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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

天下是皇帝一人的,那么皇帝用什么手段来治理天下呢?中国先贤开出的处方就是赏罚。《尚书》中被顾颉刚断定为西周作品的《盘庚》《康诰》《多士》《多方》和《吕刑》诸篇就一再出现“罚”字,证明当时惩罚已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的治理。但“赏罚”作为一固定词汇,最早源自何时现已不可考,不过最迟在东周期间“赏罚”已成了固定用法,因为成篇于东周期间的伪古文尚书《康王之诰》篇中已有“惟新陟王毕协赏罚”的记载,称赞周成王赏罚公平合宜。而在战国期间的文献中,赏罚作为固定搭配已较为常见。

对赏罚作出系统论述并将其上升到治国高度的是法家。在法家的话语中,赏罚是君主行使权威、驾驭天下的权柄,是治国理政的不二法门。例如,《管子》的作者就讲:“赏赐刑罚,主之节也。四时未尝不生杀也,主未尝不赏罚也。”(《形势解》)“治国有三器……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版法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君臣下》)《韩非子》的作者也说:“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二柄》)“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楫也,乘之者遂得其成。”(《奸劫弑臣》)“故万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弛张,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解老》)“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喻老》)“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内储说上》)

汉以来儒法合流,法家的赏罚思想被人们完全接受,诸如“赏罚所以劝善禁恶,政之本也”(《汉书·韩延寿传》)、“赏罚理国之纲纪”(《后汉书·袁安传》)、“赏罚黜陟,所以明政道也”(《晋书·诸葛恢传》)、“天下大务,莫过赏罚二论”(《北齐书·杜弼传》)、“王者所用,唯在赏罚”(《隋书·刑法志》)、“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贞观政要·封建》)、“赏罚者军国之纲纪,政教之药石……故国无赏罚,虽尧、舜不能为”(《新唐书·魏元忠传》)、“政之兴废在赏罚”(《新唐书·李渤传》)、“治天下必任赏罚”(《新唐书·刑法志》)、“历古以来,不明赏罚而能治者,未之闻也”(《金史·孟浩传》)、“朝廷政务,赏罚为先”(《元史·文宗一》)、“庆赏刑罚,国之大柄,二者不可偏废”(《新元史·刑法上刑律上》)、“赏罚者,人主御世之大权”(《清史稿·金溶传》)之类的言论在史册中俯拾皆是,奖赏和惩罚两手是统治者治国的不二法门,这是中国古代知识精英们的共识。

要进行赏罚就得有依据,这依据就是体现了君主意志(口头或书面)的法,而司法正是赏罚兑现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之一。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皇帝们十分重视法制和司法建设,这正是中国古代出现高度发达的法制和司法文明的重要原因。当然司法只是皇帝落实赏罚的工具之一,而不是全部和唯一的工具。除了正式的司法之外,皇帝还经常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随意的赏罚,故在中国古代除了程式化的司法赏罚之外,还存在大量的行政化的赏罚。 司法绝不是社会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故假如要说中国古代司法有什么问题,那么第一条就是现代法治社会必须通过司法来实现的许多赏罚,在中国古代都是以非司法的方式进行的,即中国古代司法的最大问题就是其管辖和适用的范围太有限。 IH8pz0jSk7atG0DtRVrLA7DMqAybGAm66b8sOCXAsHaqIYMp38dO/4Jf5R2y8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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