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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道德的结构分析

道德体现在道德活动、道德关系之中。道德活动或者道德关系中的基本要素,以一定的方式构成了道德的基本结构,它在理论的抽象意义上是稳定的。对新闻道德的结构展开分析,就是要寻找新闻道德活动、新闻道德关系是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并要说明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因而,对新闻道德结构的理论分析,能够使我们对新闻道德的内涵有更为深刻的把握。

(一)新闻道德主体

道德始终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道德,人是任何道德活动中的主体,人既是个体的人,也是一定群体的人。职业道德是一定职业产生、发展需要的产物,是一定职业人诞生后的产物。按照这样的逻辑,新闻职业道德主体就是新闻职业工作者。但是,由于新闻传播环境已经发生革命性的变革,人类的新闻活动在整体上正在进入“后传播时代”,新闻传播业在整体上也正在进入“后新闻业时代” ,因此,对新闻道德主体的构成需要根据新的实际以及可预测的未来做出新的分析。

1.狭义新闻道德主体

狭义新闻道德主体就是指职业新闻工作者,并且仅仅是指职业新闻工作者个体主体。但职业个体总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而职业共同体是组织化、群体化的主体,是主体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因此,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新闻道德主体还有组织主体的存在形式。

事实上,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人们可以对一个组织、机构、团体、群体等(可以粗略地统一称为组织或群体)进行道德评价,把它们当作道德实体或者伦理实体,对其有无道德、讲不讲道德、道德素质如何、道德水平如何等进行道德判断,这就意味着它们可以被当作道德主体。但对此我们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任何组织的任何行为,最终的实施总是要落实在人的行为上,因而,关于一定组织的道德评价最终仍然评价的是构成组织的主体人的道德性,组织主体实际上是把一个组织结构中的所有人员“凝聚”为统一主体。因而,所谓组织主体的道德性仍然是指构成组织的成员的道德性。因此,新闻媒介组织,可以当作新闻道德主体,但我们需要理解其最终的、实质性的意义。

把组织主体当作道德主体的特别意义在于,组织与个人在客观上确实是不同的。在一个组织内部,存在着不同行为方式的个人,存在着具有不同道德品质的个人,由这些不同个体行为、个体品质造成的整体组织行为,在道德意义上会形成一个整体的组织表现。显然,这样的整体道德表现并不能反映每一个个体的道德表现;反过来,某一个体的道德表现也不能代表一个组织或群体的整体道德表现。简单点说,道德的组织并不意味着每个组织个体都是道德的,个体的有道德,并不必然决定个体所在的组织是道德的。因此,将道德主体区分为个体主体与组织主体是有意义的。顺便可以指出的是,关于新闻组织(媒体)作为道德实体与个体道德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将在第七章列专门问题进行讨论。

2.广义新闻道德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思考,这就是新闻道德论是否只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在新闻职业道德之外是否还存在新闻道德问题。按照一般的逻辑关系,职业道德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职业主体,不包括其他活动主体,比如:教师的职业道德,道德主体就是教师;医生的职业道德,道德主体就是医生;律师的职业道德,道德主体就律师。而职业主体的职业言行属于相关道德研究的核心对象。因此,在职业道德前提下研究新闻道德问题,就只能把研究的范围限制在职业新闻活动者的职业言行范围内。按照这样的理解,职业新闻传播者之外的新闻活动者,比如充当新闻源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的新闻活动者,只能是相对新闻职业道德主体而存在的新闻道德客体(对此,下文将专门讨论),当然在新闻活动中也会涉及伦理道德问题,但这些道德问题对他们来说,不属于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而是属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或者其他方面的道德(比如对新闻控制者来说,就涉及行政道德问题等)问题。

然而,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果把非职业的新闻活动者“在新闻活动中”面对的道德问题也看作是新闻道德问题中的一类,那就在逻辑上意味着,将新闻道德概念运用在非职业新闻活动者身上也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在区别的意义上,在新闻职业道德之外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新闻道德概念。果真认可这样的区分,也就意味着“新闻道德论”和“新闻职业道德论”所涉及的问题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新闻道德论除了要探讨职业新闻活动者的道德问题外,还需要把非职业新闻活动者的道德问题纳入讨论的范围;而新闻职业道德论只讨论职业新闻活动者的道德问题,或者说只是从职业新闻活动者的角度讨论新闻道德问题,当然这也是新闻道德论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广义新闻道德论”,把后者称为“狭义新闻道德论”。

做出这样的区分,并不是咬文嚼字的理论游戏,而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在今天这样的传播环境中,越来越多的非职业新闻活动者在高度发达的传受技术支持下,可以成为公共化、社会化或大众化的信息传播者、新闻传播者 ,他们的某些新闻行为不再是简单的狭小空间的个人行为,而会影响到广大的社会成员和公共利益,在这样的情景下,他们的新闻行为恐怕不只是应该受到一般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新闻职业道德的某种约束。这实质上意味着,在社会道德与新闻职业道德之间,不只是存在着新闻职业道德对一般社会道德的凝结、提炼和升华问题;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在新的传播环境中,还出现了新的现象,这就是作为职业道德的新闻道德,正在被社会化、被普遍化——社会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道德形式。事实上,在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本身就没有绝对的界限,不存在对立的关系。因此,在我们看来,尽管新闻道德论的核心仍然是职业道德论,但它的外延会伴随新闻传播图景的变化而得到扩展,内涵也会得到不断的丰富。而对生活在新媒介时代的人们来说,具有媒介道德、新闻道德是时代提出的基本要求,诚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责任范围不断扩大”是新技术革命时代一个重大的“理论主题” 。事实上,仅就新闻活动来说,人类已经开启了“后新闻传播业”时代,这就实质性地意味着“我们正处在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地位,负有各种前所未有的责任:如果我们无知、疏忽、目光短浅和愚蠢,那么我们将会造成一个灾难性的未来”

这样,在新的传播环境下,我们就可以对新闻道德主体的构成作一种扩展性理解,也就是,除了新闻职业主体之外,我们还可以在特定的情境中把非职业的新闻活动者当作新闻道德主体,或者说当作“准新闻道德主体”,这一“当作”尤其适用于充当“公民新闻”或者“民间新闻”的传播者。但我也确实知道,这种“扩展性理解”只能是一种理解或意见,我们并不能用职业新闻道德规范去实际地约束职业新闻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如果将职业要求推及、扩展到、普及到整个社会,转化成所有人的相关行为准则,“那就意味着对一般人自主意志的一种苛求” 。因此,我的扩展性理解,实质上表达的是一种道德情感和道德愿望,当然这种愿望乃是基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实际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新闻道德客体

道德客体是道德主体道德行为的施予对象。道德客体像道德主体一样,只能是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存在,并没有离开道德关系而存在的绝对道德客体。由于任何道德行为指向的对象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只能是作为主体的人 ,因此,如果拗口一点说,那么道德主体是主体,道德客体不过是作为客体的主体。我们只是为了论说的方便,才把同样是道德关系中的另一主体称为道德客体。当然,我们把道德关系中的某一方称为道德客体,更为重要的根据是不同主体在一定的道德关系中,在客观上确实处于不同的状态,担当着不同的角色。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必定存在着相对主动的一方和相对被动的另一方,必定存在着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或者道德义务的一方和应该“享受”道德权利的一方。如果在道德关系中,一方把另一方看成客体,本身就含有不道德的意味。在人与人的道德关系中,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也应该是一种主体间的关系。即使在通过人与物的伦理道德关系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中,本质上当然也是主体间的关系。

新闻道德客体也是相对新闻道德主体而存在的概念。新闻道德客体就是新闻道德对象,是指新闻道德主体道德行为的指向或施予对象。在职业化的新闻活动中,由于职业新闻主体有责任履行自己的新闻道德义务,因此,在与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等的道德关系中 ,通常把新闻职业主体看作是新闻道德主体,而把其他主体看作是新闻道德关系中的客体。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是在新闻职业道德论的视野中,把新闻职业主体作为当然的道德主体,把职业道德主体道德行为施予的对象主体称为道德客体。如果在一般社会道德论的视野中观察新闻活动中的道德关系,那情况可能就复杂多了。充当新闻报道对象的主体、提供新闻信息的新闻源主体,并不总是作为道德客体存在、活动的,在特定的关系中,他们也会充当道德主体的角色;对于新闻收受者来说,同样也会在特定的关系中担当道德主体的角色。

在新闻职业主体内部或者主体之间,同样存在着因具体职业工作而生成的伦理道德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在特定的具体情境中,有些人充当着道德主体的角色,而另一些人则充当着道德客体的角色,有时则互为主客体角色。在职业个体与所在的新闻媒介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个体与媒体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的组织人事结构中不同上下级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事实上,新闻媒体作为道德实体,其内部道德关系是由各种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结构而成的道德网络。

在我们上文所说的广义新闻道德主体的意义上,以公共化身份面向社会大众传播新闻的人就是新闻道德主体,而充当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和收受主体角色的人就是新闻道德客体。其中,充当传播者角色的主体能否道德地对待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和收受主体是最为重要的一面。

(三)新闻道德中介

新闻道德中介是我分析新闻道德结构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针对间接性新闻道德关系而言的。所谓新闻道德中介,是指将新闻道德主体和新闻道德客体连接或联系起来的事物;在新闻道德结构关系中,这个中介主要是由新闻道德主体生产或创制的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充当的。

根据新闻道德主体与新闻道德客体之间关系的直接性和间接性,我把新闻道德关系结构模式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新闻道德结构关系模式:

新闻道德主体-新闻道德客体

或者:

通常情况下,职业新闻主体作为新闻道德主体,与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构成直接的新闻道德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中,新闻道德主体与新闻道德客体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是直接的,是在他们主体间直接的新闻互动关系中生成的。所谓新闻互动关系,是指职业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得新闻、创制新闻、传播新闻而与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建构的互动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中的道德关系,才能称为新闻道德关系。也就是说,职业新闻活动者为了完成职责而与一定主体生成的道德关系,才能称为严格的新闻道德关系。这种情形中,职业新闻主体与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的新闻言行就是他们建构新闻道德关系的直接中介或手段,不存在可以脱离他们而存在,同时又将他们联系起来的中介物。即从整体上说,他们自身在新闻道德关系的建构过程中,互为中介。或者再准确一点说,他们的行为是将他们互动起来的直接中介。

第二种是间接道德关系模式:

新闻道德主体-新闻道德中介(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新闻道德客体或者:

通常情况下,职业新闻主体作为新闻道德主体,与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之间构成间接的新闻道德关系。这是由这些不同新闻活动者在新闻活动中的角色特征、功能作用所决定的。新闻收受主体作为信息的收受者,主要是通过新闻作品和新闻报道与新闻媒体、职业新闻工作者联系在一起的;新闻控制主体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外在控制者(媒体之外施加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新闻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与新闻媒体、职业新闻工作者联系在一起的。具体一点讲:新闻道德主体与作为新闻道德客体的新闻收受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是通过新闻作品或者新闻报道联系起来的。在一般意义上说,“职业活动主体对待客体的态度,实质上是对待其他人类主体的态度,或者说,职业活动的主体通过对待特定客体的道德态度,而体现了他对待其他人类主体的态度” 。在职业新闻活动中,新闻道德主体如何以主动的道德态度、道德方式处理其与新闻道德客体的关系,是通过其对待自己生产的、创制的、作为一定“中介”的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生成的完整过程体现的。而一旦有了中介,就意味着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对象的某种分离,也就是说,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在此发挥着“道德传导”或者“道德中介”的作用。如此一来,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的道德性,直接关系到新闻道德主客体之间道德关系的质量和水平,诚如有人所说,“尽管有的职业活动并不直接与对象性主体(人)接触(所谓对象性主体,就是指作为道德客体而存在的主体——引者注),但是,只有有着这种为对象性主体负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才能使得自己的职业活动见成效”

新闻道德主体与新闻控制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比较复杂。控制主体主要是通过对新闻传播内容和新闻传播方式的控制来实现对新闻媒体的控制,这在实质上就是通过对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的控制来实现对新闻媒体,从而也是对新闻职业工作者的控制 。新闻控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直接反映着控制的道德性(是否应该和应该的程度)。因此,作为新闻控制者,必须充分认识到新闻控制中存在着道德合理性问题,必须不断反省新闻控制的道德尺度。毫无疑问,控制有控制的合理限度和边界,控制有控制的基本道德。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从新闻职业道德的角度观察新闻媒体以及职业新闻工作者与新闻控制主体的关系,就会发现,新闻媒体和职业新闻工作者,正是通过对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的处理,来调整其与控制主体的各种关系的,其中自然包括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在职业新闻活动的视野里,可以把职业新闻主体看作是道德主体,而把新闻控制者看作道德关系中的客体,而道德中介的集中体现就是新闻内容。在与新闻控制主体的道德关系中,作为道德主体的职业新闻主体,面临的核心或者实质性问题是:如何判断并处理不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控制。在控制道德与新闻道德之间,有着难以纠缠清楚的诸多问题,有着诸多的道德风险、道德冲突,考验着职业新闻道德主体的道德能力,当然也考验着在新闻道德关系中充当着道德客体的新闻控制者的道德能力以及其他能力,但这些都是需要专门进行讨论的问题,不是这里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

(四)新闻道德主客体间的一般关系

伦理道德关系是新闻活动中不同角色间始终存在的、发生的基本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道德主体、道德客体的角色身份既具有一定的绝对性,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质,是主体间的关系,而非主客体间的关系。下面,我们主要从职业新闻道德角度、从职业新闻工作者身份角度出发,对新闻道德主客体间的一般关系做一些简要的说明。

首先,在新闻职业道德的视野中,职业道德主体的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绝对性。职业新闻道德责任、职业道德义务只能由职业新闻主体来承担和完成(这是因为职业道德主体同时拥有一定的特殊的职业权力和职业道德权利),在这一意义上,职业新闻主体是绝对的职业道德主体。

作为具有绝对意义的新闻职业道德主体,职业新闻工作者在道义上始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社会大众的服务者或公仆。这就意味着,在任何具体的职业新闻行为中,新闻工作者都应该自觉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说,职业新闻工作者作为职业道德主体的绝对性,意味着在新闻道德价值关系中,总是处于道德价值客体的位置,而社会大众则成了新闻道德价值的主体。职业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总是创造着一定的新闻道德价值,正是由于这种不断创造的道德价值,社会大众才能从职业新闻主体的新闻报道中满足自己的知情权,实现自己对新闻信息的需要或者可能的其他需要。

其次,职业新闻主体作为道德主体地位的绝对性,决定了其在新闻道德关系中,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和自由性。在新闻道德关系中,职业新闻工作者作为道德主体,尽管会受到作为道德客体的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等的限制,但职业新闻工作者拥有更强的道德主动性,拥有更为广泛的道德自由,也就是说,新闻工作者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怎样实施道德行为之间等,有更多的行为选择空间或可能性。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职业伦理关系与其他伦理关系(如亲属伦理关系)的不同在于,主要施动者是职业活动的主体,或者说,职业领域中的活动主体是造成一定的伦理环境、伦理气氛的施动者。在职业伦理关系中,职业从业人员应当是调动、创造和形成一种伦理氛围的中心” 。比如,是否选择报道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新闻内容,是否选择职业道德规范限制的新闻信息获取手段,作为职业工作者往往有着更多的自由,而作为道德客体的对象则没有或者很少有这样的自由。

再次,在现实的职业新闻活动中,新闻道德主体、客体的地位、角色具有相对性,往往是两种角色在同一主体身上融为一体,即不管是职业新闻工作者,还是以职业活动对象存在的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等,在新闻活动的实际展开过程中,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主客体角色处于不断的转换中。这就是说,即使在职业新闻活动中,职业新闻工作者也并非总是处于主动的、主导性的地位,很多情况下,在新闻道德主客体关系中,作为道德客体对象而存在的新闻活动者——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等,对新闻道德主体的新闻行为有着很大的制约和影响,不管这种制约和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可以说,新闻道德客体在新闻活动中表现出的道德性和道德水平,往往影响着新闻道德主体新闻活动过程及其活动结果(主要表现为新闻作品或新闻报道)的道德性,并且,有时这种过程和结果的不道德性,并不是新闻道德主体能够完全控制驾驭的。因此,只有这些作为客体角色的主体,能够以道德主体的意识支配自己参与新闻活动的言行,新闻才能给社会提供普遍的善的结果,即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因此,当有学者说“新闻受众和新闻工作者一样,都必须深思,怎样才能使新闻报道的要求与人性的要求达到和谐一致,这是理解职业道德的关键” ,我以为是非常切中要害的。至于“民间新闻”和“公民新闻”中的传播者角色,则如前文所说,更具有道德主体的意义,应该担当更多的道德责任。

这也再次表明,新闻道德关系中的不同角色,本质上都是主体性的角色,都应该担当各自的道德责任,尽管并不都是职业道德责任。扩展开来讲,一定社会新闻传播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社会系统)的道德表现,新闻职业工作者的道德水平,是由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决定的,是由整个社会道德文化氛围决定的。对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来讲,每个社会成员都是道德主体,他们在参与任何领域的活动时,特别是像新闻这样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活动时,都应该担当一定的社会道德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我们只是从新闻道德主客体结构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并不是说,在一定的新闻道德关系中,职业新闻工作者把自己当作主体,而把处于新闻伦理关系或者道德关系中的其他人,比如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等当作简单的、被动的客体对象。果真如此,那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道德主体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主体,就是因为这样的主体能够以道德的态度、道德的方式对待处于道德关系中的他者,能够把道德关系中的他者看作是和自己一样的主体,能够平等地对待他者,能够真诚地尊重他者,“把对方看作同等的有道德需要的行为主体和人格主体” ,与他者建立的是一种主体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主客体间的关系,是一种“我-你”性关系,而不是简单的“我-他”性关系

互为主体的道德观念,要求在职业新闻活动中相对处于主动地位的职业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把新闻活动对象主体(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等)仅仅看作是实现自己职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更应该把他们看作是和自己一样的主体,平等地对待他们,诚心地尊重他们的独立地位和人格,以及他们拥有的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而不管这些对象具体是些什么样的人。也就是说,对于处在具体新闻活动(采写编评等等)中的职业新闻工作者来说,要始终能够尊重活动对象,平等地对待活动对象,而不是把自己看得比活动对象高人一等。正像先哲康德所说的那样:“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当然,如果从新闻源主体、新闻报道对象主体、新闻收受主体、新闻控制主体的角度说,他们同样需要以道德主体的态度和方式参与和进入新闻活动。 64B62nCStS2CLllJo4hfpJQ01H/+yBBGc6t4AjrIy/XrnyEw8Ro/cqVeKh+VzV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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