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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道德的内涵

什么样的道德属于新闻道德,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问题或者道德分类问题,而是一个在与一般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角色道德比较中如何理解新闻活动道德性的问题。对“一般道德”的理解界定了理解“新闻道德”的理论前提,而对新闻道德之外其他特殊道德类型的理解则有助于把握新闻道德的个性特点。理解一般、理解特定对象之外的他者,都是初步理解特定对象自身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离开一定的参照与关系,是无法把握研究对象的。

(一)道德现象的一般说明

道德本质问题,不管人们是以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态度对待它,不管人们以怎样的形式回答它,它都属于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的永恒问题,是任何一种道德哲学体系、道德哲学学说、道德价值观念在实质上都不可能绕过去的问题,也是我们理解任何一类具体道德问题的前提性问题。因此,对道德本质及其特性的一般考察,乃是我们进一步分析新闻道德实质的必需环节。

1.道德及其特征

道德,作为道德哲学中一个核心的也是基础性的范畴、概念,描述、反映、指称的到底是什么?这里,我不准备对道德哲学研究者们的各种定义在正文中加以罗列分析,而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直接做出一般性的概括和描述。 在我看来,在一般意义上,道德一词实际指的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演变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象,一种人类在处理、应对与自己,特别是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时通过自己的良心、意志等自觉约束自我言行的现象。简单点说,道德(现象),就是人类处理社会伦理关系、自然伦理关系的现象。道德现象本质上是人类彼此间的一种关系,是人类生存、生活过程中不得不超越个体孤立状态,走向合作、和谐状态的选择。“我们的行为要超越个体、偶然、特殊、暂时,而走向他人、普遍、永恒,就必得涉及道德维度。” 在一定群体或社会范围内,道德现象突出表现为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在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品性或者说道德品质。

作为一个词或者语言符号,人们主要是在名词和形容词意义上使用“道德”概念:在名词意义上,道德与道德规范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道德就是指道德规范(比如,人们应该遵守道德,也就等于说人们应该遵守道德规范);在形容词意义上,道德是指主体人之行为的特性(比如,他这样做是道德的,这里的行为是广义的,包括行为的动机、过程和结果),或者指主体或某物的一种特殊属性,实质上就是具有某种道德价值(比如,他是一个道德的人或他是一个有德性的人,或这是一篇道德的新闻)。在本著中,我也将主要在这两种意义上使用道德概念。

道德存在、道德现象是客观的。在人类生存、生产、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必然生成并不断演进、建构出新的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在人与自然的主客体交往关系和人与人的主体间交往关系中 ,蕴涵着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和伦理道德关系。这就是说,伦理道德关系在人类的交往关系中,也即在人类的生存、生产、演进中,具有本体性的意义,是相伴人类而生、而存在、而演进的客观关系、客观存在,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人类交往关系。

道德是人类众多活动规则——诸如习惯、习俗、法律、制度等——中的一种样态或类型,它与其他各类规则样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人类生存、生活中有着自身独特的作用。道德是人类生存、生活、发展需要的产物。道德规范是人之为人的特有创造物,是人类的共同需要,是人为自己的立法,是人为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既不是自然的规则,也不是上帝的规则。“人类之所以创造出道德,其目的就在于,同时既满足自己的需要,又满足别人的需要。” “作为保障和满足人类需求的行为规则的道德,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不能反过来说,人是为了道德的。” 因此,对于一定社会中的所有成员来说,“道德是一种巨大的‘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和发展这一‘公共资源’”,道德尽管“不能当饭吃,当衣穿,但是,如果社会没有道德——主要是一套规则并加上对规则的尊重——我们的饭也会吃不好,甚至根本吃不着”

人类需要道德,是基于如此的基本事实:人类是社会动物,不能孤立生存。道德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如果人不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本质不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也就无需各种各样的道德了。“人是一种社会动物,而且正因为是社会动物而是道德动物。” 道德不会在非社会性的关系中产生,道德只能源于人的社会本性;道德只能源于人与环境、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人类自身的历史演变过程说明,人类之间总是存在着永恒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包括矛盾和冲突,为了生存、生活的有序展开,人类自然形成了、创制了各种各样限制、约束自身言行的规范,伦理道德规范只是其中一类,诚如媒介伦理学者英格哈特和巴尼所说:“人类是社会动物,如果个体孤立,人类就将无法生存。人类必须共同生活的事实,使得个体之间的互相友善成为必需。如果人类能够和平相处、互相帮助而不相互伤害,也就无需伦理规则了。人类不能如此生活的现实是需求伦理道德的主要根据” 。这就是说,道德法则不是纯粹的主观创造物,而是有其生成的客观社会根源。人类越来越自觉地讲道德、实践道德,是人类逐步认识到道德客观性和必要性的结果。

道德是属人性的现象,即只有人类才能够谈论道德,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建立和存在伦理关系或者道德关系。人与人之外的他物(包括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或者道德关系,最终意义上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或者是人与人之间某种关系的象征,“人与自然关系中的道德问题,透射出的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只不过这种关系要么是通过一定的中介物而建立起来的,要么这里的“人”不限于同一时空而已。如果把前一种道德关系叫做直接的道德关系,后一种道德关系则可叫做间接的道德关系,通过一定客体中介而构成的道德关系。因而,道德是什么、道德与否是人类自身的界定,既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道德,在最终意义上,仍然是人类的一种生存发展手段,同时也是人类希望自己达到的一种生存发展状态,即在道德哲学的视野中,人类总是试图通过道德的手段达到道德的状态,因而,“我们必须觉得道德很必要” 。道德的状态,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了真实的主体间的关系,真正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这是一种和谐的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因此,反过来说,人只有成为主体,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拥有自由意志,才能成为道德主体,承担道德责任,获得道德自由。

道德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道德的内在性,是指道德的观念性、精神性以及体现在主体身上的道德属性。作为属人的道德,首先体现为一定的主体有无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精神,更为重要的则是有无道德品质;作为主体属性的道德,是内在的约束人们行为的力量,它以人对自己良心的自觉为基础或为前提。道德的外在性,主要是指道德的实践性,主体是否是道德的,只能通过其实践行为才能说明和证实;道德与否,主要体现在主体间的关系中。道德的内在性只能通过道德的外在性加以证明证实,但外在的道德行为并不必然保证一个人具有真实的美德;人可以成为行为上的道德表现者,可以在一定的压力下按照道德规范去做事。拥有内在的道德品质是主体能够成为道德的人的保证,没有内在的德性,道德的行为是偶然的,是机会主义的。以历史的眼光观照,人在一定社会的成长过程,也是一个不断“道德化”的过程,即道德内在性与外在性交互作用的过程。

道德是现实的,也是理想的。“道德总是以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为前提,以主客间尚未达到完全的融合为前提,道德上的‘应该’就是这种差距的表现。” 道德就是应该,就是基于现实而又要超越现实的理想,就是要在不完美的现实基础上去追求完美。道德在指向现实的同时而又总是指向未来,并重点指向未来。因此,“伦理学(也就是道德哲学——引者)并不是描述人们如何表达自己的态度、欲望或者从事什么行为,而是评价和指导人们在某种场合下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态度、应该欲求什么、应该如何行动” 。“仅仅停留在现实层面的现象本身,就无从把握道德行为的方向和前进动力。” 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白,如果离开现实,“应该”的东西便是空洞的;如果停留在现实,“应该”的东西便是无意义的。只有基于现实、超越现实,“应该”的东西才是理想,才是追求的目标。英国伦理学家布拉德雷说得好:“哪里没有完美,也就没有应当;哪里没有应当,也就没有道德。” 个人在道德生活中得到完善,社会在道德运行中达到和谐。道德的人、道德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人类的理想,尽管每个时代、每个社会、每个个人对道德人、道德社会的理想可能并不完全一样。正因为如此,在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中,“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应当怎样,而不是我们是怎样,虽然关于我们是怎样的知识有可能帮助我们实现我们应当实现的目的”

道德现象是历史性存在。就像人类自身的存在一样,道德也是历史性的现象,人类的道德画面在不同时代、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景象;而道德图景的演变,实质反映的就是人与环境、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演变,反映的就是人在不断变化的诸多关系中显现出来的人性的变化 。道德是属人的现象,但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展开过程,属人的道德同样有其自身的社会的、历史的展开过程。人类道德水平是否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时空展开而提升,就像人类个体的道德水平是否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一样 ,确实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人类道德水平的历史评价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道德尺度是历史进步的重要衡量标准。这始终都是道德哲学的重要课题。

道德具有普遍性,但又总是具有特殊性。只要是人类,不管其生活在哪里,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都会拥有某种程度的道德观念、某种形式的道德规范,没有不讲道德的人类,不讲道德的人类也许就不是人类,道德性是人类的基本属性。因而,道德现象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现象,道德生活是人类普遍的生活方式,本体性的生活方式。但是,具体生存、生活、生产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差异性,使得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社会拥有不同的、差异性的道德图景。道德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始终是人类面对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道德文化事实。美国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说:“一切道德总在某种程度上维系于社会的地方性和特殊性,现代性道德作为一种摆脱了所有特殊性的普遍性的渴望只是一种幻想。” 尽管麦金太尔的这一判断否认了现代性道德的普遍性,但并没有否认道德现象的普遍性。显而易见的是,这一判断强调了道德价值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确实,迄今为止,我们很难寻找到道德意义上的“普世价值” ,存在的总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追求。当然,在这些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背后到底有无人类共同的、统一的、具有永恒性的某种观念或者框架,也是很值得不断探讨的问题。

就现实来看,道德确实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唯一的,而是具体的、特殊的、多样的,因历史而变化,因环境而变化。历史的具体性、时间性,决定了现实的规范、道德规范,只能是具体的、历史的,即使在今天的全球化时代,也并没有显示出人类会立刻形成完全一致的道德规范,“全球化的发展,并不必然导致全球规则的一元化,而是导向社会规则的多样化。全球关联、全球交往与全球规则的一元化不是一个问题。全球化是一种规则多样化、规则可选择的世界历史状态” 。但是,现实并不就是未来,未来还有另一种可能。人类能否在未来世界中形成一些共同的道德观念、追求一些共同的道德价值?我以为是可欲的,是有可能的,这是由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从根本上决定的。在人类的演变、发展越来越一体化、相似化的宏大历史背景和未来走向下,人类不得不拥有共同的、最起码是相似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需要稍做进一步说明的是,不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的社会人群,在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上都会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客观条件造成的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或者文化事实,并不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表现,我们不能把道德上的差异性等同于道德相对主义。相对主义的本质是把道德看作纯粹主观的事情,在本质上把道德问题看成是个人情感的问题,把道德看成是没有客观道德标准的问题。道德相对主义以为真、善、美都是因人而异的;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判断者关于善恶的观念(即善恶的标准),对同一个行为的不同的道德判断相对于判断者各自的善恶观念是同样正确的,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决定不同的善恶观念之间的优劣” 。但在我看来,差异性恰好揭示了道德的客观性或者不同道德表现的具体客观根据。因此,道德上的文化相对主义或者环境相对主义 ,与道德相对主义或伦理学相对主义并不是一回事。

2.道德的类型与关系

类型分析是对某种广泛对象认识的具体化和深化,可以加深对研究对象的细致的、比较性的把握。道德现象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存在于、变化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所有领域。不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领域的不同客观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道德现象也会有一些相应的特殊表现,这正是我们能够从层次或类型角度考察道德问题的真实根据。我们将主要以职业道德为核心,阐释不同道德类型间最为基本的关系。

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是指一定社会特有的关于社会公众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通常表现为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道德观念或者道德规范。社会公德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关涉到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 。社会公德的重要特点就是面向所有社会公众。也正因为如此,它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属于底线性的道德水平。这同时意味着,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众不能普遍履行社会公德义务,这个社会就将失去基本的道德秩序,陷入道德混乱。在这一意义上,社会道德是所有道德的出发平台。

家庭道德。家庭道德是指每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的道德。家庭关系是普遍的、基本的,也是最为紧密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伦理道德关系,构成了社会伦理道德关系的细胞和生长基础。尽管具有家庭道德并不必然意味着拥有社会道德,但缺乏家庭道德的人,很难会有优良的社会道德。家庭道德是社会道德和其他角色道德孕育和成长的基地,这就像家庭是生命孕育成长的港湾一样。

职业道德。在社会学的视野中,每个人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角色,必然受角色道德的约束,或者说需有一定的角色德性;而当一个人达到一定的社会化程度,总还要担当一定的职业角色,职业角色则进一步意味着、蕴涵着一个人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职业道德义务和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与职业特点密切相关,“是道德的一般原则通过职业特点的具体体现” ,职业道德,一般说来,就是通过将普遍的道德理论与道德原则直接应用到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中去,从而形成的与不同的职业之独特的任务相适应的特殊的责任、义务及行为规范。因而,“职业道德除社会道德中共通的要求之外,还包括基于职业专门逻辑的特殊道德要求,因而区别于大众的生活逻辑,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有着许多大众道德不能涵盖的内容” 。也就是说,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职业行为及其角色行为的道德规范与准则。职业道德及其角色道德不是一般地反映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反映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一定的社会行业的特殊利益及其要求,并通过这种对特殊行业利益的要求来与社会或阶级的利益相关联。 “职业道德不是在一般社会实践的意义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角色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处于某一职业、某一角色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习惯。”

官德。官德,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或者角色道德,是指“国家和社会治理者的道德”,有人说这是“最高层次的道德” ,它对于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在中国语境中,新闻业自身的耳目喉舌性质,使得官德对于新闻传媒的职能发挥有着特殊的影响。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我特意将它单列出来。

对道德体系做了简单的基本类型分析后,还需对不同类型道德之间的基本关系加以简要说明。对不同类型道德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不只是为了从理论上掌握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认清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人们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做出恰当的道德选择。不同类型的道德观念,反映的正是不同生产、生活领域的道德实际或道德现象。道德选择的不恰当,往往会造成实际上不道德的结果;而道德选择的难度常常在于不同道德行为之间,而非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之间。下面,我们主要以职业道德为核心或作为参照,说明不同道德类型之间的关系。

首先,所有的道德都是人的道德,道德是从一个角度对人性的描述和界定,人是道德动物,只有人才能在各种关系中讲伦理道德,实践伦理道德。所谓人与非人(比如自然或者其他动物)之间的道德关系,在最终意义上,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在人与整个世界的各种关系中,只有人才能够担当道德主体的角色。道德的根本属性乃是人类主体的属性,道德与否是人类自身的界定,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人类为自身制定的。这就意味着,道德规范本身必然会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正确与错误的问题、良性与恶性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道德研究的实质,就是不断探索制定合理的、正确的、良性的道德根据的过程,探索制定合理的、正确的、良性的道德规范方法的过程,探索如何使主体成为讲道德、具有德性的主体的过程。

道德是相对不道德、非道德而成立的,不同类型的道德或者说不同领域的道德,都是一种性质的道德,即“不管是哪个领域的问题,‘道德’都应该具有相同的特性,即同质性” 。这就是说,道德在道德性上是同一的,我们不可能在道德内部,再区分出道德和不道德来,只能区分出不同的道德境界 。在社会历史存在中,有不同领域的道德,有不同职业的道德,有不同角色的道德,但没有不同性质的道德 ;不同社会实践领域、生活领域的道德都是人的道德,从根本上说是人的道德性在不同领域的表现。道德作为形容词乃是对人类一类行为、一类品质的定性,除此之外,要么是不道德的,要么是非道德的。

道德自身有无层次性,即有无“道德”和“更道德”的问题,或者说有无不同道德水平的问题,恐怕不能按照常识立即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这里首先要弄清楚道德层次本身所指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如果问的是道德规范有无层次问题,那回答是肯定的;如果问的是道德观念有无层次问题,那回答也是肯定的,比如我们可以按照社会系统结构的层次性,对道德观念做出层次划分;如果问的是某一具体的道德品质有无层次问题,恐怕很难做出肯定的回答,比如,诚实作为一种道德品质,怎么划分层次,要么诚实,要么不诚实,我们无法划分出低水平的诚实、高水平的诚实;如果是从总体上问一个人的道德层次问题,也需要做一点具体的分析。人们在常识范围内(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道德层次问题,属于道德境界问题,或者说属于主体如何讲道德的问题,讲道德的范围大小问题。有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追求道德生活、道德行为,这属于高境界或高层次的道德,是一种积极道德;有些人在道德问题上只注重角色范围或职责范围的道德,即那些必须和应该而为的道德,这大概属于中级层次的道德;有些人则只讲消极性的道德,即一定社会或一定群体范围内的“不做”的道德要求;至于不讲道德,则属于背离道德要求的行为,不能算做道德的最低层次。 其实,不同道德层次之间的界线不是那么分明的,但低层次的道德总是高层次道德的基础,这是不同层次间最基本的关系。

其次,社会道德是最基本的道德,在与职业道德的对比中,我以为社会道德是“底线”性的道德。社会道德实际上规定了道德与不道德的最基本的划界标准,即人们所说的“道德底线”。因此,从原则上说,任何冲破一定时代、时期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都会被社会认定为不道德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个社会实践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在一般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社会道德占有优先的地位,也就是说,职业道德不能与社会道德冲突。任何一种专业目的不仅是专业的,也是社会的,并且最终是为了社会的,为了人们的美好生活,为了人们的快乐幸福,“没有哪个专业能够让自己订立的伦理守则大大践踏社会一般的伦理标准” 。美国的一位学者这样说:“新闻道德,即将生活中的道德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没有什么道德仅仅适用于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我相信只有一种道德——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任何6岁的小孩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窃,不要说谎,尊敬他人……” 专业或者职业道德水平只能比一般社会道德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职业名义下的丑恶行径是不可饶恕的罪恶。职业没有赋予一个人可以背离社会道德的权利。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启示别人,为了警告社会,职业道德不能成为蔑视社会道德的借口。道德困境中的抉择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有能够让人们理解的理由和根据,而不仅是行为者自己的解释或者辩解。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没有根本的矛盾。“一定的职业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的构成部分,而职业道德在根本上则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道德的。” 原则上,职业道德只能比社会道德有更严格的要求。一个人,不管是否从事一定的职业,必然是一定社会中的人,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总是约束、限制着他或她的社会行为;当一个人进入一定的职业领域,就等于他或她进入了社会道德网络中的一个比较小的职业道德网络。因此,对于职业道德来说,“它的应用范围不是普遍的、无边的,而是特定的和受到限制的” 。在职业道德这个比较小的网络中,一是有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即有了双层的道德网络;二是有可能赋予职业人员一些特殊的道德权利(下文专门讨论),在职业道德网络中留出一些特殊的道德空间。

再次,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上所说,职业道德在原则上不过是一般社会道德的职业化表现,而有些职业道德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也会社会化为普遍的道德规范。不同实践领域、生活领域的道德是同质的,并不存在根本属性上的冲突。社会道德向职业道德转换是易于理解的,但职业道德怎么会转换为社会道德呢?这里的实质问题是,对一定职业主体的道德要求怎么会转换为对所有人的道德要求呢?我以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的变迁,一定职业领域与整体社会关系的变迁。特殊向一般的转化,就是因为特殊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一般化的事实表现,奠定了向一般转化的客观根基。这很可能是一定职业失去特殊性的过程,是一定职业社会化的过程,即某些职业在技术层面、专业层面逐步失去垄断地位的过程。在道德层面上说,这也就是一个职业道德普遍化、社会化的过程,即既然一般社会成员能够担当职业工作者的某种角色,在道义上他或她也就应该按照职业要求约束自己的相关行为。比如,当新闻传播进入“后新闻传播业时代” ,每一社会成员从原则上都能够向整个社会传播新闻信息,使传播变成公共化的、大众化的传播,在这种情况下,以新闻规则传播新闻在道义上就是应该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在新的传播时代,有些新闻道德规范很有必要转换为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诉求。而从另一方面说,新闻职业道德越来越具有更为专业化的味道。

最后,每一种类型的道德都有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可以简单形象(但未必准确)地称为“道德特权”。这些“道德特权”表现为只有在一定的职业领域、一定的主体间关系中,一些行为才是允许的,并且被认为是正当的、必要的,是人们能够进行“道德容忍”的。如果没有这样的道德特殊性或者道德特权,也就无须对社会道德做出进一步的分类了。但是,任何“道德特权”都是有限度、有边界的,一旦超越限度、边界,道德就会成为不道德。“道德特权”本身也应该是社会普遍道德意志授予的或同意的,一些特殊职业的特殊行为(比如警察、军人等的一些侦查或侦察行为、欺骗行为等),之所以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就是因为这样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的道德意志,是一定社会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已的道德让步。

职业领域中的道德特权可以说是社会道德对职业道德的某种让步,这种让步并不是原则性的让步,而是技术性的让步。比如,诚实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基本道德规范,在新闻职业中,允许某种隐性采访的存在就是一种道德上的让步(隐性采访中包含的欺骗性是事实性的存在),但这种让步并不是允许记者可以不诚实,而是只允许记者在一些特殊情境中为了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得不采用一些“欺骗性”的手段。这种让步的目的在于使相关的职业行为更顺利更有效地展开,能为职业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好地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但无论如何,道德让步是例外,而非常规(参阅第七章相关内容)。

(二)新闻道德的性质与内容

新闻道德是新闻学与道德哲学(即伦理学)嫁接而成的一个概念。新闻道德是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种,是新闻职业道德的简称,它在性质上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因而,我所写的新闻道德论也主要是在职业道德的意义上展开的。当然,我也会根据我们所处时代的新特点,特别是新闻活动、新闻生态的新表现,对新闻道德在非职业道德意义上的“扩展”有所论述,对一些相关问题也会做出一定的试探性阐释。

新闻道德是一个内涵比较丰富的概念,反映的是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遵循的各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拥有的道德观念、道德品质等的总和。由于道德观念凝结在道德规范之中,道德品质如何在现实性上要看遵守道德规范的情况,因此,人们多把道德限定在道德规范的意义上,把新闻道德限定在新闻道德规范的界限内。新闻职业道德最直接的表现也像其他职业道德一样,就是一系列的行为规范。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就说:“一切道德都是一种包含着许多规则的系统,而一切道德的实质就在于个人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 因此,每当论及职业道德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比如复旦大学的黄瑚教授说:“所谓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力丹教授写道:“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大众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自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新闻职业道德是与一般的社会公德联系较为密切)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新闻法治与新闻伦理》将新闻道德界定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新闻职业道德也像其他任何一种职业道德一样,是一种责任道德或责任伦理;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始终是以职业新闻活动应该承担和完成的职业责任(即职责)为前提的。道德规范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职业责任的另一种表达形式;职业责任越明确,道德规范就越具体。应该承担和完成什么样的职责,就意味着应该自觉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担当什么样的道德后果或者责任后果,这是新闻道德作为职业道德具有的核心逻辑。不管哪个层次的新闻道德,也不管哪个具体范围的新闻道德,作为职业道德,始终都与职业责任密切相关、高度一致。

作为职业道德的新闻道德,其具体内容构成方式是相当复杂的。这里,我们不准备在各种不同的标准下做详细的分类解析,而是从与新闻职业主体最为贴近的媒介形态与职业岗位出发,在定性的和外在表现样式上,对职业新闻道德的构成加以简要说明,对新闻道德内涵的全面解释则是整部著作的任务。

第一,新闻道德不等于媒介道德。在常识层面,人们常常把新闻职业道德与媒介道德看成是一回事。但在学理上,新闻道德与媒介道德有共同之处,也有相当的区别。一般说来,媒介道德(media ethics)是一个更大的概念(有时也称为传媒道德或传媒伦理),泛指所有大众传播活动中的道德现象或道德问题,诸如新闻活动、公共关系、广告传播中的道德问题和道德现象;新闻道德(journalism ethics)只是媒介道德的一部分,是针对职业新闻活动而言的,即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从业人员面对的诸多道德问题。

媒介道德与新闻道德的差别,实质上是“媒介人”与“新闻人”的差别,是其他媒介工作性质与新闻工作性质之间的差别。媒介人也是职业人,但并不都是新闻职业人,并不都应该承担新闻职业的“职责”;对新闻职业人来说,承担新闻工作的“职责”是其必需的担当、应尽的义务。职业道德,说到底,其核心是一种职责伦理、职责道德。

新闻职业道德,在一般意义上是超越具体媒介形态和具体新闻工作方式的。也就是说,不管新闻职业工作者在什么样的新闻媒介形态组织中工作,也不管在什么样具体的新闻岗位上工作,作为职业新闻工作者,都有着共同的新闻道德观念,遵守着共同的新闻道德规范,磨炼着共同的新闻道德品质,这样的观念、规范、品质,可以统一概括在“新闻道德”这一概念之下。因此,新闻道德是超媒介形态的,是超具体工作岗位的,但又始终落实在具体的媒介形态之中,落实在具体的新闻工作岗位之上。

第二,不同媒介形态的新闻道德。在职业新闻道德范围内,由于不同媒介形态之间的客观差别,决定了新闻工作者有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上的差异,与此相应,也就出现了针对具体媒介形态特点的新闻职业道德。进一步说,不同媒介形态的新闻伦理道德,是以不同媒介技术所决定的新闻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没有印刷媒介技术的诞生,不可能有印刷新闻,没有印刷新闻,就不会有大众化的印刷新闻传播,也就没有针对报纸新闻传播活动而诞生的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广播、电视媒介的出现,就不可能有针对其新闻生产、传播特点的新闻道德规范和其他规范;没有网络媒介的面世,就不可能有针对网络新闻传播的诸多道德规范或伦理规则。这正像社会生产方式与相应社会规则之间的关系一样,“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产生不同的生产方式,不同的生产方式产生不同的社会规则” 。我们相信,只要还有新的新闻媒介形态诞生,就会有相应的新闻媒介道德样态或类型出现;如果不同的媒介形态整合或融合成了一体化的新闻媒介形态,针对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殊新闻道德形式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

媒介的历史变迁,传播技术的历史变迁,造成媒介形态的演进和叠加,还有淘汰和死亡,也造成新闻活动主导方式(主要是生产方式、传播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历史变换;同样,新闻道德也在内容和形式上,在这样的历史变化中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历史面貌。道德的历史性、具体性、特殊性也在这样的变化和转换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就当下的现实来说,人们看到,在新闻界,以不同媒介形态为基础而成立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团体、协会等等,都已经或正在或准备制定名目繁多的职业道德规范。针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自身媒介形态特点的道德规范,实质上是在职业新闻共同体内针对更小的共同体的工作特点而制定的,目的在于获得更为有效的道德约束效果。

在比较小的职业共同体范围内,在一般意义上讲,更易于达成共识,构成共同体的成员更容易认同群体的价值目标和道德理想。职业的同质性和相似性,使共同体成员有着相似或相同的工作经验,从而使他们心理距离更近,更容易达到情理上的相互理解。

第三,不同工作岗位的新闻道德。同样,在新闻职业道德范围内,由于不同新闻工作人员从事着不同的具体工作,因而,也就出现了针对不同工作角色的一些具体道德要求,这其实是大分工之后进一步小分工的必然。道德,包括职业道德,不是天生的,而是来源于实际的,因此,有什么样具体的新闻实践,就会诞生什么样具体的新闻道德观念和规范。

人们在实际中看到,有针对记者的道德规范,有针对编辑的道德规范,甚至还有专门针对各种不同类型主持人的道德规范。这类针对具体工作岗位或工作角色的道德规范,除了一般的原则之外,更多的是具体的操作化的规范要求。事实上,越是普遍的规范,越具有抽象性和原则性,而越是具体的规范,越具有具体性和操作性。只有相对比较抽象的道德原则与相对比较具体的道德化操作方法结合在一起,一种道德要求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

除了在职业范围内理解新闻道德,我们还可以根据人类新闻活动的最新发展状态和趋势,对新闻道德做出一些扩展性的理解。针对新的现象,大家的意见不可能一致,我就姑且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先摆出自己的看法。

尽管我们把新闻道德归属于职业道德,但人类新闻活动的本体性、新闻职业的非严格性、新闻传受权利的普遍性等等,使得新闻道德具有强烈的社会道德意义,特别是在新的媒介生态、媒介环境条件下,“民间新闻”进入了一个几乎可以与职业新闻平分秋色的新时代 ,“每个人都可以连通互联网,这可是非常棒的新闻平民化。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倾倒垃圾” 。这就使得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不加速它社会道德化的步伐(参阅上文)。因此,我愿意冒着将新闻职业道德“泛化”的危险而强调:新闻道德,作为道德的一类,越来越应该成为所有社会公民、社会成员的道德,而不仅仅是新闻职业道德。

确实,我们清楚,职业道德根源于职业归属的行业的内在要求,根源于职业自身的本质要求,因此,职业道德的内涵既区别于非职业的各种道德内涵,同时,一种职业道德的内涵也有别于其他职业道德内涵。有人讲得更为精细:“要清楚地区分媒介所有者、公众以及新闻从业者的不同伦理守则。对于新闻从业者而言,需要建立一种特定的、仅仅适用于其职业特点的伦理守则,且这种普适的新闻伦理原则必须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的文化、经济背景以及新闻传统。” 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也是合理的。但是,我们所处的时代,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媒介化的时代;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媒介化的社会。可以说,社会的媒介化和媒介的社会化已经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典型特征。具有如此特征的时代,为人们提供了越来越广泛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但这些自由又要求人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主体(组织、群体或者个人),只要是在有意识地、明确地向社会大众传播新闻时,都“应该”按照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去做,而这样的“应该”,也就是类似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一些“应该”。事实上,在我看来,在“后新闻业时代”,新闻道德的演变趋势,很可能是两个方向:一是职业道德的大众化、公共化,即职业道德的要求慢慢演变为社会大众需要遵守的普遍道德;二是新闻职业道德进一步专业化,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职业特性”会越来越体现在具有新闻专业特色的范围内,体现在职业道德特权范围内的道德问题处理中。 TYLusU5nBgg41V4wBM5gKhUCprCErteuP0ZBFWIEeOpht63ugXTpIH0PCHS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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