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一定。
并不是只要犯罪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情形就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条共分为五款。
第一款规定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满十六周岁,即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体力、智力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具备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规定。
在这个年龄段中的行为人不是实施了任何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款是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特别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经特别程序,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经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款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本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第二款的规定一样,指的也是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负刑事责任。
第四款是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
第五款是关于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不满十六周岁而没有受刑事处罚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行为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1.精神病人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从犯、胁从犯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自首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