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总有其一定的规律,物有物理,事有事理。” “人类社会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趋势发展的。” 理解规律是理解新闻规律的逻辑前提。讨论规律问题自然要以规律的客观存在为基础。如果自然事物的运行、人类社会活动的展开不存在客观规律,那所有关于规律的研究就失去了意义。但有无规律,规律到底指称什么,只有通过认识活动才能加以确认,不然“有”或“无”就成了信念式的断言或论断。人类因经验、实践、认识而发现存在规律,又因规律的可能存在而不断探索和研究。
指出规律的实质,就是揭示规律的内涵,直接表现则是给“规律”以定义或界定。定义规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在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哲学界关于规律的不同定义予以罗列,而是仅就哲学界共识程度比较高的对规律的理解加以引用和稍作解释,以为我下文关于新闻规律的讨论设定一个大的前提。
规律不是实体概念,而是关系概念。规律揭示的是客观事物本身内在的联系,“规律就是 关系 …… 本质 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规律乃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一种本质的关系,一种必然的趋势” ,“规律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 。马克思指出,“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 。而所谓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就是指构成事物的要(元)素、部分、环节之间的稳定的、持久的关系。规律可以简单理解为事物运行展开的稳定机制,它从根本上规定着事物的基本面貌、外在表现和主导趋势。揭示事物或一定对象的规律,一定意义上就是要抓住事物内部众多复杂关系中最核心、最本质的关系,以最简洁的方式说明事物的实际状态和运行机制,“非常复杂的现象要用非常简单的道理来解释,它的好处就是可以抓住本质的东西” 。探索事物的规律,其实就是想抓住最能说明事物的简单道理。
针对特定的事物而言,规律是由事物内在的要素关系以及事物整体与其环境的各种主要关系决定的。也就是说,事物内部的稳定关系以及事物与环境之间的稳定关系,属于事物存在状态、变化发展的规律性关系,这样的关系可以称为事物存在与变化的规律。其实,任何事物的规律性运动,是由内外要素和内外关系共同决定的,只是内在要素、内在关系更为基础和根本而已,或者说事物与环境的关系必须最终落实在事物本身才能产生作用。因而,人们在言说事物规律时,并不会特意说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规律,但实质上却包含着这样的内容,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一定环境中的事物。
人类生存、生活、演进在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的融合之中。在区分意义上,人类处在两个大的世界——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之中。因而,在规律论视野中,可以说人类面对或身处两大类型的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之中。“自然是上帝的神迹,历史是人的故事。” 人,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是两种属性的统一存在。人类既生存在自然的“物理”之中,又生活在社会的“事理”之中,“人类不仅仅生活在一个受制于因果关系的自然世界中,更跃迁到一个人文世界的‘意义系统’中” 。人类,是在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共同自在支配下演进的,也是在自觉发现、认识、掌握、运用这两类规律的过程中求得不断演进和发展进步的。因而,如果我们承认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那就完全可以说,人是规律世界中的存在,人本身也是规律性的存在。
规律概念是人类用来把握对象内在运行机制的概念。自然规律是以自然事物为主体对象的规律,属于相对主体人而言的客体规律。社会规律则是以社会事物即人的活动为主体对象的规律,也就是人作为活动主体(也就是社会作为主体)的规律。简单说,社会规律就是一种主体性的活动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规律。
对于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言,自然规律是更为根本性、基础性的规律,也就是说,人类首先要顺应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然后才能生存,才能顺利展开社会活动。人类在自然历史进程中,逐步成为社会性的动物,人是在自然进化过程中成为人的。自然进化,使人既依赖自然,又超越自然。人类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以自身的社会活动生成了、创造了人类社会,并通过人类自身的社会活动生成了社会规律。这是在接受、顺应自然规律基础上的创造。因而,比起社会规律来,自然规律对人类活动具有更为基础的作用和影响。但社会规律则是直接的人的活动规律,对人类的演进与发展作用可能更大、更强。比起自然规律纯粹属于自然事物的规律而言,社会规律可能更为复杂。社会规律既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规律,同时又是人类自身之间相互交往、交流并不断改造自身的规律,可以说是这两种偏向性规律共同塑造的总体性规律。因而,“较之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显得更为复杂和困难” 。
自然规律是自然界整体或自然世界中万事万物相互关系的稳定状态及其演变趋势。“真正的自然规律所表现的是真正使事实联系起来的关系,而不是按照人们的希望使事实联系起来的关系。” 自然界可能拥有整体的演变规律,也存在着不同自然领域以及具体自然事物的演变规律。自然科学研究,核心目标就在于发现这些总的规律和具体规律。自然世界相对人类社会在时空上可以说都是无限的存在,发现、认识自然规律,掌握、运用自然规律,对人类来说,显然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人类每对自然规律有了新的认识和把握,就意味着人类在自然面前获得了新的自由和发展可能。
社会规律则是人类社会系统基本要素存在与演变过程中的内在联系及其运行变化中的稳定趋势。人类通过自身的社会活动,创造并历经了不同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演进的基本机制。这样的机制其实就是人类历史演变的总体规律,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历史发展规律。迄今为止,关于人类历史演进或发展规律比较科学的认识,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此,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过经典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这段话通常被人们简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一人类社会历史演进发展的总规律,在今天看来,依然是科学的、合理的,对我们理解社会的整体发展以及具体社会领域发展规律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
人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具体的活动类型与方式,并逐步形成了具有必然内在联系的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社会分工。因而,作为整体的社会发展规律,便有了不同领域化的表现,也就自然形成了不同社会领域的活动规律,诸如经济规律、政治规律、文化规律、技术规律等等。本书所研究的新闻规律,就是关于人类新闻现象、新闻活动领域的规律;或者说,是将人类看作新闻活动主体的主体性规律。领域活动与社会整体之间的自然天成的关系,从客观根基上就决定了领域规律的研究,不仅仅是关于一定领域本身的研究,也必然会关涉到领域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基本关系规律。
如上所述,规律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或内在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那么,如此意义上的规律,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特性呢?从新闻规律论的角度看,理解规律的一般特性是理解新闻规律个性特征的基础或前提。作为规律中的一种,新闻规律自然具有规律的一般特征或基本特性。
其一,规律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特性就是客观性。规律是事物的规律,客观性首先是事物的客观性,事物的客观性就是事物的存在性。凡是事物的规律当然是以事物本身的存在为条件的,规律都要依托一定的事物。这里的事物可以是自然事物,也可以是社会事物,可以是物质性的事物,也可以指精神性的存在,自然也可以是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的一体化或融合性存在,可以是物质事物与精神事物的一体化或融合性存在。因而,规律可以是自然规律,也可以是社会规律,可以是物质事物的规律,也可以是精神事物的规律,从理论逻辑上说,也可以是它们整合或融合而成的规律。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统一的物质世界,应该有统一的运行规律。看得出,规律有极为复杂的构成性。正因为如此,规律研究才会成为各种研究中最难、最复杂、带有一定时期终极意义的研究。
蕴含在事物中的内在联系、基本秩序、变化趋势是规律的实质,是规律所指的客观内容。事物及其这样的实质内容是自在的,是事物在自身运动过程中自主自在形成的,不是什么神或什么人附加上去的,本质上是超越任何个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的存在,因而不依赖于主观性,从而说它是客观的。
规律的客观性,是相对人的意识的主观性而言的,离开主观性谈论客观性是没有意义的(在认识论意义上,客观性是人意识到、自觉到的客观性,是人描述事物与主观性特性相对的一个概念),也会让客观性陷入无法理解的神秘性。客观性,在本体论意义上是说,规律所依托的相关存在具有实在性(实际存在),它外在于主观意识或主体,“客观规律的一层基本意思是:它无论是否得到认识都存在在那里” ,即不管一定的主体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它都是存在的,这便是不以主体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基本含义。规律的客观性,还在于规律是客观事物自身在自然运动变化过程中形成的、生成的,不是某种精神力量预先设计的或指定的规则。“无论历史学家怎样设计自己的目标,无论他们怎样地怀疑和否定史学认知的作用,有一点可以肯定,对于客观历史而言,它的自然历史进程,是被其自身塑造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历史研究本身自然蕴含着对规律的探索及对未来的预言,无论你喜欢还是不喜欢,自觉还是不自觉,这一点是逃脱不掉的。”
规律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性,对于自然规律来说是比较好理解的,也是可想象的。自然世界本身就独立于人(意识)而存在,自然事物的外在性、先在性、实在性,对于人类来说具有直观性,其运行变化规律存在于自然整体或自然事物内部,是人的主观意识无法左右的。自然科学提供的研究结果,是对自然内在联系的发现和描述,能够帮助人们比较好地理解规律的客观性。
但是,规律的客观性,对于人作为主体的社会活动规律来说,理解起来确实还有一定的难度。“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历史地通过人类活动构成的,没有一个社会会被其所有成员视作理当如此;同样,也没有哪个符号/象征性意义共同体被视作理当如此。” 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其社会活动是感性的、客观的,但作为人的客观活动本质上都离不开人的精神和观念,离不开人的意识、情感和意志,“‘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因而,我们应该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统一中,也就是主客体的统一中把握人类历史活动规律的客观性。“要把握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统一的社会历史发展,只能用主客统一的概念及其自己运动、自我否定和自身发展的体系,亦即社会历史辩证法的理论形式来把握”,“在物质性的社会存在中看到精神,在精神文化的观念中看到物质,主客统一的概念是社会历史自身的特性决定的表达方式” 。人自然是以人自身的统一性或完整的主体性参与社会活动的,即在人的活动中自然包含着人作为主体的认知、意志、情感等要素。社会活动规律的客观性,并不是说人的活动不包括这些要素,而是恰好承认人是积极能动的活动主体。人,本身就是客观的活动主体,其活动规律的客观性,正是由这样具有主观意识、意志的客观主体在实践活动中造成的。“历史规律是通过生活于历史中每一个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历史是人创造的,历史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合力的结果。” 因而,“社会科学研究的不仅是一个客观世界,同时也是一个主观世界,或者说是一个具有主观内核的客观世界” 。主体活动规律的客观性强调的是,主体活动是客观的,客观活动是有内在机制的,这些机制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随意转移的,而不是说这些活动是与人的主体性没有关系的。比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样的社会运行机制或规律,不是哪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不是哪个人想改变就能改变的事,它是人类作为主体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客观规则。
其二,规律具有稳定性或持久性。规律是事物本质的、必然的或内在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这样的特性自然具有稳定性。简单说,不具有稳定性的内在关系,就不可能是必然性的关系,也就不能被认定为事物运行的规律。
规律揭示的是事物演进的一种总体趋势,并不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所有细节。自然规律揭示了自然事物变化的总体态势或总体方向,并不否认自然变化进程中的偶然性;“历史规律主要表现为统计学规律”,它“揭示的不是事物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一种必然性和多种随机现象之间的规律关系。对于统计学规律来说,不仅不能忽视大量的偶然现象、随机现象,相反,正是在大量的偶然现象、随机现象中才能表现出规律性” 。也就是说,与自然规律相似,社会规律揭示的是社会事物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而非社会事物发展变化中的细枝末节。
其三,规律具有具体性。规律是具体的,不管什么事物、什么类型的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不管什么层次、什么范围的规律(普遍规律、特殊规律),其本身都是具体的,有确定的事物对象,有确定的具体内容。
所谓规律是具体的,首先是说,规律总是一定具体事物的规律。也就是说,事物的具体性决定了规律的具体性。总体性规律针对的是事物总体,但总体也是具体的总体,是具体的存在,是有边界的存在,自然总体是具体的,社会总体也是具体的。具体规律针对的是具体事物,即针对一定事物、一定领域的规律,而一定事物、一定领域的具体性就更好理解了,一定事物是具体的,一定领域也是具体的,它们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边界范围。尽管自然、社会甚至一些具体领域的边界是模糊的,但这不等于事物没有相对确定的自身边界。但要注意的是,不同事物的边界形式是不一样的,有些可能更多的是物理性的边界,而有些则是比较抽象的边界,是想象性的、推理性的边界。比如,我们不可能给新闻领域划定一个物理性的边界,但却可以通过理性方式对新闻活动的性质、特征作出界定,从而确立其相对清晰的边界范围。
规律的具体性,实质是指任何规律的内容都是具体的。规律,不管理解起来多么抽象,其都是对事物内在关系、内在运行机制、可能变化趋势的揭示和说明,是实实在在的,而非玄虚空洞的。比如,牛顿定律揭示的是宏观世界中事物运动的具体规则,达尔文的自然进化规律揭示的是生物进化过程的具体规则。又如,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演变规律揭示的是人类历史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具体变化关系。所有这些规律都可以表述为不同概念之间的具体关系,实质指向相关具体自然要素或社会要素之间实在的、稳定的关系。
经过理论探索、规律研究所得到的规律,都是关于研究对象的规律,都是具有具体内容的规律。如果对象消失了,规律也就消亡了,正像“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都有自己确定的对象” 一样。
其四,规律具有历史性。在一般意义上说,规律的历史性,实际是指规律存在的条件性,即任何规律都是一定条件下的事物规律。这一特点的实质是说,在不同条件下,相同或相似事物的运动变化规律是有差异的,事物规律与事物存在的具体环境是相关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规律的历史性,实际揭示的就是规律的历史时空性。也就是说,事物的规律与事物所处的环境始终相关,这也正是我们理解规律特殊性的根据和基础。
具体一点说,规律是事物的规律,事物是具体的,事物的存在条件是具体的,而事物存在的条件是有差异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相似的事物会有差异性的规律。这在社会规律中表现得尤为典型。比如,同样是新闻业,不同历史时代的新闻业有不同的特点,不同国家的新闻业有不同的表现,因而,新闻业的规律内容在不同历史环境中很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即使是自然事物,也有可能因为自然环境的变化,表现出有差异的规律特点。比如,同样是一种植物,在不同的环境中,其生长规律就有差异性的表现。
规律的历史性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规律内容本身是历史变化的。规律是事物的规律,任何事物都是运动的、变化的,因而规律也是运动的、变化的,即规律是历史性的存在,并不是永恒性的存在。规律是在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中形成的,也是在事物运动、变化、消亡过程中消亡的。当新的事物出现时,人们不仅会关注新旧事物之间变化、转换、更替的规律,也会关注新生事物本身的变化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