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之卒也,所积古器,寡妇孤儿不知其值,乞其友估之。友故高其价,使久不售。俟其窘极,乃以贱价取之。越二载,此友亦卒。所积古器,寡妇孤儿亦不知其值,复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取之去。或曰:“天道好还,无往不复。效其智者罪宜减。”余谓此快心之谈,不可以立训也。盗有罪矣,从而盗之,可曰罪减于盗乎?
【译文】 某先生死后,生前收集的古董,寡妇孤儿不知道价值,就请他的朋友估价。这个朋友故意把价格估得高高的,这些古董好久也卖不出去。等孤儿寡母穷得过不下去时,这个朋友乘机以低价买下了这些古玩。两年后,这个朋友也死了。他收集的这些古董,孤儿寡妇也不识货,于是又有生前好友照搬他的计谋,把古董都弄到了自己手里。有人说:“天道循环,报应不爽,没有往而不返的。所以仿效亡友计谋的,罪责应当减轻。”我认为这话不过是说说痛快而已,却不可以定为公理。小偷有罪,如果有人再偷小偷的,能说这人的罪过就比小偷轻吗?
【评点】 以恶制恶,其实后者更可恶。纪昀的议论,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