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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关系到买卖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主要涉及支付的货币、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以及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双方资金的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在磋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取得一致的意见,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工具主要是货币和票据。货币用于计价、结算和支付。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信贷工具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来结算国际债权债务。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汇票为主。

(一)汇票

1.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受票人,又称付款人;(7)受款人;(8)出票日期;(9)出票地点;(10)出票人签字。

2.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3.汇票的使用

汇票在使用时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环节。如果是即期汇票,则无须承兑,而远期汇票如需转让,则通常要经过背书。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等法律问题。

(1)出票。出票就是出票人开出汇票,即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及收款人等项目,签字后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时,对收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即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付款的责任。

(2)提示和见票。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并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3)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汇票经承兑后,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次债务人。

(4)付款。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见票即付;对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5)背书。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如想在汇票到期日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在票据市场上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汇票进行贴现,是受让人对汇票持有人的一种资金融通。即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叫“贴现”。在汇票到期前,受让人(被背书人)可再经过背书继续进行转让。

(6)拒付与追索。拒付也称为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汇票被拒付,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二)本票

1.本票的含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收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又可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两种。即期本票就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而远期本票则是承诺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票款的本票。

(三)支票

1.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由银行对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支票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支取现金或是转账,均应在支票正面注明。

3.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证三种方式,其中使用最多的是银行信用证方式。

(一)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1.当事人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汇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其中,汇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2.汇付方式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1)电汇(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因此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电汇的费用比信汇的费用高。

(2)信汇(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汇款速度比电汇慢。

(3)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出口国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汇款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收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票汇除有限制转让和限制流通的规定情形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3.汇付的特点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其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采用汇付方式结算,可以货到付款,也可以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须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风险较大,因此汇付方式主要用于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待付款尾数及佣金等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

托收是由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资款。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1.当事人

托收的当事人有四个,他们的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也称出票人、债权人,是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常指卖方。

(2)寄单行,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是托收银行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即债务人,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2.托收方式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跟单托收是用汇票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的。跟单托收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①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后,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②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是指由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交单的托收方式。

③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款、样品费用、佣金、代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及非贸易的款项的收取。

3.托收的特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是否正确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的,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付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进口人付清货款为止。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的是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者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者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则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面临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以及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转售他地则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则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及货物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

4.托收业务流程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托收业务大多是跟单托收。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有关商业单据,并开出汇票(或不开出),将全套单据交出口地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收取货款,凭进口方的付款或承兑向进口方交付全套单据。

(三)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

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顺利通过了修订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通称为UCP600)。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事实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国际商会广泛推荐使用UCP600。UC600对于信用证是这样定义的: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在UCP600下,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2.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档。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出口商交货后提出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保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付款后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所提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银行对单据的审核用于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单据与信用证对单据的叙述完全相符。

3.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发票(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memo)、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4.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1)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的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一经开出,不能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4)保兑信用证,是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使受益人(出口商)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5)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6)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7)红条款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为“红条款信用证”。

(8)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9)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10)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5.信用证的支付程序

(1)进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押金或担保,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

(2)开证银行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银行(通知银行)。

(3)通知银行将信用证转给出口商。

(4)出口商对照合同核对信用证无误后,按规定条件装运货物。

(5)出口商发货后,备妥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连同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核对单据和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即为议付。议付是指议付行买入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的情形。由于出口商以随附的各项单据作抵押,故议付也称“押汇”。议付行议付后即按信用证规定将各项单据和汇票等寄给开证行或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审核汇票、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同时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参考信用证收付的方式)。

6.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并无统一格式,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十点。

(1)信用证的关系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有时还有议付行。

(2)信用证的种类。如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等。

(3)汇票条款(但有的信用证不需要汇票)。如汇票种类、汇票付款人。

(4)对货物的要求。如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5)使用货币和金额。

(6)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机、有效期、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船等。

(7)支付凭证和单据。单据指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8)特殊要求。特殊要求根据每笔具体业务需要而定。

(9)开证行保证条款。该条款反映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

(10)信用证到期地点。地点有时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时在开证行所在地。

课后思考

1.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之间是何种关系?

2.CIF与FOB贸易术语有什么问题?使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信用证有什么特点?使用信用证进行货款收付与使用托收进行货款收付有什么不同?

4.包销和代理各有什么特点?它们有何区别?

5.什么是期货交易?它有哪些特点? baMDKfNbwVJtUaHGy3qWyJy9dAuKhny0N4n+bRpkHFG969QjZS8yxWdI85zJCv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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