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时间不确定。
(1)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一般情况,3 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 1 至 4 日;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延长至 30 日。(故最长 30 日)
(2)检察机关对于已拘留的,7 日内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拘留后逮捕前的办案期限不超过 37 日。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延长 1 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 2 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 2 个月。
(2)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身份时开始计算。
(3)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批延期审理。
(1)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是 10 至 15 日;一般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 1 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5 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1 个月。
(3)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 1 个月再加 15 日。
(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是 20 日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是 10 至 15 日。
(2)一审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是 2 至 3 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限是 6 个月。
(3)一审法院,审理普通程序案件,一般情况 2 个月,至迟 3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交通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审限可延长 3 个月。
(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5)人民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 1 个月。
(6)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7)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抗诉的期限是 10 日;不服裁定,上诉、抗诉的期限是 5 日。
(1)法院二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 2 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审理期限可延长 2 个月。
(2)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