绎)逻辑而得出的普适法理。在他那里,现代西方法律的总体趋势是形式理性法律的逐步形成。(Weber,1978[1968]:viiii,尤见第1章结尾部分的总体框架和第4—8章的论述)

与此相比,中华文明的传统则一贯没有如此把二元范畴对立起来建构成非此即彼的选择。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建立“帝国儒家主义”(imperial Confucianism)的董仲舒所采纳的阴阳学说的二元合一宇宙观。它是董仲舒结合偏重道德理念的儒家和偏重实用刑法的法家的“阳儒阴法”二元合一思想背后的基本思维。中国传统法律中道德主义与实用主义的长期并存,普适的理念与特殊的经验的二元合一等思维,也是基于同样的思路。“帝国儒家主义”的治理理念,拒绝国家与经济/市场、国家与社会/个人间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建构,强烈倾向二元(乃至多元)合一的思维。(黄宗智,2014b.1;亦见黄宗智,2020c:“代后记”)

当然,正如自由—民主思想者所指出的,如此的思维欠缺针对国家权力的个人权利设定,倾向允许威权乃至于极权治理。它也拒绝严格要求法律在逻辑上的统一,允许普适理念和特殊经验、道德理念和实际运作之间的背离共存。但反过来说,我们也可以从二元合一的思维角度来批评二元对立思维中偏重理念不顾经验的反实际倾向,以及偏重个人权利而强烈抑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思维。其中,缺乏平衡、结合二元的“过犹不及”的(“中庸之道”的)思想。我们还可以说,无论是在人际关系层面、认知层面,还是治理层面上,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都很容易失之偏颇。譬如,它促使现代西方正义体系强烈倾向把几乎所有的纠纷都推向必分对错的框架,由此形成了过度对抗性的法律制度,缺乏中华文明中经过调解和互让来处理大部分纠纷的传统。(黄宗智,2016b)

具体到国家和基层社区间的关系,中国的治理体系从古代、近现代到当代,都展示了简约治理的倾向,高度依赖社区的道德化非正式民间调解机制,并且由此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源自国家正式机构和民间非正式组织间的互动而形成的“半正式”“第三领域”治理系统。后者和国家与社会二元合一而不是非此即彼对立的基本思维直接相关,也和道德意识形态与实用意识形态二元合一的思维直接相关。

以上固然是简单化了的,乃至于夸大了的中西对照,但是,本文将论证如此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思考中国的政法传统及其今后的出路。本文特别关注的是国家和村庄间关系的问题,从笔者深入调查研究的华北和江南地区近百年来的历史回顾出发来梳理、区别其历史演变中所展示的几种不同的国家与村庄关系的模式,据此来论析各种模式的优点和缺点,进而提出对中国未来发展的看法。 4cKDGQModURSYAz4ZBaSzYWlawxrqcBvQ3P+4YTyq2xQeqZGM+d1ij25XYAxoV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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