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青少年网民。要对青少年网民进行概念界定,首先应对青少年和网民的内涵有所了解。无论是在日常话语体系还是在学术研究当中,“青少年”都是经常被提及的一个概念。尽管大家对“青少年”这个概念并不陌生,甚至可能还倍感亲切,因为青少年是每个个体步入成年的必经阶段,但若要给青少年做个年龄界定,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且不说“‘青少年’这个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社会发展到特定的阶段,才会出现这个概念及其外延” ,即便是在“青少年”概念使用非常普及的今天,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依然存在较大分歧。例如,北京大学的王思斌教授认为,青少年的起始年龄约为 12、13 岁,即青春期开始来临的时期;结束于社会成熟期,年龄约在 25 到 30 岁之间。 复旦大学的顾东辉教授认为,青少年始于 10 到 12 岁(青少年早期),终于 21-22 岁(青少年晚期)。 曾任教于兰州大学的黄少华教授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 13 到 24 岁之间。 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陆士桢教授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青少年生理发育成熟的年龄、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主要年龄范围、人口统计方面的规定、社会习俗等之后,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 14-30 岁之间。 除了学界之外,其他领域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也存在分歧。例如,联合国大会 1995 年 12 月通过的《到 2000 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指出,青年的定义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情况的波动而不断有所改变。该文件所界定的青年年龄上限是 24 岁。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共青团员的年龄上限则是 28 岁。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5 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中,青少年的年龄不应超过 25 周岁。
从毕生发展的角度而言,青少年是从儿童向成人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通常把青春期的开始作为青少年起始阶段,青春期的结束作为青少年的结束。但是,在对青少年的界定当中,由于采用的标准不一致,如生理的、认知的、法律的和教育的等,导致对青少年年龄的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曾任美国青少年研究分会主席、美国天普大学心理学杰出教授的劳伦斯·斯滕伯格就曾指出,青春期是一个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和经济上的过渡阶段。他对从不同视角对青少年进行界定的做法做了一个归纳总结。结果如下:
表 1.2 青春期起止时间的标志
鉴于目前对青少年起止年龄界定的多样化且未达成统一意见这一现状,参照联合国等各方对青少年的规定和理解,综合考虑生理、教育等方面因素,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界定为 12 岁到 24 岁之间。其起点为青春期开始,生理上开始发育成熟、已开始接受初中阶段的教育;终点则为青春期结束,生理发育成熟,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有些正在接受研究生教育。
在探讨了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之后,接下来我们将目光聚焦于另一个概念——“网民”。“网民”一词由米切尔·霍本(Michael Hauben)所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任何的网络使用者,二是特指对广大网络社会具有强烈关怀意识,以集体努力的方式建构网络社群的网络使用者。 尽管第二层含义更接近霍本的最初想法,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今天的人们对网民的界定更接近第一层含义,但又有所不同。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例。在其发布的前 8 次统计报告当中,并未对网民进行界定。从 2002 年 1 月发布的第 9 次报告起,将网民界定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 1 小时的中国公民”。到 2006 年 7 月发布的第 18 次统计报告中,开始将年龄因素考虑其中,将网民界定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 1 小时的 6 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到 2007 年 7 月发布的第 20 次统计报告中,为和国际上对网民的界定接轨,将网民的界定由过去的“每周上网1 小时”调整为“半年内用过互联网”,即网民指“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 6 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纵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历年对网民的界定,有两点非常值得关注:其一,网民是指网络使用者,但对其使用频率有一定要求;其二,对网络使用者的年龄有限定。这样的界定契合霍本对“网民”定义的第一层含义,但又有所区别。借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网民的界定,在本研究中,我们将“网民”界定为“6 周岁及以上、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人群”。
综合以上对青少年和网民的讨论,在本研究当中,我们将青少年网民界定为:年龄在 12 岁到 24 岁之间、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人群。
类似于“青少年”,尽管人们对“风险”概念并不陌生,甚至可能还耳熟能详,但要对风险进行界定却并不容易。国内外学界对风险概念进行过诸多解释,但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有研究者通过对风险定义的梳理发现,有关风险的定义多达七种。分别是: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风险是导致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是损失的概率;风险是潜在损失;风险是潜在损失的变化范围与幅度;风险是财产灭失与人员伤亡;风险是实际与预期结果的离差。 从这些定义来看,有些侧重于发生的可能性,有些则侧重于发生的后果。实质上,风险包含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后果两部分,只关注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理解风险的内涵。简单来说,风险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
风险认知是对客观风险的一种主观认识。由此,从广义上来说,网络风险认知就是对网络风险的一种主观认识。这里所说的网络风险,既可能是技术层面的,如技术设计的缺陷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可能是行为使用层面的,如随意向陌生人泄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还可能是政治等其他层面的,如网络霸权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对网络风险认知的这一定义,从理论上说并没什么问题。但从实践角度看,却并不十分贴切,因为对普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而言,他们对技术或者是政治层面的网络风险可能并不了解,他们对网络风险的认知更多地是和具体的网络行为相结合。而网络行为,参照前人划分方法,以行为的目的为依据,我们可将其大致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四大类。相应地,网络风险也至少包括如下四种:一是网络信息获取风险。指网民在信息浏览、信息搜索等信息获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如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网络故障、资料丢失,甚至黑客攻击、隐私泄露等。二是网络沟通交流风险。指网民在通过微信、微博、QQ、论坛等媒介与他人沟通交流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如隐私泄露、恶意骚扰、网络诈骗甚至网络暴力等。三是网络娱乐风险。指网民在通过网络玩游戏、听音乐、看视频时可能遭遇的风险,如因流量使用过度导致费用超支、受到不良信息影响以及网络成瘾等。四是网络商务交易风险。指由于知识和阅历的原因,网民在进行网络商务交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如网络诈骗和买到次品等。由此,网络风险认知应是网民对在进行网络信息获取、网络沟通交流、网络娱乐或网络商务交易等过程中可能遭遇风险的一种主观认识。
概括起来说,对网络风险认知的界定有两种:一种是广义上的,指对网络风险的一种主观认识。另一种则是狭义上的,指网民在进行网络信息获取、网络沟通交流、网络娱乐或网络商务交易等过程中,对该行为可能遭遇到负面结果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程度的一种主观认识。在本研究中,对网络风险认知的界定,我们采用后一种即狭义上的说法。进一步地,由网络风险认知推演至青少年网络风险认知,我们可对青少年网络风险认知做出如下界定:指青少年在进行网络信息获取、网络沟通交流、网络娱乐或网络商务交易等过程中,对该行为可能遭遇到负面结果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程度的一种主观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