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犯罪嫌疑人如发现办案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回避申请权。
一旦发现类似情况,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再参与该案件的办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