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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开展以医院为基础肿瘤登记的基本条件

由于以医院为基础肿瘤登记收集的信息更为详细和精准,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现实意义,是肿瘤登记监测的重要一环,因此肿瘤登记质量要求较高,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资料都将导致肿瘤防治计划的偏差和评价效果的错误。

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状况,确定以医院为基础肿瘤登记的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省、市、区、县综合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专科医院、专业防治机构、局属职工医院、大型工矿医院、民办综合性医院,以及对地方居民开放的部队医院。医院开展肿瘤登记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肿瘤登记报告制度

开展恶性肿瘤登记报告的医院,首先应由该院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法规,制定适合于该院的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包括肿瘤登记报告程序、核实制度、随诊制度,死亡报告制度和资料统计分析制度等,并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承担这项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长期正常运行。

二、有效健全的电子病历系统

肿瘤登记医院应具备健全的电子病历系统,能运用文字抓取技术、人工智能等方式,从系统中自动抓取肿瘤患者诊断、治疗、随访以及危险因素等详细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数据的可获得性,大幅度降低人力成本。并能依托大数据的深度挖掘,提供数据的连续性、时效性,更好发挥肿瘤登记数据价值,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服务。

三、肿瘤诊断的可靠性

医院各诊断科室(病理、放射、超声等)应详细规范报告检查结果(癌症部位、大小、病理类型、浸润深度、分化程度等),为临床医生能按ICD-O-3及TNM分期标准书写病名及判断分期提供全面的信息。各临床科室医生在病案中要认真、完整、规范地书写患者的基本情况、疾病分类、TNM分期和治疗方法等诊治信息,及时记录患者复诊时的相关信息,以保障诊断的可靠性。 /ACkyeKgiYU2hTySQQgq0YJEwAbDhAOD/0kg+vr829KqBP3fvZE0xMsyAtRy1n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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