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商标与其他标记的关系

一、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人们习惯上形成的对商品的称呼,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例如,汽车、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是对某类商品的一般性称呼。商品特有名称如西瓜霜润喉片、绿箭口香糖、古井贡酒等,往往能表明商品的性能、地理特征等特定品质,可以申请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如果商品的特有名称因长期使用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不能再注册为商标。例如“尼龙”“凡士林”“优盘”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指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说明通用名称不是绝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经过长时间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与商品名称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首先,二者的联系为人们在生活中习惯于将商标与商品名称连在一起表述。例如,人们在谈到电器时常常提到海信牌电视机、海尔牌冰箱、联想电脑等。商标与商品的整体表达可以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生产商,知晓商品的来源。其次,二者的区别是商品的名称一般不用注册,并且由于显著性较弱,也不容易得到注册,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得到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商品名称。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知名商品权利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提出制止侵权的请求。

如深圳朗科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成功注册“优盘”商标,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注册不当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该商标。2004年10月,商评委下发《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之后朗科公司提出两个申诉理由:①优盘商标具有“显著性”,“优盘”两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和用途;②“优盘”在2001年获准注册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辩称:①“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②优盘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③原告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是这一名称最早且唯一的使用者,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已经将“优盘”普遍使用。最终,深圳朗科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优盘”丧失了显著性,成为通用名称,最终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商品的包装、容器及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商品装潢中经常包含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主要区别为:

第一,两者使用的目的不同。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该商品或服务,具有指示作用。商品装潢的目的是通过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并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实现销售其商品的目的。

第二,两者的稳定性不同。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由注册人专用,对于其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其组合的改变必须通过申请才能实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稳定性较强。商品装潢则是根据生产者的敏锐度,据市场行情可以随时进行变化,因此具有随意性。

第三,两者受保护的前提不同。商标通常需要注册才能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而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法律关于商标构成要素等条件的规定,除了要具备显著性之外,直接表示商品的名称、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和图形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品装潢则没有同样的要求,它的内容可以更随意,在合法的前提下生产者可根据自己的商品,甚至市场审美进行设计。

第四,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在注册后受《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商品的装潢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者的区别见表1-1。

表1-1 商标和商品装潢的区别

三、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商品生产厂商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许多企业的商号与商标相同。二者均具有区分经营者的功能。商标与商号的具体区别有:

第一,两者的功能不同。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号的作用是辨别企业。

第二,两者取得保护的途径不同。商标的取得通常需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而商号的取得需要由企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只在申请地的范围内有效。

第四,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的保护。二者区别见表1-2。

表1-2 商标和商号的区别

案例:星巴克商标侵权案件

【案件简介】 原告:星巴克,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全世界范围从事咖啡零售业务。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9日成立。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除使用了企业名称外,还使用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文字与三颗五角星共同构成的绿色圆形标识、“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 Coffee”文字标识等各类标识。被告在知道上述商标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馆内的多种物品上,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作为“STARBUCKS”商标权人的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权利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注册的商标无论使用还是权利取得的时间,均早于被告。被告明知其对“星巴克”文字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却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使用的“Starbuck”英文文字、“咖啡杯”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范围与原告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经营者为了经销商标或者服务而制作的广告用语和宣传口号,如“根本停不下来!”“味道好极了!”。商标与商务标语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两者的稳定性不同。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商务标语的稳定性较差,它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两者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同。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人享有,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而商务标语,如“质量上乘”“物美价廉”等属于常用语、固定搭配,因此不能由某人专有或独占,也不具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务标语往往依据《著作权法》对其独创性进行保护。

第三,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商标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对于商务标语的保护则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区分,如果满足著作权客体的条件,具有独创性和文字艺术价值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二者区别见表1-3。

表1-3 商标和商务标语的区别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在全国或国际性科研、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旗、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会徽等,均属于特殊标志。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特殊标志进行特别保护。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具有营利性;而特殊标志应用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具有公益性。

第二,两者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特殊标志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特殊标志同样要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损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不得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带有民族歧视性,应当有利于民族的团结,不损害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特殊标志经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专用权归所有人享有。二者区别见表1-4。

表1-4 商标和特殊标记的区别

六、商标与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最直接地表示产品的产地,附带了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如阳澄湖大闸蟹、烟台苹果等。地理标志目前由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管理,分别对应的法律法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根据标示选择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均具有商品识别的功能,公众对二者易产生等同视之的情形。但是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一是来源的对象不同,商标来源一般指向生产者,而地理标志的来源指向地理位置,标注的是产出地名。二是两者的构成不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能只有产品生产地,描述性的词汇如颜色、功能、来源、用途、原料等文字或者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是真实的产品来源地名称,是对产品来源地的如实表述,具有描述性。商标中包含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名时,该产品不代表该地的特色、品质,地理标志是要求产品与当地的人文因素或者自然因素有特定的联系。三是二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商标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无论是一般商标还是共同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其权利主体比较具体、明确;而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是符合地理标志所在地区的所有经营者,地理标志具有集体性。因此,二者权利内容也存在不同。四是权利内容不同,商标可以许可、转让、抵押,而地理标志不具有这些权利内容。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地理标志管理者应允许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人使用该地理标志,并对侵害该地理标志和不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使用者具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者区别见表1-5。

表1-5 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区别 69MHPRINLaazx26cANYstRoPQX0ThW8Yz4sM3qGP5Itx6Oyy7ra0qauKz8NN2Az7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