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献县城西有村民为雷击。县令明公晟往验,饬棺殓矣 1 。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讯之曰:“尔买火药何为?”曰:“以取鸟。”诘曰:“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足一日用矣。尔买二三十斤何也?”曰:“备多日之用。”又诘曰:“尔买药未满一月,计所用不过一二斤,其余今贮何处?”其人词穷。刑鞫之,果得因奸谋杀状,与妇并伏法。或问:“何以知为此人?”曰:“火药非数十斤不能伪为雷。合药必以硫黄。今方盛夏,非年节放爆竹时,买硫黄者可数。吾阴使人至市,察买硫黄者谁多,皆曰某匠。又阴察某匠卖药于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又问:“何以知雷为伪作?”曰:“雷击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毁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飞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从下起矣 2 。又此地去城五六里,雷电相同,是夜雷电虽迅烈,然皆盘绕云中,无下击之状,是以知之。尔时其妇先归宁,难以研问,故必先得是人,而后妇可鞫。”此令可谓明察矣。
【注释】 1.饬:上级命令下级。2.苫:用草编成的帘子,草屋顶面。
【译文】 雍正壬子年(1732)六月,一天夜里有大雷雨,献县城西有个村民被雷击而死。县令明晟去查看了现场,下令把尸体装进棺材埋掉。半个多月后,县令明晟忽然抓了一个人,问:“你买火药是何用意?”这人说:“打鸟。”县令反驳道:“用枪打鸟,火药少不过用几钱,至多也不过一两就能用一天,你买二三十斤干什么?”这人说:“准备用许多天。”县令又反驳道:“你买药不到一月,算算用过的不过一二斤,其余的都放在哪里?”这人答不上来了。经过审问,果然审出了因奸谋杀的情状,于是这人和姘妇一起伏法。有人问:“怎么知道凶手是他?”县令说:“不用几十斤火药伪装不成雷击现场。配药必用硫黄。如今正是盛夏,不是年节放爆竹之时,没几个人买硫黄。我暗中派人到市场,查问谁买得最多,回答说是某匠人。又暗查某匠人把药卖给了什么人,都说是某人,所以知道这个人就是凶手。”又问:“怎么知道雷击是假的?”县令说:“雷击人,从上而下,不会炸裂地面。也许有毁坏房屋的,也从上而下。现在茅草顶屋梁都飞了起来,土炕的炕面也揭去了,由此知道火是从下面起来的。另外,这儿离城五六里,雷电应该一样,那天夜里雷电虽然很厉害,但都在云层中盘绕,没有下击,因此知道是伪造了现场。那时,死者的妻子已先回娘家,难以审问。所以一定要先捉到这个人,然后才能审讯那个女人。”这个县令可谓明察秋毫。
【评点】 县令明晟明察秋毫、认真办案。他审理的这个案子几乎没有立案的理由,死者看起来很像是遭雷击意外死亡,可是他仔细勘查现场,分析案发时的天气状况、时令特征以及看起来与案子无关的一些细节,加上自己的知识储备,从而侦破了这起因奸情而谋杀的疑案。作为一个管理者,经常会遇到一些错综复杂的情况,必须学会通过推理分析得出正确的判断,由此才能采取正确的措施。这种推理,必须建立在极端负责任、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