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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班轮运输

目前,传统的杂货班轮运输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集装箱运输所替代,但是班轮运输这种船舶运营方式却是在杂货班轮运输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杂货班轮运营方式和货运程序有所改变,但是仍然保持了其原有的优势和特征,仍将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一、基本概念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regular shipping liner),是指船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在特定航线的若干个固定挂靠的港口之间,定期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运费率或协议运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船舶经营方式。班轮运输比较适合于一般杂货和小批量货物的运输。

班轮运输市场的船舶类型主要有:传统杂货船(conventional general cargo ship)、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滚装船(ro-roship)、载驳船(barge carrier)、冷藏船(refrigerated ship)等。

班轮运输市场的主要货种为件杂货,如工业制品、工业半成品、农产品、生鲜食品、贵重货、邮件、包裹、工艺品等。由于班轮运输所承运的货物批量小、种类多、包装差异大,且分属于不同货主的杂货,因此,在积载、装卸和保管中都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运输服务质量的要求较高。

二、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是在不定期船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船舶运输的主要经营方式之一,这种运输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四固定”的特点

“四固定”是指固定航线、固定挂靠港、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这是班轮运输最基本的特征。班轮运输是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来运营的,并且航速较快,能够按时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至卸货港。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是在固定的航线上运行的,有既定的挂靠港及挂靠顺序。班轮运价是用运价本(或运价表)的形式公布出来的,在一定期限内不会变动,相对稳定。

(二)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货物和理舱,并承担这些作业所产生的费用。但所有装卸费用和理舱费用都已经计入班轮运费率中,不再另行计收。承托双方也不需要规定装卸时间,不存在滞期费和速遣费,但托运人或收货人必须按照船舶的装卸计划交付或提取货物。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货物卸下船为止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到终止的时间段。对于非集装箱货物,大多数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从装货港货物吊起开始至卸货港货物脱离吊具时结束,即“舷至舷”(rail to ra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原则。

(四)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通常不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而是在货物装船以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提单是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的依据,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三、班轮运输的优势

班轮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一种运输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有利于一般杂货和不足整船的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

班轮只要有舱位,不论数量大小、挂港多少、直运或转运都可接受承运。

(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由于“四固定”的特点,船期固定和费率固定,减少贸易双方洽谈磋商内容,有利于贸易双方交易的达成,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

(四)手续简单,方便托运人

由于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需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省心省力。

四、班轮运输的主要关系方

班轮运输中通常会涉及班轮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收货人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方。

(一)班轮承运人

班轮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是使用自己拥有的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班轮公司拥有自己的船期表、运价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根据各国的规定,班轮公司通常应有船舶直接挂靠该国的港口。班轮公司有时也被称为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根据PFC皇家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网站颁布的运力数据显示,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运力排行榜如表4-5所示。

表4-5 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运力排行榜(截止日期:2022.12.1)

(二)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是接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业务,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中国最大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是成立于1953年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随着船舶代理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船舶代理市场竞争加剧,目前在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都有许多家船舶代理公司。

(三)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指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身的运价本中公布的运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四)货运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是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

货运代理人除了可以从货主处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外,因其为班轮公司提供货载,所以还可以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佣金。但是根据各国的管理规定,货运代理人通常无法与班轮公司签订协议运价。表4-6展示了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表4-6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五)托运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也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六)收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是指根据提单或其他相关运输单证,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的人。尽管收货人没有参与运输契约的签订,但同样是运输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提单或其他相关单证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五、班轮运输程序

由于班轮运输所承运货物的批量小、货主多、挂靠港口多、装卸作业频繁、出现货损和货差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使货物能安全、顺利地装卸和交接,防止或减少差错,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与这种运输相适应的运输程序。

(一)货运安排

班轮运输的运输程序从货运安排升始,货运安排包括揽货和订舱。

1.揽货

揽货又称揽载(canvassion),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公司为使自己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获得最佳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处争取货源的行为。

通常的做法包括在所经营的班轮航线的各挂靠港口及货源腹地通过自己的营业机构或代理机构与货主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通过媒体发布船期表,以吸引货主前来托运货物,办理订舱手续;通过与货主、货运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等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或者揽货协议来争取货源。

2.订舱

订舱(booking)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及其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而托运人提出订舱申请可以视为“要约”,即托运人希望和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愿的表示。承运人一旦对托运人的订舱给予确认,在舱位登记簿上记录,则表明两者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开始着手货物承运装船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船公司在揽货和确认订舱时,应充分注意各种货物的性质、包装、数量等情况,考虑其对运输、积载和保管的不同要求,进行合理的配积载,使舱位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还应了解航线上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港口的规章制度。

(二)装船

装船(loading)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运至码头,在承运人指定的交付地点进行交接,然后承运人将货物装到船上。一般来说,装船分为直接装船和集中装船两种方式。

1.直接装船

直接装船又称现装,是指托运人将其托运的货物直接运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负责使用驳船将货物驳运至船边,办理交接后装船。

由于班轮运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包装形式各异,如果每一个托运人都在船边与承运人进行货物交接,就会使装船现场发生混乱,无法按照装船计划合理操作,影响装船效率也容易引起货损货差事故。所以,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货物、冷藏货物、动物等,通常釆用直接装船的形式,而普通货物的交接装船一般釆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形式。

2.集中装船

所谓集中装船,是指由船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在指定地点(通常是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并按货物的卸港次序进行适当分类后再装船。

为了提高装船效率,减少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致延误船期,大多数货物都采用集中装船的方式进行。在这种装船方式下,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船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通常是港口装卸公司)后,责任并没有转移到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仍然从装船开始。

(三)卸船交货

1.卸船

卸船(discharging)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与装船方式类似,卸船分为直接卸船和集中卸船两种方式。

(1)直接卸船是指承运人将船舶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边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2)集中卸船是指由船公司指定的港口装卸公司作为卸船代理人,先将货物卸至指定地点(通常是码头仓库)进行分类后,再向收货人交付,办理交接手续。

与装船方式一样,为了使分属众多收货人的各种不同的货物能在船舶有限的停泊时间内迅速卸完,通常采用集中卸船的办法,即“集中卸船,仓库交货”的形式。

2.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班轮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在班轮运输中,货物装船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因此,船公司在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时,必须收回提单。

在实际业务中,收货人要注明已经接收了船公司交付的货物,将签章的正本提单交给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经审核无误后,后者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到码头仓库办理交接手续,提取货物。

根据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仓库交付货物(delivery ex-warehouse),又称仓库交货,是指先将从船上集中卸下来的货物搬至指定码头仓库,进行分类后,再由卸货代理人按票向收货人交付,办理交接手续的方式。这是班轮运输中最基本的交付货物的方式。

(2)船边交付货物(alongside delivery),是指收货人在卸货港的船公司或其他代理处办好提货手续,换取提货单后,持提货单到码头船边直接提取货物,办理交接手续的方式。对于一些特殊货物,如贵重货物、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和鲜活货物等,在收货人的要求下,通常采用船边交付货物。

(3)卸货港交付货物(optional delivery),是指由于贸易的原因,货物在托运时,托运人尚不能确定具体的卸货港,要求在预先指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进行选择,待船开后再选定。这种交付方式会使货物的积载难度增加,甚至会造成舱容的浪费。货主采用这种交接方式时,必须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提出申请,而且还必须在船舶开航后,抵达第一个备选卸货港前的一定时间(通常为24h或48h)以前,确定最终的卸货港,并通知船公司。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卸货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已履行了运输责任。

(4)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alternation of destination delivery),是指由于贸易的原因货物无法在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卸货,而要求卸在航线上的其他基本港。变更卸货港的申请必须在船舶抵达原定卸货港之前或到达变更后的卸货港之前一定时间提出,并且所变更的卸货港必须是该船舶停靠的基本港。

船公司接到货主提出的变更卸货港的申请后,必须根据船舶的积载情况、考虑变更的可行性、因变更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收货人的变更申请。船公司一旦接受了变更申请,因这种变更而产生的翻舱费、捣舱费、装卸费、运费差额和有关手续费均应由货主承担。

(5)凭保证书交付货物,是指在班轮运输中,收货人要取得提取货物的权利,必须交付提单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实际中,由于提单邮寄或流转的延误,收货人无法及时取得提单,也就不能及时地凭提单换取提货单来提取货物。按照一般的航运习惯,收货人开具由银行签署的保证书,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然后持提货单提取货物。

船公司同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delivery against letter of guarantee,L/G)是为了能尽快地完成货物的交接。根据保证书,船公司可以将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责任转移给收货人或开具保证书的银行。但这种做法违反了运输合同的义务,船公司对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仍承担赔偿一切损失责任的风险。因此,船公司应及时要求收货人尽快取得提单后交换保证书以恢复正常的交付货物的条件。 4mOyHqrvup84q5pDY80O2UELYSb2r+e+8EKs6xg6Jsx/i1mdYoCjNQRyQBcsrV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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