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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纵览中国“第三领域”的形成和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其根源绝对不是西方的分隔的封建制度,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现代民族国家科层制的兴起,更不是18世纪资产阶级和国家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其之后的结构性转型和消失,而是集权的皇朝国家与小农社会之间的结合,以及其在近现代的演变。由此产生的具有特殊逻辑的第三领域,是一个具有一定“特色”的中国传统,是一个来自中央集权大国和基层小农社会相结合所形成的政法和政经体系传统。

伴随工商业的发展以及国家财政收入的扩增,西方形成了以“科层制”为主的专业化(领薪)、规则化、程序化的公务员体系,在上层受约束于其民主理念和三权分立,在基层则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中国近代—现代—当代演变则十分不同:在上层维持了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以及一定程度的科层制化官僚体系,在基层虽然短暂地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凭借革命政党—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了高渗透力的政经体系,但之后伴随改革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国家和社会间的关系开始转向,2006年废除农村税费之后,国家一定程度上从村庄退出,村庄内部的公共服务出现危机。国家治理重新返向相对“简约”型的基层治理状态。

同时,在民营企业快速扩展的实际上(如今已经占到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国家相对社会—经济的控制一定程度上松弛化,两者之间出现更多的搭配、合作、互动,由此扩大了“第三领域”。伴之而来的是治理体系中更广泛地使用“行政发包制”的“内包”和“外包”,激活、贯彻、推广了党内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结合的传统,借此推动了举世瞩目的GDP发展。同时,也推广了国家和社会—经济的现代型第三领域结合,包括在“项目制”治理下的“内包”和“外包”被广泛用于全社会,导致了第三领域的更大规模扩展。

但是,由于国家与社会结合的主要目标是GDP增长,这也导致公共服务、社会公正、劳动法规、环境保护等领域被相对忽视。而且,由于其所依赖的主要是私人逐利激励机制,在行政发包体系的实际运作中,难免会出现地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商人攫取暴利等反面现象,也出现了地方本位主义(“属地化”)的后果,导致不同地方间的隔离和显著差异。此外,由于采用了常常是不符实际的形式化、数据化管理和监督手段,导致了形象工程、虚伪的示范区等变质现象,即便在学术界也相当突出。

在正义体系中,非正式正义(民间调解)的顽强持续,半正式调解大规模扩增,在相对低成本地解决大量纠纷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但是,也可以看到其中的反面运作,即所谓妥协性调解实质上变成过度威权化的体系,仅具调解形式而不具调解实质,容易成为威权化的命令型纠纷处理,甚至以调解名义拒绝公民凭借诉讼来争取正义。

在西方,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新型的(公务员)“科层制”体系和凭借正式法规的治理,高度渗透基层社会的权力及公共服务。其发包关系主要见于市场经济和正式法制下的个体或公司间的横向委托—代理契约/合同关系,较少有官僚体系内部的垂直内包关系,以及国家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外包关系,亦即中国式的第三领域型的“行政发包制”下的“内包”和“外包”。

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正因为中国的治理体系很大部分是来自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而不是政府单一方采用某种政策或治理模式),两者任何一方的剧变都会直接影响其互动下所产生的第三领域。在传统社会中,社会是个具有紧密人际关系和相关(儒家)道德理念的社会,“行政发包制”的运作和今天的社会环境十分不同。如今,个人“逐利”的价值观广为盛行,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儒家道德价值观和社区亲邻关系的约束。因此,比较容易在“行政发包制”的第三领域中,出现较多的腐败和为一己私利的行为。未来亟须重建既承继传统又是现代型的道德价值来填补目前的道德危机。

当然,在现当代中国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类似于西方科层制的国家机构。在较高度专业化的和新型的领域中,需要并形成了类似于西方现代国家建设的专业化、程序化的公务员制度和科层制机构,诸如新设的金融、环保、食品安全、疾病控制和预防、药品监管等行政机构。虽然如此,“第三领域”机构和治理仍然在快速和大规模地扩充。也就是说,中国的治理体系绝对不可简单仅从韦伯型的科层制理论来理解。

本文提倡的是,要通过变动中的社会—经济和变动中的政法—政经体系间的互动来认识中国传统和现代的治理体系。其中,由“集权的简约治理”所形成的第三领域的简约治理模式,包括“行政发包制”的“内包”和“外包”,乃是一个根本性的起点和特征,十分不同于西方低度集权和高度渗透的现代科层制。我们需要的是将西方理论置于其历史情境中辨析、与其对话和将其重构,来建立扎根于中国实际的新理论概括。

中国古代的第三领域,说到底乃是一种君权相对“子民”(亦可见于父权相对于子女和夫权相对于妻子)之间权力悬殊的互动合一关系,今天仍然是个“大哥”和“小弟”之间的合一,容易导致强势方设定与社会需要相悖的目标、过分依赖个人逐利机制,以及脱离实际的形式化监督管理等反面现象。但是,伴随社会组织的成长,也许未来的中国能够走出一条国家和社会间权力更为均衡,以及更为良性互动的新道路,既能够约束国家采用脱离实际的或压制性的政策,也能够形成更大能量的现代国家—社会二元合一的治理体系。

我们可以想象由下而上的但也带有国家认可和扶持的“国家化”社会组织,譬如,建立带有国家领导和扶持的,但是基于村庄社区由下而上的、村民积极参与的、真正服务于村民的(如为农产品提供“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和销售物流服务的东亚型)合作社(“农协”)(黄宗智,2018,2015b)、城镇社区组织,以及商会、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各样的专业组织,也包括社会—国家协同提供公共服务、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等组织。另外还有由社会高度参与的“社会化”国家机构,如纳入社会参与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消费者协会,以及公安部门和法院的调解组织等。在治理体系上,一方面固然应该在某些领域,特别是现代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新型领域建立所必需的“科层制”和“公务员”化机构;但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方面承继、更新中国比较特殊的国家和社会携手的低成本第三领域机构和组织。一种可能的远景是,形成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也是“现代化”的“‘中度’国家集权”+“较高度渗透社会”的第三领域(特别是农村公共服务方面)的现代中国式政法体系。因为,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国家和社会在第三领域的良性携手,能够释放出极大的能量。 52gaMgvZYfF10OeSZfn7iiEDs5wFFt3IOwHj+ZPahGofMJDkie8kXcTPNpSk88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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