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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和立法目的

一、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指的是调整商标的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商标权,维护商标管理制度和秩序。商标法的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权的取得和使用、许可和转让,商标权的救济程序和途径,商标的管理等内容。商标法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构成。

二、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学术界将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的主要划分标准,可见调整对象对商标法内容的重要性。我国商标法以商标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例如《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商标法》明确提出保护对象是商标专用权。纵观整部《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共出现22次,再一次证明《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对专用权的保护。总体而言,《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申请注册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必经路径。在获得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以及注册之后,商标管理机关与注册商标申请人之间就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发生的关系,接受《商标法》的调整。具体涉及商标的申请、商标的公示、商标的运用、商标的保护、商标的续展,以及商标的救济。

(2)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在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因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或者商标的转让发生的关系,接受《商标法》的调整。商标专用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可以划分为这几个阶段:异议阶段,即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的关系;核准注册后的争议阶段,即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争议人与被争议人之间的关系;使用阶段的争议,即商标在后续的使用、许可或者转让过程中,与被许可人、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关系。

(3)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关系。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是商标局,以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管理机关的内部关系指的是商标局与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标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其具体涉及商标局对全国商标工作的指导,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商标侵权现象以及侵权行为进行惩处。

(4)商标的救济途径。这里主要指司法救济途径和行政救济途径。商标侵权发生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决定侵权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

三、商标法的渊源

我国商标法的发展,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我国国情,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商标法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在不同阶段有多种表现形式。

(一)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是我国商标保护的基本法律。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多有借鉴。例如:

1. 1993年《商标法》的修正

根据我国1982年《商标法》有关条款,服务商标不在商标法保护范围之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一方面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有义务依该公约的规定保护服务商标;另一方面,我国服务业逐渐兴盛,保护服务商标势在必行。因此1993年我国修改《商标法》时在第四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服务商标进行保护。

根据我国1982年《商标法》,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分别提出申请,即一表一类原则。《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品注册申请采用一表多类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这一原则使商标注册程序更加简化。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二条就借鉴了此种做法,也采用一表多类的原则。同时,我国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条款完善了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使我国商标的申请程序更为科学。

2.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

根据1993年《商标法》,自然人不能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商标。为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为了顺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有关条款,扩大商标申请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申请主体。

(二)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有2002年8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后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5日);

《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1990年5月18日);

《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1990年6月13日);

《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1990年11月19日);

《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995年7月13日);

《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年5月6日);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5月28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7月3日)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是商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1月2日);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17日);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8日);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等。

(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及其议定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

四、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立法目的在立法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的价值取向就体现在立法目的之中,法律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也源于立法目的的确立。

现行《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这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根据本条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其作用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商标,且数量也在快速增加。国家加强对商标的管理,有利于保证商标功能的发挥,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商标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依法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其注册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支配权并禁止他人侵害。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等。商标权有独占性特征。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是加强商标管理的核心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明确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手段,也是《商标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第三,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商标的作用就在于让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与其质量是有直接联系的。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认同的直观表现就是对其商标的认同,这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条件。因此,商品生产者、提供者提供合格商品,服务提供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也应当成为其正常经营的必要约束。

第四,维护商标信誉。商标是消费者信任的载体。商标的信誉度越高、使用时间越长、知名度越大,越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越容易被消费者接受,进而可以让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得越多的利益。同时,商标信誉与商标的使用时长、知名度有密切关系。维护商标信誉需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有更多的投入,维护商标信誉也是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法》立法目的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无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都是对商标注册人的保护,也是对商标注册人的约束。《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维护消费者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使二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也使商标注册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第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商标法》的根本立法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注册量的不断提升,商标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实现商标的有效管理,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T/lMCOPTyrf3lcihboxrsrwZaQJCKpR8bGBJ4I2MkLeOA0NRLEb4E4lnXLZB9N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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