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可以要回来。
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否能够要回来,要看该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即是否属于案件证据的一部分或者是否属于涉案财产等。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可以要回来,侦查机关经核实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也会及时退还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家属。
涉案财产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一般会被查扣,因为侦查机关通过手机比较容易发现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线索,待核验完毕,确认不会将手机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的时候,就会及时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未羁押)或者其家属。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