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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治理

治理的大意是通过采取措施实现最终的理想目标,它是一个动态的、多维度的概念,是一种综合性的操作模式。比如,评价一个地区治理得井井有条。

但是有些人认为犯罪具有偶然性,也有犯罪学家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也就是说犯罪在社会上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系数。

这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不管治理得多好,都会有犯罪发生。犯罪是不可能通过治理消灭的。

总会有人盗窃,总会有人杀人,而且有些人犯罪的原因非常具有偶然性。即使他们有很体面的工作,过着优渥的生活,也还是会因为感情、琐事和别人产生矛盾纠纷。很多时候,社会治理的手段对这些内在的冲突无济于事。

就像危险驾驶一样,不管怎么查,总还是有一定比例的人酒后把持不住,一定要自己开车。

酒后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总是有一定的比例,无关乎职业、身份、开什么车、喝什么酒。在传统观念里,对于犯罪,好像只有打击一条路,只要打击的力度大到一定的程度,犯罪数量就能够下降,其他措施好像没有多少意义。

从刑法的功能上讲,可以通过刑罚来实现特别预防和社会预防,进一步还可以运用捕、诉手段体现对刑事政策的动态把握,体现宽严相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这仍然是司法行为,只是对打击力度的把握有所区别,很难将这种对打击力度的拿捏称为治理。

治理还是需要一些综合的社会政策的参与的,以体现“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理念。

但是长久以来,与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很少被认真地考虑,我们很少考虑诉源治理的问题。

我不太相信真的能把犯罪源头消灭掉,司法机关对社会政策的动员能力也非常有限。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配合实施一些社会性治理措施。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有一种工具性的倾向。

比如,某一领域行政管理措施失灵,就会让司法机关上,有些时候也不太管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有些甚至是行政机关应该管而没有及时管或者没管好的领域,就用刑法来惩罚,也不考虑一下这些行为是否有刑事可罚性,以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有些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像是被招呼过来的角色,但它很少招呼得动别的机关。比如检察院,虽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但这些建议是否能够有效落实是非常具有不确定性的。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那就是很多犯罪都是有社会性原因的。

尤其是近些年来新增的法定犯,这些法定犯涉及的行为之前就是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因为法律修改了,这些行为突然之间就成了犯罪了,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这里就有可能将刑罚当作行政处罚的延伸了,也就是将刑事司法行政化了。

这是一种单向度的思维方式,把刑罚当作行政处罚的加强版,以为严厉程度升级就能够解决问题。

其实不然,法定犯的产生往往也有社会性的原因。这一点,我们经常忽略。

比如一些山区,原来爆炸物犯罪特别多,怎么打击都不行。这是因为这些山区产煤,小煤窑特别多,非常不正规,连开采许可证都没有,更不要说持有、使用或者出售爆炸物的许可证了。但挖煤是一定要用爆炸物的,这就有了强烈的市场需求。

所以就有人倒卖爆炸物:有的是合法制造,但是不合法流转;有的干脆就是非法制造的。再加上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又很常见,就是一些化肥,只是需要特定的配比,因此土炸药特别多。

土炸药不稳定,经常在制造的时候就爆炸了,因此往往在制造爆炸物的过程中意外发生爆炸的时候才案发。或者小煤窑炸死人了才案发,在调查非法采矿的时候,才会追查到非法爆炸物的犯罪。

这些地区,在非法小煤窑没有彻底关闭的时候,爆炸物犯罪和非法采矿类犯罪就屡禁不止。同时伴生有恶性的交通肇事犯罪,就是由于拉煤的司机疲劳驾驶或者拉煤的车超载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这些车是给非法小煤窑拉煤的,因此突击运输、超载运输、半夜运输是非常常见的,这也直接诱发了交通肇事案件。

这些犯罪就不是简单靠刑罚能够打击的。

最终,还是因为这些地区对煤矿的彻底关闭和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才使得这类犯罪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这就是犯罪的产业链效应:只有斩断产业链的源头才能真正实现诉源治理。

再比如盗窃犯罪,以前偷钱包的挺多的,还有偷自行车的。现在还有偷自行车的吗?基本没有了。

共享单车刚出现的时候,还有偷共享单车的,也有毁坏共享单车的。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打击,但是打击的力度并没有那么大,因为打击的成本太高了。

再加上这些偷来的共享单车也没地方卖,没人买,也不需要买,因为到处都是,而且费用也不高。

是共享单车的极大丰富,使人们使用自行车的模式发生了变化:从购买才能使用,到扫码就能使用。也可以说,是共享经济对生活方式的变革性影响,最终消灭了自行车盗窃犯罪。

偷钱包也是一样的,因为钱包里没有现金了,也就没有必要偷了。

卖菜的、乞讨的……干什么的都使用二维码收款了。我现在一年到头都用不了两百块的现金,很多人身上甚至根本就没有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像偷钱包这种直接的盗窃就失去“意义”了。

这也是盗窃犯罪作为“第一大罪”最终让位给危险驾驶罪的原因。

如今,盗窃现金在客观上变得几乎不可能,因此盗窃的传统形态也必然发生改变。其中有一种盗窃形态急剧扩张,那就是在超市自助结账时以漏扫的方式进行盗窃。

这种盗窃方式与传统的盗窃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它不是简单地把别人的东西放在自己兜里,而是一种间接的盗窃方式。一般是买了一些东西,在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几件。

最开始时行为人可能就是无意的,但是发现也没有人察觉,就以为这种事好像也没人管,也就是存在监管漏洞。很多次漏扫后最终被抓住,才发现其实商超都是有摄像头的,只是这些人觉得可能也没有人盯着看而已。

超市这种自助购物、自助结账的形式,就使得它比商场要容易被盗。

因为超市的购物方式就是让顾客可以自行接触商品,无须经过服务员的手,这本身就存在风险。

事实上,的确有很多人通过夹带等方式在超市进行盗窃。而且超市的服务员要比商场少得多,监管的力度自然就会减弱。

但也正是通过这种减弱的、似乎冒险的方式,让顾客得到更加放松的购物体验,所以才会卖出更多商品。

所以商家即使算上丢货的损失,最终也还是发现超市这种模式更划算。而且它极大地减少了销售人员的数量,也极大地降低了人力成本。

因此,可以说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也可以说偷的永远没有卖的精。

偷能偷多少啊?很多贵重的东西还是有专人看管和单独结算的。那些没人看管的商品相对来说价值就比较低。

还有很多食品就是供顾客免费品尝的,一开始的时候,会发现有的人真是可劲儿吃,但是慢慢的吃的人就没那么多了。他们是想买了之后再尝,或者根本就不尝,因为怕被别人笑话。

占小便宜是会被其他人耻笑的,这种不断被新的商业业态培养起来的羞耻心,反而成为商家最好的防御武器。

一般情况下,在这种氛围中,只要品尝了,大概率都是要买一些的,这样,商家反而通过一些小的让利获得了收益的最大化。

据说广州白云宾馆刚开业的时候,很多人都很好奇,都去里面上厕所,厕所里的手纸很快被用光了。但是宾馆没有因此拒绝市民参观并使用厕所,也没有吝啬手纸的供应,反而通过保障手纸供应,让这种好奇和尝试成为最好的广告。

商家知道有舍有得的道理,比如在售卖新鲜果品的地方,都是允许品尝的。吃几粒葡萄或者几瓣小橘子,那不可能叫偷,那叫尝一尝。会做生意的老板会鼓励你尝一尝,即使看出来你不是真的要买,也不会说你是小偷。因为只要你一尝,就会有别人跟着尝,就会带来生意,这是最基本的从众心理。所以最大的收益还是归属于商家。

有些时候的“品尝”就是未经商家允许的,但只要不过分,商家一般都不会制止。这种占小便宜的“小偷小摸”只要有利于商家,商家一般就不会制止,更不可能将这种行为犯罪化。

这也是为什么传统的盗窃犯罪一定要一个数额的标准。因为即使在经济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也不会把所有的偷都上升为盗窃犯罪。

比如,我们不太可能把因为饥饿而偷吃东西的行为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只要不是抢,在以往也不会当作犯罪处理。

但是自从多次盗窃可以入罪,没有数额标准之后就出现了问题。这实际上是把多次小偷小摸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但是偷与偷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传统意义上的偷,只是通过秘密的方式改变占有,它要有一个过程。

比如在商场中的偷,一定会有一个绕开服务员监管视线的过程。因为一般来说,行为人不能直接占有商品,接触并非法占有商品必须有一个侵犯性的动作。

这种侵犯性的动作的组合也就是偷的过程,是人们非常担心的,因为人们害怕被贼惦记的感觉,好像总有第三只手在伸向自己。

商场可以通过服务员这个人墙,将顾客挡在商品之前,不管顾客想要什么商品,都要跟服务员说,服务员才能拿给顾客看看,而且看这个过程也始终在服务员的注视范围。

某种意义上,服务员会像防贼那样防着顾客,这会给人一种不舒服的感觉,影响了购买欲望,但确保了商品安全。

安全是有了,但是销售成本提高了。超市就是在降低销售成本,无人购物通道就是将销售成本进一步降低。

当然,销售成本的降低必然是以风险的提高为代价的。

超市就是让顾客像在自己家一样尽情选购,无人购物通道更是全凭自觉进行自主结算。

这样让人放松的环境必然会激发人性中占便宜的心理。

少扫一颗菜,与在菜市场上称完之后再添一根黄瓜,有时候也是异曲同工的效果。

当然了,再添一根黄瓜是当着人家的面添的,少刷一颗菜是没有人看见的。后者这种拿又与揣在兜里的故意隐藏有所不同,它是没有任何隐藏的,在摄像头下少扫了点商品——只是没有扫全。这是顾客在赌超市工作人员看不过来或者看不着监控录像。因为之前的漏扫就无人提醒。

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绝对是一种偷,但这又是没有隐藏的偷,与故意绕开监管的偷相比,它在动作上并不明显,给人带来的恐慌感和负罪感也比较低。一种潜在的心理安慰是:漏扫总是存在,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

因为对过失导致的漏扫没有提醒,会让人误判监管存在漏洞:即使有摄像头,也是摆设。这就放大了人性中的贪欲。

这就像摄像头老是拍不到的路口一样,这些地方的交通违法现象一定会更多一些。

监管与被监管之间存在一种猫鼠博弈。人不是完全自律的,必须有他律才能促使人们行为规范。

要求人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所有人都言行规范,也就是要求所有人在所有的时候都能像君子一样独善其身是一种苛求。

这也是超市的商品会加识别条码的原因。不扫条码,门口的安检仪就会发出警报。正是因为有这个机制,才会降低超市被盗的风险;也正是因为这个机制与人工结账通道相结合,顾客才会自律。

人不是天然自律的。

但是,自助结算通道漏扫的商品为什么没有被识别出来呢?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商品都有这种识别条码,比如生鲜食品就没有,还有很多散装的食品也没有。

事实上,超市盗中涉及的物品大多是这种低廉的物品。

很多案件中的被盗物品价值不过百元,甚至只有十几元钱,即使多次盗窃,涉案物品总价值也不会太高。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不少行为人还是因为一时失业没有工资,或者自雇者一时间没有收入,或者家里有病人的……总之这些人的收入不高,他们偷的只是非常低廉的蔬菜和食品,目的是充饥。

也有一些高收入人员盗窃,这部分人有些是为了宣泄压力,有些是为了寻找刺激,虽然他们的心理可能不健康,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极小。

这些行为在传统的以数额来评价的时代,都不会按照犯罪处理,那如今为什么当作犯罪处理了?

这说明我们的关于犯罪的观念发生了改变。

这类犯罪的急剧增加与新商业业态直接相关。

那就是基于更加无人化的购物环境,更加放松的购物氛围,所必然增加的商业风险,也就是无人监管情况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是一种反常现象,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在建立新零售业态的时候,商家就做好了承担此中商业风险的准备。

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商业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也通过减少销售人员的工资成本的方式补偿了,而且通过提高购物效率,又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总体上是呈正收益的,否则无人结算通道也不会越来越多。

但是在这里,治理消费者无人监管情况下的行为失范问题,不应该简单采用刑罚手段,而应该采取综合治理手段。

比如增加各种提示信息:一旦安保人员发现消费者违规,就要及时提醒,而不是故意不告诉他,等着送他去监狱,在送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为自己捞取好处;同时应该采取技术性的措施,对无人结算商品单独过机,进行技术监管。

当然,这些预防犯罪措施必然会增加商家的成本,而且这个成本必须由商家承担,不是商家想承担就承担,不想承担就完全转嫁给司法机关和消费者,让刑罚成为其提示员和保安员。事实上,是积极刑法观和机械执法观念让司法机关甘当了商家提示员和保安员的角色。

这样的局面应当扭转,主要的方法就是由商务部门对无人结算的购物环境标准进行规范,对没有达到标准的商家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监管并处罚,对于故意使消费者落入人性陷阱的无良商家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其改进落实。

只有对犯罪环境进行治理,才能真正解决犯罪的源头问题。 w0XKF8OXuKzU7K6imep/p5ALO7QMZbxO6L5FMeuuIGMtZy1P3f0Vb1W4igCp7t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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