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罗研究了两极市场结构中的企业对降低成本的创新进行投资的激励:(1)免受竞争的垄断者;(2)完全竞争市场。因为阿罗的理论是基础性的且影响广泛,本节将详细讨论该模型。阿罗做出了如下假设:
· 在这两种市场结构中,现有技术都允许以固定的边际成本生产产品。
· 创新是一种新技术,它允许以更低的固定边际成本生产同一种产品。
· 创新受专利保护以防止被模仿。
· 产品以统一的价格销售,且从创新中获得的利润与创新者的身份无关。
阿罗表明,竞争市场中的企业比垄断者有更强激励投资于新技术。垄断者可从被新发明取代的旧技术中获取既有利润流。而完全竞争市场中的企业则不存在因创新而面临既有利润的流失风险。
事实上,如果新技术消灭了来自旧技术的竞争,竞争市场中的企业显然将比垄断者从新技术中获利更多。阿罗称之为激进创新。 垄断者和竞争市场中的企业将从创新中赚取相同的利润,但竞争市场中的企业不会因创新受损。
渐进创新会与现有产品或技术争夺销售,但不会消除与它们的竞争。阿罗表明,竞争市场中的企业有更强的激励为降低边际生产成本的非激进创新而投资于研发。阿罗认为,相比于竞争市场中的企业不论其成本水平如何,垄断价格都会减少销售量。给定对产品需求的合理性假设,与竞争市场中的企业获得的收益相比,销量减少降低了垄断者因成本下降而获得的增量收益。
阿罗的结论是,无论在竞争领域还是垄断领域,对创新的激励均低于创新的社会价值。这一结论源于他的假设,即创新者对产品收取统一的价格,这意味着创新产生的垄断利润低于其社会价值:由于价格超过边际成本,一些本可以从消费创新产品中获利的消费者被排除在外,而其他人则以低于产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如果垄断者能从一项创新中获得所有的社会价值,则对创新的激励等于创新的社会价值。
阿罗的模型适用于任何存在既有利润且免受竞争的企业。该模型的重要意义不容抹杀,但理解其假设及其局限也是重要的。除产品以统一价格销售的假设外,还包括:
· 阿罗所指的垄断者在生产和研发上免受竞争。因此,现有垄断者没有必要从事阻碍潜在竞争者的创新行为,包括率先发明新技术并为其申请专利。
· 阿罗模型的创新之处在于边际生产成本的减少。他的模型没有讨论更典型的产品创新情形。因此,阿罗的分析没有考虑创新和企业既有产品组合的盈利能力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包括企业通过改进耐用品来增加销售的激励。
· 阿罗模型中的创新者从完善的专利保护中获利。他没有考虑当不完善的专利保护对创新者从发明中获利的能力构成限制时,竞争与创新激励的关系如何。
· 阿罗没有考虑累积创新,即企业的研发投资受益于其他企业先前的创新,阿罗也没有考虑市场结构如何随时间变化以反映过去创新的成功。
不完善的专利保护涉及前面章节已讨论过的占有创新价值的问题,也涉及阿罗提出的以单一的统一价格销售产品的假设。我将在下一章讨论累积创新和创新激励的动态模型。本节将分析当一个垄断者为排除竞争对手而存在创新激励,以及创新一种产品而非生产技术时,阿罗的结论会如何改变。
在阿罗的垄断理论建构中,垄断者在产品和创新上均无须面临竞争。如果垄断者选择不进行研发投资,他仍然是旧技术的垄断者。若消除垄断者免受创新竞争的假设,则阿罗关于竞争行业中的企业具有更强研发投资激励的结论将发生逆转。
拥有垄断势力的企业有激励对可能颠覆其垄断地位的竞争先下手为强。 英特尔公司前CEO(首席执行官)安迪·格鲁夫(Andy Grove)在其《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 Only the Paranoid Survive )一书中描述了这种激励,苹果公司前CEO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也如此告诉他的传记作者,“与其被别人取代,不如自己取代自己”。
现有垄断者为了抢占竞争先机而进行创新的激励,就是他通过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与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时使用旧技术所能获取的利润之差。如果创新并非激进的,那么对现有垄断者来说,通过申请新技术专利来保持垄断地位比让竞争对手申请专利并挑起竞争更有利可图。现有垄断者若不创新,就有失去垄断利润的风险,然而成功的新竞争者只能从与现有垄断者的竞争中获利。前者的垄断利润大于后者的双头垄断利润。因此,垄断者具有更大的投资激励去赢取专利以抢占竞争先机。如此,将颠覆阿罗关于垄断利润降低创新激励的结论。
因为在某些实际情况下此种先发制人的论点会失效,对这一论点的解释应当持谨慎态度。第一,如果创新是激进的,作为竞争对手的创新者将与垄断者交换位置以消除垄断者的利润。如果垄断者不从事创新但另一家企业成功了,结果将是新竞争者从激进创新中的所得等于垄断者的所失。在此情况下,垄断者阻止竞争并无优势可言。只有在创新并非激进的情况下,垄断者先发制人的激励方能成立。此结果对下一章将要讨论的有关颠覆性创新的组织理论具有重要意义。认为支配型企业在组织上无力应对颠覆性创新的论断,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现有垄断企业并不比新竞争者有更大的经济激励来投资于颠覆性变革(激进创新)。
第二,先发制人的激励并不一定可推广至更为常见的寡头而非垄断的市场。假设现有企业与一家或者多家企业分享市场,在此情况下,若创新并不是激进的,则不一定意味着现有企业通过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而获得的利润大于竞争对手使用新技术所得的利润。原因在于,新的创新进入者将夺走所有现有企业的利润,但是创新的现有企业将与其他现有企业分享在新竞争中先发制人带来的收益。这些影响稀释了任何一家现有企业通过阻止新竞争对手进入而能获得的利润。只有当在位企业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而且可以通过阻止新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并维持这一地位时,预先制止来自新竞争对手创新的动机才会变得强烈。
第三,如果现有企业对抢占竞争对手的创新没有把握,那么它们并不一定更多地投资于创新。假设竞争对手使用新技术进入的概率为50%,而不进行创新的可能性与此相等。在后一种情况中,垄断者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利润削弱了它通过投资于研发来改进技术的激励。这就是阿罗替代效应。尽管替代效应仅在竞争对手的创新没有发生时才起作用,但竞争对手的创新很可能不会发生的事实也将削弱现有企业投资于新技术的激励。这足以使垄断者对新技术的投资激励弱于新竞争对手的投资激励。
第四,先发制人激励并不必然阻止竞争对手投资于研发并出售或许可相关发现给现有的老牌企业。拥有竞争性技术的在位企业和潜在竞争对手有激励以独家销售谈判或者许可协议的方式避免竞争。 如果反垄断法允许,此种事后谈判会保留生产的垄断结构,并对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时,现有垄断者将没有差别化利润的激励去抢占竞争对手的创新以保持其垄断地位。许多初创企业和以研究为中心的组织向老牌企业出售或许可有前景的发现。
第五,尤其重要的是,若不排除新竞争,先发制人战略不太可能获利。如果现有的研发努力失败,或者潜在竞争对手能够围绕专利进行发明并开展不同技术的竞争,那么投资于研发以获取专利并不能排除竞争。当潜在竞争对手有多种方式进入某一行业并参与竞争时,先发制人战略可能会成为一场代价高昂的“打鼹鼠”游戏。
对排除竞争对手的先发制人战略能力进行限制实属必要,因为通过收购单一资产,例如专利,足以保护企业免受未来竞争影响的情况甚为罕见。一项专利赋予其所有者某项狭小的权利,即不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涵盖的技术。它并不一定授予所有者对某一重要经济活动领域的垄断权。
尽管如此,在有老牌企业的市场中,无视先发制人的激励并不明智。在收购年轻的初创企业的竞赛中,新经济巨头们已经赢得了数百个标的,其中一些初创企业有潜力(即使只是遥远的)动摇巨头的支配地位。现有企业可能会赢得竞购战,因为收购提供了互补性收益。在其他情况下,现有企业可能会打压初创企业,因为让初创企业发展成熟并成为强劲的竞争对手相比于让初创企业直接与支配型企业正面交锋而获得预期收益,更会使现有企业得不偿失。
大多数创新都是新产品,而不仅仅是降低公司生产成本的新方法。如果创新是激进的(且阿罗的其他假设也适用,例如创新不依赖于发明人身份的假设),则阿罗关于垄断和竞争领域中降低成本的创新能够获得相对收益的主张,可以推广至产品创新领域。然而,阿罗关于垄断和竞争性创新激励的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非激进产品创新,即使垄断者能免于研发及产品市场的竞争。
新产品使现有垄断者可以协调新产品和既有产品组合中其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新竞争者只能从创新中获利而言,价格协调可以增加垄断者从创新中获得的利润。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协调导致的高价格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创新激励增强带来的收益。在另一些情况下,在位者的价格协调能够促进创新,改善消费者福利。
如果竞争者的创新与在位垄断者的既有产品是互补的,那么垄断者的价格协调比竞争者的创新更能增强研发激励,并产生更低价格。较低的价格源自第2章讨论的古诺互补效应。
古诺互补效应表明,进行互补性创新的垄断者赚取的增量利润超过新竞争者从创新中获得的利润。垄断者还受到替代效应的影响,但对未获得既有利润的竞争者而言,此种影响并不存在。如果替代效应并非过大,而且创新涉及互补产品,那么,相较于竞争性市场中的企业创新,垄断可以使消费者从更强的创新激励及更低的产品价格中获益。
这并不表示当产品互补时,垄断是创新的更优组织形式。 供应互补产品的竞争可以提供单一企业无法提供的创新能力和激励。竞争产生了数千个互补软件和硬件的创新,参与IBM兼容个人计算机平台的消费者和企业从这种竞争中获益。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意施乐公司许可其专利后,普通纸复印机领域的创新蓬勃发展,这为互补创新的新竞争打开了市场。
如果创新是垄断者现有产品的替代品,那么垄断的创新者可以通过协调新产品与既有产品来提高价格,使之高于竞争者进行创新时的价格,从而获利。替代产品可分为横向差异化或纵向差异化两类。产品若具有不同质量,则属于纵向差异化,若价格相等,所有消费者皆倾向于选择优质产品,比如配备更强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如果消费者在面临相同价格和质量时更喜欢不同类型的产品,则属于横向差异化。例如,一些消费者偏爱福特牌卡车,另一些消费者则更喜欢雪佛兰牌卡车。
谢恩·格林斯坦(Shane Greenstein)和加里·雷米(Garey Ramey)分析了纵向差异化的产品模型。 在他们最简化版本的模型中,如果新产品并非消除对旧产品需求的激进创新,则受保护并免受竞争的垄断者从新产品中获得的利润与完全竞争行业中的企业相同。在消费者偏好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下,垄断者的创新回报可能超过竞争行业中企业的回报。
陈永民(Yongmin Chen)和马吕斯·施瓦茨(Marius Schwartz)研究了产品存在横向差异时垄断者和竞争性企业的产品创新激励。 在其模型中,与竞争行业中的企业相比,受保护的垄断者有更强的激励推出新产品,这同样基于新产品并非激进创新的假设,也即新产品并不会消除人们对旧产品的需求。
在这些模型中,垄断者提高了产品的定价,减少了消费者从创新中获得的收益。垄断者可能会比竞争性企业有更大的创新激励,但考虑到创新后产品的更高价格,此激励并不一定能提高消费者福利。不过,如果创新在其他市场有较大的溢出效应,那么消费者仍可能从垄断创新激励中获利。若垄断企业没有更大的创新激励,这些溢出效应可能不会产生。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溢出效应可以弥补创新得以发生的市场中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害。
企业为产品组合协调定价的能力对创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应认为,阿罗关于降低成本的技术创新激励模型的结果,可以无条件地适用于产品创新的更一般化情形。具有垄断势力且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具有产品组合效应,这一效应可以创造出积极的创新激励,从而抵消有时甚至超过替代效应的消极激励。
耐用品提供了额外的创新激励。耐用品在其使用寿命内可一直提供服务。洗衣机在损坏之前不需要更换。个人计算机在硬件故障或者软件出现无法修复的情况之前仍可使用。相反,非耐用品的价值在消费中就耗尽了,例如汽油、打印机墨水或洗衣粉。耐用品在经济产出增长中占据较大份额,它也包括蕴含大量研发投资的产品。
当一家企业销售(而非租赁)耐用品时,除非产品破损或者客户希望升级新版本,否则该企业将不能从顾客那里获得未来收益。如果商品没有损坏或者没有新顾客进入市场,企业只能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对价格更加敏感的客户,或者说服现有客户将产品升级为新版本,才能增加销量。 对耐用品销售者而言,创新的替代效应并不显著,它除了对现有消费者降低价格或者吸引新客户而挣得收入外,并没有包括因创新而消失的收入。第6章提供了一个实例,说明耐用品对创新的强大影响力,即便对一家拥有垄断势力的企业而言也是如此。
阿罗模型忽视了产业结构对创新价值的占有的影响。他假设专利保护抑制了模仿行为,并且现有垄断者不能比新竞争者从创新中获得更多价值。如果新竞争者的能力与他从创新中获得的价值相匹配,即使受到阿罗替代效应的影响,现有垄断者仍可能有较强的创新激励。下一章将分析动态竞争模型中有限占有效应和阿罗替代效应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将探讨管理和组织上的约束对竞争和研发投资激励之间关系的影响。虽然创新激励不单是预期成本和收益的经济比较,但创新的经济激励和抑制(disincentive),如阿罗替代效应,不应被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