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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的一般考察

“事实是生活中用得最多的概念,同时也是最模糊、最不确定的概念” ,存在着与事实概念意义相近、相关而又相别的一系列概念,比如,事物、事、物、实事、事情等等。即使在理论研究中,事实概念的运用也是极其多义、广泛的。这里,主要从哲学层面上简要讨论事实概念的基本含义以及事实的基本特征。

(一)事实概念

什么是事实?金岳霖先生在他的《知识论》中说,要回答这个问题,“似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罗素在他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一著所写的导论中说:“世界是由种种事实组成的: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 然而,两位哲学家又都给“事实”下过定义,做出过甚至不止一种的界定。这既说明“事实”研究的难度,同时也说明事实是可以把握的。在具体论述“事实”问题时,哲学家们的看法不尽一致,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观点。

1.经验事实观

经验事实论者认为,“所谓事实就是经验事实” 。事物不是事实,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只能用概念或语词来表达,而事实是关于事物实际情况的断定,是知识的一种形式。“事实是人们对事物的某种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判断而被陈述出来的,它是认识的主体——人所获得的一种认识,也就是人所把握的一种知识形式” ,这是“事实”一词的“本意所在”。用金岳霖先生的话说:“事实是(被意念)接受了的或安排了的所与。” “事实与我们发生知觉的关系”,“没有知觉成分的情形我们既不能说它是事实,我们当然也不能把它当作事实看待”

经验事实论者认为,事物的实际情况是事实的内容,知觉、感觉、判断是事实的形式,即事实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经验事实作为人所认知、经验的事实,是人们以概念、判断所把握的事实,经验事实就其内容而言是客观的,其客观规定性是不因人的认识如何而可随意改变的。”

在经验事实论者看来,理论原理、正确的认识以及对事实的解释都不是事实。“事实是能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同客观事物有直接的同一性”,而“一切理论原理都不是事物个别的、表面现象的反映,而是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本质的反映……因而是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的” 。显然,在经验论者看来,事实总是特殊的,不存在普遍的事实。普遍的事实,只不过是说某一相同事实的多次重复,而不是说某一事实本身是普遍的。

经验事实论最突出的特征是不承认离开感觉、知觉的所谓纯客观事实的存在,不承认本体论意义上“自在事实”的存在。经验论者认为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本身不是事实,主体对事物实际情况无所断定的时候,根本就谈不上事实不事实的问题。“孤立于人的认识之外的客观事物,没进入人的认识领域,那只是纯粹的‘自在之物’,不可能成为认识主体所把握的事实。” 一切事实都必然是主观与客观、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与结合。

2.多元事实观

多元事实论者认为,“事实”世界是由多种事实构成的,不只是像经验事实论者所说的那样,除了经验事实外,再无任何别的事实。比如,苏联著名哲学家柯普宁就将事实含义概括为三点:第一,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为事实;第二,人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也被认为是事实;第三,事实也指我们想用它们来论证或反驳某种东西的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 我国也有学者撰文认为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事实:一是自在事实——是客观自在事物的现象、过程和规律;二是客观事实——是被人类的实践活动影响过的客观事物的现象和过程;三是经验事实——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观察得到的事物外部特征和外部联系的知识,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现象方面的知识;四是理论事实——是人们通过思维所把握的客观世界的内在联系或本质。 我国已故著名哲学家冯契先生主编的《哲学大辞典》“事实”条目下写道:“作为认识论范畴通常是指已被正确认识到的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关系、属性、本质及规律性的总称。” 其中既包括了经验事实,也包含了理论事实。如果把以上这几种观点整合在一起,那事实简直与存在范畴成了近乎同等意义的概念,涵盖了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所有存在。

3.辩证事实观

实践唯物主义在辩证处理本体论和认识论关系的前提下 认为,事实就是事物的真实情况,即经验事实论者所说的经验对象才是事实,它是经验事实的来源,经验事实不过是对它的反映。我们不能因为只有通过知觉、感觉才能判断发现事实、知道事实、陈述事实,就说那些事实是由于我们的经验才存在的,我们也不能因为现实的认识活动是主客两极共同构成的,就否认作为对象存在的事实具有外在性和先在性,否认本体论断定的意义和价值。如果根本就不存在客观事实,人们能经验事实吗?因此,“事实在指客观事实时,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一种物质现象……而经验事实是一种认识,一种判断,是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和理解,属于观念范畴的东西” 。所以从哲学本质层面上说,事实只有一种,就是客观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自在地存在着,它为人们进行一切认识活动提供了基本前提,为一切认识活动创设了无限的、潜在的对象世界。

在辩证事实观看来,经验事实论的缺陷在于抛弃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事实。但事实上,它是抛不开的,它所说的“事物的实际情况”不是客观事实又是什么?把事实范畴限制在认识论范围内,不承认与“经验事实”相对应的自在的客观事实的存在,实质上是不彻底的唯物主义的表现。多元事实论则泛化了事实概念,将其近乎等同于存在范畴,并且将事实与对事实的反映并列起来,都称为事实,模糊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也是不恰当的。辩证事实观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理论事实”,理论就是理论,事实就是事实,理论即使是真理,它也是观念性的存在,而非物质性的现象。当然,也应该尊重人们在概念运用中的一些习惯,但在运用这些概念时,我们应该懂得其本质的含义。

对事实作了上述理解后,我们对与其相近的一些概念作一些必要的说明。事实是事物的真实情况。那么,“事实”与“事物”是什么关系呢?按照习惯的理解,人们把“事物”等同于“东西”一词,即等同于一个个具体的“物”。如果如此理解“事物”,事实和它是不一样的。事实是指事物的实际变动、出现、发生和发展过程的各种情况,而不只是单独的“事物”,事物是发生这些实际情况的主体。罗素就曾在《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一书中写道,“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事物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 。看得出,谈论事实是不能离开事物的,同样,客观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有多姿多彩的变动情况,不变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人们也把指“物”或“东西”意义上的“事物”也说成是事实。我们目前看到的关于事实的有些定义,就将“东西”意义上的“事物”包括在内,比如,“所谓事实,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事件” ,“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作事实,也就是把客观实在的现象、事件、事物本身称作事实……叫做‘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 。同样是罗素,他关于事实的另一定义,就将“东西”意义上的事物包容进去了,“事实这个名词照我给它的意义来讲只能用实指的方式来下定义。世界上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如果我牙痛,我的牙痛也是一件事实……” 。有些定义虽然也将“东西”意义上的“事物”包括在内,但更注重将事实落脚于事物的变动情况,比如,“事实,是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存在事物实体,属于物质范畴,它本身有发生、发展过程。” “事实是发生于世界各个角落的最新发展,它是一个客观存在物。” “事实是客观事物已经发生过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过程。” “事实是已经发生或存在过的情况,它是一个客观存在物。” “事实是一种能够被人们直接感知的客观实在,它是客观事物在相互联系及其矛盾发展中的产物,有一定的内部结构和运动变化的形态,表现为一些可以证实的现象、过程和结果。” “事实就是实实在在发生和确实存在过的情况。” 除了对“事物”的上述习惯理解之外,也有人将事物一分为二,即“事物=事实+物”。这样,事实不过是事物中的一个部分,当然不能与“物”等同了。

事实与“实事”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什么是“实事”?毛泽东有过经典的论述,他在解释“实事求是”时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可见,这个“事物”,既包括“事”,也包括“物”,是事与物构成的统一的客观存在。这样,事实与实事的联系与区别,也就可以归结为上述事实与事物的区别与联系了。

还应注意的是,“事”与“事实”也是虽有联系但并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事实就无须多言了。“事”意指“人事”,即“指人们变革自然和社会的各种活动”,它是与“指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客体”的“物”相对应的概念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客观世界是一切“事”与“物”的总和。

至于事实与事情是大致同义的,事情指的就是事实,“情,实也” ,事情是“事物的真相,实情”

(二)事实特征

在对“事实”做出了上述阐释之后,再来分析一下事实的一些主要特征。根据对事实的辩证理解,其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

1.客观性

客观性是一切事实的根本属性,它的意思是指事实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依赖于判断的正误,也不依赖于对它做出何种评价。总之,它外在于任何人的意识,它的存在不是知识和知识者所创造的,它不随知识的存在而存在,不依赖于我们的感官而存在。 因此,事实总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的事实,虚假的就绝对不是事实。所谓虚假事实,指的是主体主观想象的“事实”,在真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自然,事实是不可捏造的,但“捏造”本身可以成为事实。事实本身也无正误问题,正确与错误只能就对事实的判断或陈述而言,陈述事实的判断是否是正确的,是需要论证和检验的。客观性的另一含义是说,正确反映事实的经验事实,尽管它的表现形式是观念性的,渗透着主体感性的、理性的种种因素,但其内容是客观的,这是从哲学认识论角度出发对事实客观性的把握。

2.具体性

任何事实都是具体事物变动、发展的真实情况,只能存在于特定的时空之中,一般说来,是人们通过感觉、知觉可以直接经验的感性存在。事实的具体性还表现在对事实的陈述上总是使用特殊命题形式。普遍命题、严格意义上的全称命题表达的不是事实,而是源于事实的理论或一般认识。真的特殊命题所肯定的内容就是具体的客观事实,假的特殊命题表示的内容没有相对应的客观存在,不是事实。事实的具体性表明,关于事实陈述的真假,从根本上说,不能直接以逻辑的方法去证明,而要以直接经验为中介看它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合。

3.不变性

我们能够创造一种新的事实,人与自然、社会的实践交往,就是一个不断创造新的事实的过程。但人却不能改变一件既有的事实,改变后的事实乃是新的事实,已不是原来的事实。因此,事实一旦产生,便具有其相对的不变性。恩格斯说过,“事实本身……不管我们喜欢与否……照样要继续存在下去。” 金岳霖先生在他的《知识论》中也说:“事实是我们拿了没有办法的。所谓修改事实,只是使得将来与现在或以往异趣而已。” 我们可以在知识形式中改变一件事实的内容,但不能把经过改变的事实还当作是原来的事实。也正因为人在把握客观事实的过程中,有可能在认识中改变事实的本来面目,对事实的判断、陈述才有真和假的问题。认识的真假问题,不是事实的“责任”,而是认识者的问题。

4.独立性

就像世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客观世界中也不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事实。事实一旦产生,便具有唯一性,它是不可重复的。事实总是在一定的时空构成的四维世界里产生存在的,任何新事实的出现,相对以往的事实,其时空条件是全新的,因此,说可以重复某一事实,只具有相对的意义。科学哲学中所说的事实的重复性,是指某种观察事实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复现或进行复核,但“相同条件”本身就是相对的,这些重复事实本身都是独立的事实,所谓重复不过是在“相同条件”下的类似事实而已。独立性的另一含义是指任何事实都有自身产生、演变、发展、结束的独立轨迹,有其自身的客观逻辑性,是可以与其他事实相区别的,是可以从环境中进行识别的。应当注意的是,事实的独立性,并不是说某一具体的事实可以离开其他事实而产生和发展。

5.联系性

联系性是相对独立性而言的,任何具体事实都产生于一定的环境中,不是孤立的现象,总要同其他事实发生某种联系,有时这种联系是简单的、一目了然的,但有时事实间的联系是极其复杂的,表现为多向度、多层次的联系。这正是认识事实的客观难度之所在。 S+LDI49qW0SwqAYGZyoEmIPKip/e4fxmhDHoS6r3dj29JMsZGx7y+1zO7UZ1TM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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