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君主应用什么手段来治理天下这一问题,原始儒家的回答与法家是完全不同的,儒家虽然也肯定赏罚和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但是认为其并不是最好、最有效的方法,在儒家看来最好、最有效的治国方法是德治。对此,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做过鲁国的司寇,亲自办理过案件,司法实践经验告诉他:刑罚的恐吓只能使民众苟且免于刑罚,而不能使其变成道德高尚、懂得礼义廉耻的人,不能从源头上消灭犯罪。只有道德教育才能直指人心,达成彻底消除犯罪的目的。
那么如何进行德治呢?对此,孔子心目中的圣人早就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教化。将教化视作国家的责任,上升到治国高度的思想和做法由来已久,就现存传世文献来看,早在西周初年统治者就十分重视对人民进行教化,据传周武王就“重民五教,惟食丧祭”(《尚书·武成》),而为了对民众实施教化,国家还设立了司徒这一专门官职,让其“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尚书·周官》)。
孔子继承了西周的这些教化思想,主张对民众应先富而后教,并将教化作为治国的基本内容和方式。其一,孔子把教育看成是从政,认为教师就是政治家,有人曾问孔子为什么办学而不去治理国政,孔子回答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为政》)孔子认为使学生懂得孝,并将其推广到全国就是治理国政,就是从政,教师的教育活动本身就是政治。 其二,孔子明确提出了“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的命题,认为人是可教化的,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主要就是由于后天的习性导致的。这为将教化作为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三,孔子十分看重人后天的教育。孔子就说他自己并非“生而知之者”(《论语·述而》),其所具备的知识都是后天学习的结果。成篇于战国前期的《礼记·学记》云:“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它将教化提高到了治国要务的高度。其四,孔子认为对民众进行教化是国家的基本职能。《礼记·内则》云:“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其五,孔子重视办学。西周早期只有贵族才有机会接受学校教育,即所谓学在官府,广大的民众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春秋末期私人办学兴起,孔子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奉行“有教无类”的办学方针,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其六,孔子主张先教后诛,没有对民众进行教化就不应当对其施加刑罚。《尚书·酒诰》载周公对殷商遗民酗酒奉行先教后诛的政策:“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周公在处罚殷商酗酒遗民之前给予了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孔子吸收了周公的思想,主张先教后诛,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宥坐》)。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德治和教化思想。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不认同霸道而力倡王道,他的王道政治就是以教化为主要治国方式的德治政治。孟子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荀子则公开讨论教化问题,教化一词在《荀子》一书中共九见,荀子一再提倡“劝教化”“广教化”(《王制》)。董仲舒继承先秦儒家教化思想并推陈出新,对教化进行了新的理论概括,将其提升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地位。他说:“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成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将教化看作政治的根本。他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春秋繁露·精华》)董仲舒之后,治国理政以教化为本已成为中国古代知识精英们的共识,东汉政论家、文学家王符即云:“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潜夫论·德化》)明初政治家刘伯温亦云:“夫教,政之本也;知本,斯知政矣,可无述乎?”(《刘基集·杭州富阳县重修文庙学宫记》)
需要说明的是,到战国末期,人们已逐渐认识到赏罚与教化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教化提倡的即是应奖赏的,教化反对的即是应惩罚的,同时赏罚也可用来为教化服务。吕不韦的门客们就宣称:“赏罚之柄,此上之所以使也。其所以加者义,则忠信亲爱之道彰。久彰而愈长,民之安之若性,此之谓教成。教成,则虽有厚赏严威弗能禁。故善教者,义以赏罚而教成,教成而赏罚弗能禁。用赏罚不当亦然。奸伪贼乱贪戾之道兴,久兴而不息,民之雠之若性。”(《吕氏春秋·孝行览第二·义赏》)赏罚是君主役使臣民的手段,其得当与否关系到教化能否成功。在这种思潮之下,与先秦原始儒家不同的是,董仲舒对法家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的主张予以了一定同情的理解,承认司法本身也具有教化功能,为此,董仲舒将国家的司法活动纳入教化的范畴,在他看来司法只是教化的重要工具。对此他说:“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春秋繁露·精华》)而且他还将教化与灾异谴告学说联系起来,说:“天下和平,则灾害不生。今灾害生,见天下未和平也。天下所未和平者,天子之教化不行也。”(《春秋繁露·郊语》)董仲舒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成为不刊之论,为历代统治者所信守,各级官吏都有教化之责, 司法被看成是教化的重要场域和形式,鲜明的教化性正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