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视财产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定。
其一,未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也就表明,那些在侦查阶段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财产,是被办案单位认定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自由处置的财产。
其二,对于已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财产,即使与案件无关,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也不能随意处置。
刑事案件中,办案单位常常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有时因为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比较复杂,出现财产混同,而面临着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也可能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此时,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不可以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呢?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但是实务中很多案件,因暂时无法识别个别财产是否与案件有关,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导致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此时,在相关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即使认为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也不可擅自进行处分和转移。
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第一步:识别相关财产是否与案件有关。
当面临自己的合法财产被办案单位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时,首先要进行识别,自己认知范围中的“与案件无关”,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与案件无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条,涉案财物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比如,涉黑案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有可能面临着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情况。办案单位在侦查阶段可能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比如,某一个财产,虽登记在犯罪嫌疑人自己名下,但是购入时的所有款项均是其他家人支出,且有详细的流水为证,该财产就与犯罪嫌疑人无关,也与案件无关,依法可要求予以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二步:搜集能够证明相关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当发现自己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来证明相关财产与案件无关。
如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无法自行搜集相关证据时,则可以向办案单位反映该情况,并提供相应的线索,由办案单位来进行搜集。必要的时候,办案单位也会让家属来协助查明相关财产的归属和性质。
如犯罪嫌疑人处于非羁押状态,如被取保候审了,则可自行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比如,被查封的房产若属于配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则应着重搜集房屋产权信息、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证实该房产确购于婚前,并由配偶单方在婚前支付的购房款等。
第三步:结合事实和证据,与办案单位进行协调和沟通。
在搜集好相应的证据之后,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就财产属性以及归属结合证据进行说明。这个沟通的方式既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同时也可以两种方式相结合,这样沟通效果可能会更好。
沟通的目的是让办案单位了解相关财产的一个真实状况,经确定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争取可以早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以恢复当事人对自己合法财产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四步:提出申诉或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