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商品商标即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如在冰箱上的“海尔”“新飞”等商标。服务商标即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如宾馆中的“如家”“全季”等商标。集体商标,即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集体商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集体组织申请注册;二是供该集体组织成员使用,集体组织自己不使用,集体组织成员退出集体组织时,不得再行使用集体商标;三是集体组织成员只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活动;四是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身份,以和非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扩大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势,增加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效应。但集体商标的使用并不排斥成员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
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制造商标即生产商在自己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如华为集团在电子产品上使用“华为”商标。销售商标,即商品销售者使用的表示其销售的商品的商标。销售者,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销售商标可以表明销售商品品质的差别。如一些商场、贸易公司在销售自己的商品时所使用的自己的商标,如胖东来商场。
根据商标申请者和使用主体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个体商标、共有商标和集体商标。
个体商标是指仅有一个权利主体的商标,即由一个人或者公司、企业等一个主体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践中,我们所说的商标多数是指个体商标。
共有商标是指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共有商标通常是由民事主体“共同申请”而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是该组织成员的标志,如沙县小吃、兰州拉面。集体商标也是标明商品来源的一种标记,但它并不是标示某一特定厂家,而是代表由若干企业组成的集体组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一般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个人不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在使用时,集体商标由该商标注册组织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不是该商标注册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在作用上,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组织。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申请人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产品或服务要按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统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好处在于,其可以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共同的特征,由同一个组织的成员所生产经营或提供,且有利于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发挥集团的优势,保护团体和成员的共同利益。
除上述几种类别外,基于商标在申请注册和使用中的特殊性,商标还可以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例如,某一企业的正商标为“牡丹”,又以“白牡丹”“红牡丹”“黑牡丹”为联合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在AD钙奶上注册了“娃哈哈”商标,为防止他人侵权,该公司又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其中,“娃哈哈”是正商标,其他商标是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商标,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正商标相似的商标。当然,有些企业由于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也需要注册使用一些联合商标,这样既可以利用老品牌进行促销,又可以展示新产品的风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原来的商标为正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为防御商标。例如,“华为”商标在电子产品类别注册之后,又在其他44类商标类别中注册使用该商标,后者即构成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信誉,因为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原商标权人利益的损害。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防御商标的注册主体需要向商标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一般是有一定市场份额或者经济实力的企业可以完成防御商标的注册。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使用证明商标,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必须达到保证标准,有违反者按侵权处理。证明商标的功用在于提供质量证明,打开商品销路,使商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都属于证明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崇高信誉,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遍及全国,一般来说使用时间都比较长,使用规模也比较大,即使没有注册也会受到特别保护。《商标法》修订后对驰名商标进行强化保护,不仅是在同类商品上的保护,而且包括在不同类商品上的保护,以达到防止他人“搭便车”或者淡化、丑化驰名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
驰名商标往往在世界上或一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如可口可乐、德克士、LV(路易威登)、兰蔻等品牌。驰名商标的保护最早见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来《知识产权协定》又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推进了一大步。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在2001年《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中特别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