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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1.2.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

按照其优惠安排程度的不同,目前已达成的各项区域贸易协定可以区分为下列七种不同的层级: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自由贸易园区。

1.2.1.1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

优惠贸易安排是指成员之间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彼此提供关税减让优惠,削减关税但不消除关税,即成员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税,因此经济一体化水平最低。

1.2.1.2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

根据WTO的解释,自由贸易区(FTA)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订协议,分阶段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由此可见,自由贸易区是一种比较基本的区域贸易合作形式,由FTA签订国家(地区)组成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之间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动,但各成员仍保留对非成员的关税壁垒。由于FTA不要求成员之间建立共同的关税制度和对外贸易政策,因此,缔结FTA所要求的政策协调程度较低,达成FTA的谈判也更容易进行。

1.2.1.3 关税同盟(custom union)

关税同盟的一体化水平比FTA高一个层次,不仅成员之间取消所有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而且还要求所有成员对外实施统一的关税等政策。FTA只是成员之间相互取消关税,而关税同盟是将制定关税的权利让渡给了同盟。关税同盟的制度特点有三点:一是参与国家需将对外贸易的政策制定权让渡给关税同盟,由关税同盟实施统一的对外关税和贸易政策。二是成员之间不需要实施原产地规则。由于统一关税税率和对外贸易政策,关税同盟背景下不可能出现借道转口以求低关税出口的现象,所以成员之间的产品流动不需要附加原产地证明。三是关税同盟限制其成员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正是由于关税同盟要求其成员让渡权利和对其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协定进行限制,导致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相对较少被世界各国采用。

1.2.1.4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共同市场是在关税同盟实现商品自由流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劳动力、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其经济一体化水平较高。

1.2.1.5 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

经济联盟除了共同市场的内容之外,还要求成员在经济和社会政策上(货币、财政、社会福利政策等)协调一致,如欧盟。

1.2.1.6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完全经济一体化不仅要求成员在经济上取消国界、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还要求其在政治上有共同的权力机构等。这是最高层次的一体化形式,至今尚无现实案例。

1.2.1.7 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FTZ)

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WCO)所解释的“自由区”。该区域内的进口货物被视为“境内关外”,不征收关税和免除海关监管措施。中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的某些特征。因此,中国国家商务部将此定义为“自由贸易园区”或“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与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协议建立的自由贸易区(FTA)有本质的区别。本书研究的范围是自由贸易区(FTA),而不是自由贸易园区(FTZ)。 ChErUIBgoN8fjxFyn5tZsTkg41+39ZK2BZCMA2DsPGV7l08khHDpxdFf7a26Lh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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