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新闻活动者或新闻活动主体,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这里的关键是界定标准的设定问题。标准不同,划定的人群范围或者主体范围就会出现一定的甚至是相当大的差别。如果依据广义的、现实的、不同的新闻活动领域来界定,那就至少应该把新闻传播主体、收受主体、管理经营主体、控制主体、教育研究主体等都列入新闻活动主体范围内。但正如我们在前文多次所说的那样,新闻传收活动是新闻活动的核心,因此,在新闻活动主体论中,我们也将围绕这一核心活动来讨论新闻活动主体的问题。这样做,对我来说,既能较好地以理论新闻学的眼光抓住中心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力不从心的尴尬。基于这样的考虑,并根据新闻传收活动的客观实际,我们将在两个基本标准下来界定和理解新闻活动主体的内涵:一个是比较严格的职业活动标准;另一个是比较宽泛的介入性或参与性标准。
这是一种最为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同时也比较简单明了的界定方法。从事新闻工作的人,是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活动主体,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即使参与了新闻活动,也不能称为新闻活动主体。从直接的形式上看,拥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记者证的人,才是新闻活动者或新闻活动主体。这就是说,只有那些直接从事新闻传播业务的职业工作者,也就是从事新闻采写、新闻编辑等工作的业务人员,才是新闻活动主体。这就意味着,新闻媒体中的工作人员,并不都是新闻活动主体,因为许多人从事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闻工作。只有他们介入、参与到实际的新闻报道活动中,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构成一定的影响,他们此时的角色、身份才可以转变为新闻活动主体。在人们的日常用语、新闻传播实践以及通常的新闻学研究中,新闻活动主体指的正是(也往往仅是)新闻职业工作者。
直接的事实经验告诉人们,新闻职业工作者一定是新闻活动主体的核心人群,因而,关于新闻活动主体的研究,理所应当集中在他们身上。事实上,整个新闻学关注的对象,也主要是职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新闻史主要研究的是职业工作者的历史,新闻实务主要研究的是职业工作者的采写编评播等业务活动,新闻理论主要研究的是职业工作者从事的新闻活动的特征和规律。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无视新闻学研究的其他对象。但实事求是地讲,国内外的新闻学研究,主要是围绕职业工作者的新闻活动而展开的。进一步说,所有的新闻学研究,除了从认识论的角度为人类自身塑造新闻传播的景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新闻职业工作者如何做好新闻传播工作服务。
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标准。但比较宽松,并不等于没有标准。参与性标准的基本含义是说,只要参与到新闻传收活动中的人,就可以看作新闻活动者或新闻活动主体。这里需要解析的具体问题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参与新闻活动,参与者才能被界定为新闻活动主体?我们尝试做出以下解释。
需要预先说明的是,在参与性标准下所说的新闻活动主体,与新闻工作者并不是等同的概念。如果我们比较笼统地把所有的新闻职业工作者看作新闻活动主体,这里的问题就变为:除了他们,还有哪些人可以被界定为新闻活动主体?新闻职业工作者以外的社会成员,会以不同的方式介入或参与新闻传收活动,即他们介入或参与新闻活动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因而,他们在客观上必然构成不同类型的新闻活动主体。
首先,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所有社会成员,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看作现实的或潜在的新闻活动主体,因为在当今这样的信息时代,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至少会收受新闻,成为新闻收受者或者收受主体。离开收受活动的新闻活动是不完整的,离开收受环节的传播是“半传播”,因而,仅从新闻活动的系统构成来说,新闻受众也是事实上的、天然的新闻活动主体。新闻收受活动构成了新闻传收活动的一极,收受主体自然是与传播主体对应的一极主体。所有新闻活动,在最终意义上,都是要解决传播主体与收受主体之间的矛盾,通过新闻手段促成整个社会良性的、和谐的发展。
当然,尽管收受主体构成了新闻传收过程之一极的主体,但收受者毕竟不是新闻职业工作者。也就是说,我们这里关于新闻活动主体的讨论,不是在职业活动意义上的讨论,而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的讨论,是把新闻活动视为一种人类社会活动现象,看其实际的运作主要是由哪些人共同完成的。
其次,专门从事新闻传播控制的人。他们的活动对象主要是新闻传播主体及其新闻报道行为,直接影响着新闻传播的实际运作,关系到新闻传播的内容和形式,因此,控制主体可以看作新闻活动主体(这里所说的控制,是指来自新闻媒体以外主体的控制,不包括传播主体的自我控制)。将控制主体视为新闻活动主体,是从新闻业和新闻学角度出发所做的界定。如果从其他角度看,新闻控制者,就可能是行政管理者或其他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新闻控制者,是国家法律或相关政策界定的合法的控制者 ,不包括同样能够对新闻传收活动形成影响的其他社会力量,比如一些经济利益集团、社会团体甚或个人等[国家法律没有赋予这些组织(群体)主体或个人主体控制新闻报道内容与形式的权力],虽然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主要是广告或其他权力、力量)制约和影响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这些实质上能够影响新闻传收活动的主体可以称为“准控制主体”,以示与法律规定的控制主体的区别。 我们在下文还要对控制主体本身进行专门的讨论。
最后,新闻职业工作者以外的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的人,包括个人主体和组织(群体)主体,可以统称为“新闻源主体”,也可简称为“源主体”。在每一次具体的新闻报道活动中,原则上都会有相应的新闻信息提供者(新闻源),新闻源在事实上直接介入了或者参加了新闻报道得以形成的活动,对于新闻本身的内容甚至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媒体能够知道的限度往往就是新闻源的所知。因此,新闻源主体,在实际的新闻报道活动中,往往是对具体新闻报道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主体。
对新闻活动主体的界定,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明确了活动主体,也就等于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学的研究对象。新闻学就是要研究这些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研究这些主体的不同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这实际上构成了新闻学研究的所有内容。不同研究方向所做的探讨,只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而已。活动主体的明确,在实践上意味着权利、义务、职责的明确。哪些人必须按照新闻传播原则进行新闻报道,哪些人应该在参与新闻活动时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哪些人不仅应该遵守一般的社会道德,还必须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哪些人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如此等等问题,只有在明确了新闻活动主体的具体构成后,才能进行条分缕析的详细讨论。
如上所述,被界定为(当然必须是事实上“是”)新闻活动主体的人,并不是一个共同的人群,他们在新闻活动中的具体角色有着很大的差异。我们之所以给予他们一个共同的名称——新闻活动主体或新闻活动者,是因为他们都参与了新闻活动。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想提醒读者:不要因为不同活动者有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名称而将他们理解为同样的新闻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