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会,但有例外。
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虽发生在国外,但犯罪结果很可能波及多个国家。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在国外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受害人包括了中国的公民。
此时,因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而《刑法》明确将这类行为规定为是犯罪,只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回国后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二,行为人在国外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受害人不包括中国的公民。
此时,按照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罪的,都要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有一种例外,如其所犯之罪,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最高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所应适用的相应法定刑档次的最高刑来判断。
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分则”规定之罪的,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例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