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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审计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审计执业准则按审计主体分为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这里主要阐述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分为鉴证业务准则、相关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的构成如图 2-1 所示。

图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

2.1.1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1.1.1 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

2.1.1.2 审阅准则

审阅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历史财务信息时的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提供有限的保证。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1.1.3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

(1)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低到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有限保证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到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在准则中,像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适当的鉴证对象、评估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利用专家工作的情况,以及获取证据、考虑期后事项、形成工作记录、编制鉴证报告方面的相关内容都是针对该部分做出的相关规定。

(2)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预测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最佳估计假设是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做出的假设。预测性财务信息是被审计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表现为预测、规划或两者的结合,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整体或财务报表的一项、多项要素。

在执行预测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假设是否合理;在依据推测性假设的情况下,推测性假设与信息的编制目的是否相适应;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在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已恰当列报,所有重大假设已充分披露,包括说明采用的是推测性假设还是最佳估计假设;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与历史报表是否一致并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2.1.2 相关服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表、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和其他服务。由于业务性质属于代理和咨询服务,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2.1.2.1 代编财务信息

代编财务信息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的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者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代编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对职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2.1.2.2 执行商定程序

执行商定程序特指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注册会计师对特定的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根据执行的商定程序和结果出具相关报告。该部分中的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送达对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时只需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和结果,无须提供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和结果自行做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时,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要执行的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的条款;合理制订工作计划,有效地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将执行商定程序时获取的证据作为最终报告的基础。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业务的目的和商定程序,让使用者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定程序时同样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原则,并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守秘密。

2.1.3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审计质量控制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控制责任。它是保证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2.1.3.1 质量控制制度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均应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为了规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便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

2.1.3.2 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具体来说,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记录等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出具恰当的报告。同时,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进行质量控制制度运作。

2.1.3.3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新客户做出评价,并对老客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在决定接受或保留某客户时,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规定的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2.1.3.4 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编制和实施业务计划、形成和报告业务结果的总称。审计全面质量控制,是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业务执行对业务质量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并据此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1)指导、监督与复核。

指导是通过书面的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表、审计计划摘要方式传达助理人员工作责任、要完成的审计程序及目标、被审单位业务性质及要注意的重大的会计事项和审计事项、其他可能影响的具体审计程序性质、时间、范围的事项,并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在监督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适时追踪业务进程,以检查各成员是否能顺利完成业务工作;考虑项目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方案执行工作,而决定是否进一步地提供指导,或是否进行工作调整,或采取补救措施;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复核范围可能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其一般包括: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价,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的修改;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报告草稿。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①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⑤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⑥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⑦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2)咨询。

为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文化,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3)意见分歧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之前,不得出具报告。

2.1.3.5 业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订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做出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同步案例 2-1】

背景与情境:ABC会计师事务是一家新成立的事务所,最近制定了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1)合伙人考核和晋升制度规定,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前三位的高级经理晋级为合伙人,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后三位的合伙人降级为高级经理。

(2)内部业务检查制度规定,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选择已完成业务进行检查,如果事务所当年接受相关部门的外部检查,则当年暂停对所有业务的内部检查。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规定,除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外,其他需要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由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执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工作底稿保管制度规定,推行业务档案电子化,将纸质工作底稿经电子扫描后,存为业务电子档案,同时销毁纸质工作底稿。

(5)独立性政策规定,每年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要求的培训,并要求高级经理以上(含高级经理)的人员每年签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

(6)分所管理制度规定,分所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问题:针对上述(1)至(6)项,分别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1)不符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应当以业务收入额作为标准和途径。

(2)不符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确定检查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3)不符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因此审计项目组负责人不能作为复核人员执行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工作。

(4)不符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5)不符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而不是仅要求高级经理以上(含高级经理)的人员每年签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

(6)不符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事务所整体(含分所)都要遵守的。 Zn/gx+KA/DHzJeaTUvoibu1WDS7RnTeUeqUF/1m8eTptn1DpP4wvraQLzIwo1B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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