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每个阶段的取保候审最长都不得超过12 个月,到期了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都不得超过 12个月。
一个阶段结束,进入新的阶段,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也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五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