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种类是按照一定标准对审计所做的科学分类。研究审计种类的意义在于从不同角度加深对审计的认识,以便有效地组织和运用各种类型的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并不断探索和开拓新的审计领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审计理论、组织和工作体系。
审计的分类标准很多,相应地,审计有很多种类。参照国际审计分类的惯例,结合我国经济类型和审计监督的特点,审计可以分为基本分类和其他分类两大类。
审计基本分类是指说明审计本质的分类。审计按其主体分类和按其内容分类、目的分类,属于基本分类。基本分类中的审计类别,分别从不同角度说明审计本质。
审计主体是指审计的执行人,即执行审计的一方。根据审计的发展和现状,按审计主体分类,审计分为政府审计、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
政府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也称为国家审计。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设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厅(局),组成政府审计机关。政府审计主要是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机器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民间审计是指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成立民间审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审计,也称为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民间审计是受托审计。民间审计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双方达成的协议,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并提供受托的其他专业服务。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专职的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它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审查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政策、计划、财经法纪等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审查和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效率、资产安全完整性、内部控制的健全完整性、经济效益好坏等,其目的是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其审计范围涉及部门管理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面。
政府审计、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本教材后面章节主要介绍民间审计的基本原理与程序。
审计按审计内容和目的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是一种传统审计或常规审计。它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公允性及其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就其内容来看,审计又可分为财政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预决算等所进行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财务状况、财务成果等所进行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会计处理上的技术差错,这是形式上的审计;二是验证被审计单位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是实质性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浪费,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等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等行为所进行的审计。它一般是对重大经济事件所进行的专案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效益方面的情况所实施的审计。其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预算、计划和预测、决策方案的效益性进行审查和分析;二是对被审计单位预算或计划执行情况的效益性进行审查和分析。
按审计范围分,审计可分为全面审计、局部审计和专题审计。
全面审计是指对本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经济活动进行审查。这种审计工作量大、范围广,涉及企业供、产、销各部门、各环节的所有经济活动,以及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所反映的各项信息。这种审计便于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但费时费力,花费较大,主要适用于规模小、业务简单、资料较少的企事业单位,或内部控制及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较差的被审计单位。
局部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部分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查,也称为部分审计。这种审计的业务范围较窄,是有目的、有重点地选取部分业务或部门进行审计,如采购业务审计、成本审计、纳税情况审计等。它一般是根据授权人或委托人的要求,以及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的。这种审计时间短、耗费少,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达到预定的审计目的和要求,但也容易遗漏问题,所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专题审计,又称为专项审计,是指对某一特定项目所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业务范围要比局部审计要小,如企业某一基建项目审计等。这种审计省时省力,重点突出,有利于为被审计单位经济决策服务。从审计范围来看,它仍属于局部审计范畴。
审计按照实施时间可以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事前审计是在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如对计划、预算、决策方案等所进行的审计都属于事前审计。事前审计可以达到预防错弊,防患于未然,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事中审计是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费用预算、费用开支标准、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计划执行等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事中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保证经济活动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结束之后,对经济活动的结果所进行的审计,如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政年度决算审计等。事后审计适用范围广,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
另外,审计按照实施时间还可以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指按照预先计划的时间进行的审计,如企业年度报表审计等。不定期审计是出于日常工作需要而临时安排的审计,如财经法纪审计等。
审计按其执行地点分类,可以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所谓报送审计,即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构要求,将被审计的全部资料送到审计机构接受审计的行为。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定期审计。这种审计方式的优点在于省时省力,缺点是不易从送到的资料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问题。
所谓就地审计是指审计人员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的审计。就地审计可以深入被审单位的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审计人员准确发表审计意见。按照就地审计具体方式的不同,就地审计又可分为常驻审计、专程审计和巡回审计三种。常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委派人员常驻在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专程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为查明某些问题委派人员专程到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巡回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委派审计人员轮流对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就地审计。
审计按其动机分类,可以分为强制审计和任意审计。
所谓强制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审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审计机构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
所谓任意审计是指根据被审计单位自身的需求,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的审计目的、审计形式、审计对象等均由被审计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而定。但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任意审计是由被审计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而定的,但审计也需要依法进行委托,依法进行审计,其任意仅是相对于强制审计而言的。
审计按照它在实施前是否预先告知被审计单位进行分类,可以分为预告审计和突击审计。
所谓预告审计就是指在审计之前,就把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及内容和审计日期事先通知给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审计方式。采用这种审计方式可以使被审计单位有充分时间进行准备,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通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多采用这种方式,事前均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或审计业务约定书。
所谓突击审计是指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之前,不把审计目的、时间等告知被审计单位而进行的审计。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以利于取得好的审计效果,这种审计主要适用于财经法纪审计等审计。
审计按照它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账表导向审计、制度基础导向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
所谓账表导向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账表为审计起点而展开的审计。这种审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账表所反映的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做出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主要达到查错防弊的目的,如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等。
所谓制度基础导向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判断内部控制是否完善为起点而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通过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在评价内部控制基础上的抽样,来确定会计报表重要问题及审计重点领域,鉴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从而节省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所以,在现代审计中广泛采用制度基础导向审计,但这种审计方式对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求较高。
所谓风险导向审计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审计主线,确定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程序的审计。其目的在于提高审计效率,改善审计效果。在现代审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大、业务复杂,审计人员较少以及时间有限,使得审计人员很难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均通过审计得以发现,从而给审计人员带来较大的审计风险,许多审计人员因此还承担了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合理、科学地对审计风险做出判断,已确定审计工作是否可行,审计重点领域在何处,以降低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