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社会信用体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孕育并逐步确立起来的。国际上的成果也更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历史更长、起步更早,在建设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更多。这些国家以自身的国家条件、历史和文化为基础,在创建社会信用系统的过程中,既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也有不少令人警醒的教训。
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不同征信模式。
三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及其特点:
市场驱动型:①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以营利为目的;②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而是设立信用管理局管理信用行业实务。
政府主导型:①征信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存在,非私立组织;②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免费对银行等部门提供,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应的信用信息。
会员制模式:①以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建立会员制信用报务机构;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均面向会员。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资本主义国家,拥有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时,采用了典型的市场指向性信用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急剧增加,多种信用商品被广泛使用。美国政府没有介入这些被市场需求刺激的信用报告产业,而是按照信用法的规章制度、市场自身规章制度以及政府提供的法律保护规则,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市场驱动模式有助于刺激信用领域的活力,提高信用服务的效率,也有助于提升美国社会信用秩序。但是,这种信用模式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可能很难取得类似的效果。第一,对信用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如果采用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体系模式,很多发达国家的信用报告公司就会在当地征信服务市场落户,激烈的竞争容易影响落后地区征信服务公司的生存。第二,以市场为驱动的信用信息模式应以大量信用信息数据为支撑,对于信用不足的国家或信用信息不好的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其信用产业总体投资规模较小,调控力度相对薄弱,征信机构相对分散等客观因素使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应用面临较大的困难。第三,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信息模式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督体系,以保障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这对法治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障碍。第四,要建立以市场为驱动的征信模式,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试错来改善信用管制系统,社会信用体系相对优秀的国家往往不会去等待。
欧洲征信产业的发展源远流长,征信产业的制度发展和持续效应为“欧洲模式”的形成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德国所代表的欧洲是属于由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的公共信用体系模式。德国政府主导的模式严重影响德国信用管理法的“公法”特点,政府可以使用公法权限强制公司和个人向公共机关提供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息登记系统。
德国所代表的中央银行征信模式,从优点上看,通过政府强制性的方法可以在短期内收集和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并迅速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一模式的核心理念主要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但这与为保证市场信用,本应高度关注商业组织和个人的隐私信息的保密,以及对相关数据的保护的要求相冲突。此外,在此模式下,征信系统不向社会提供服务,很难建立起失信惩罚的关联机制。在由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下,建立征信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信用信息的所有收集和使用完全由政府负责,由于政府没有办法承担巨额的使用、维护费用,并且其商业利益微乎其微,所以政府的信用模式在提供信用服务时,很难保持中立和高效。德国的这个模式只向会员提供信用建议,对在社会生活中扩大信用的交易几乎不起作用,并且信用消费只记录在达到特定水平的市场主体中的数据,因此信用数据库数据将以股票形式缩水。
日本的信用信息产业被认为是亚洲最发达的产业,拥有业界最高的生产价值和最长的发展历史。经过一百多年的开发,日本建立了混合制度的信用市场体系。与市场主导模式及政府主导模式相比,日本属于被称为会员型模式的普通“混合动力”模式。这是由银行协会成立的银行会员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组成的“混合征信模式”。个人征信采用会员模式,通过产业协会设立公共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信息由协会和会员共享;而企业信用报告采用市场模式,私营征信机构独立经营、市场化运作。
日本会员体系的优点是通过产业协会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对稳定和调整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所帮助。会员的权利义务将得到明确的定义和进一步改善,这保证了信用信息数据库质量。但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模型的扩展不够。许多国家的产业协会开发得不充分,或者发展不平衡,行业影响不足,难以形成以产业协会为中心的征信模式。第二,在此模式下,征信机构只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要求服务,但不向社会提供,因此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更小,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更低。第三,在会员制度体系下,征信机构不按照信用等级或信用进行评价,只登记和收集信用信息,这对把市场信用作为商品投放市场,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增进信用的社会影响力几乎没有帮助,从而无法推进一个行业的产业化过程。
尽管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信用体系模式各有优缺点,但它们仍有一些共同的做法值得借鉴。
以巨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有效支持。这三个国家在信用信息数据库中都做了很多努力,尤其是美国,其成果令人震惊。美国收集的情报来自各种信用管理机关和机构,这些机构管理运营的数据库的信用范围十分广泛,拥有充分的信用数据。与此同时,整合产业的标准、固定数据编码使用形式、大数据评估与分析系统及统计模式成为美国征信评估服务的第一优势。世界上最著名的资信公司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的。以邓白氏公司为例,企业信用数据库拥有全球近 5700 万家公司的信用文件,是世界最大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可以称为“世界数据库”。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库艾奎法克斯公司(Equifax)、益百利公司(Experian)和环联公司(TransUnion)占有主要市场,其中,Equifax公司拥有 1.9 亿名美国人和 1500 万名加拿大消费者档案的巨大数据,其客户基础超过 100 万。Experian是美国最大的信用报告机构之一,拥有 1.7 亿个个人信用账户,Trans Union数据库中 2.2 亿名消费者的姓名和档案文件,成功覆盖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等地。
美国、德国和日本确立了比较完整的信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美国有关信用的法律比较完备,但各国法律的焦点是各不相同的。
(1)美国的基本信用体系。
以《公正信用报告法》为核心,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人权为基本原则,注重信用标准化,平等信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为了提高市场活力,约有 18 个信用相关法律(其中之一被废止)确立了立法目标,为信用报告服务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公共开发平台。管理机制一方面制约着相关的商务行动,一方面改善着有关企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实现法律运作,为行业整体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
(2)德国和日本的信用法律系统对消费者信用信息保护倾注力度更大。
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来看,德国及其他欧洲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较高,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处在世界的前沿和独特的历史发展中,与其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世界上一些制定数据保护法的国家常常受到欧洲模式的影响。截至 2005 年 8 月,全世界 24 个国家通过的法律是以欧盟数据保护导引线为基础或从中获得灵感的。数据保护已成为欧盟少数几个比美国探索更成功的领域之一。例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直接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资料而不需要经过本人的同意。欧盟的《数据保护指南》和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必须经书面批准。2022 年年初,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数据法案》(草案),专门针对非个人数据,解决导致数据未被充分利用的法律、经济和技术问题,与专门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一道共同构成欧盟数据治理的两大支柱,支撑起既强化数据保护,又推动数据流通释放价值的数据治理新格局。另外,日本的信用法律重点保护个人信用数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会员组织应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的机密性,以防止成员个人将资料等泄露给会员以外的机构组织。
(1)设定特别信用管理组织及主题。
在德国“中央模式”信用报告系统下,对社会信用的监督由中央银行负责。政府为了保证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可以获得对信用信息的强制存取权限。在日本,考虑到日本产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发展得比较成熟,信用监督职能主要由主要产业协会执行。虽然美国政府没有成立旨在管理社会信用的特别机构,但有关美国政府部门和法院可以有效地行使信用管理和法律执行,且效果明显,其中包括联邦通商委员会、法务部、财政部、货币监督局和联邦储备制度系统。同时,一些个人组织,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以及美国其他活跃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能。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市场相对成熟,成立了以征信、评估和商账追收为服务内容的专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这些信用机构本质上是私人的,核心业务主要是提供咨询与增值信息服务。日本的信用服务主要由银行协会成立的银行会员征信机构和商业信用报告机构提供,运作方式为成立银行协会、信用卡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会员信用服务机构。美国完善的信用法律对收集和使用信用数据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了有效履行民间信用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外,政府不直接参与信用产业的管理,仅对法律的监督落实负有责任。
美国、德国和日本都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相对严厉的惩戒措施,突出表现在:第一,将市场机构的失信从交易当事人扩大到对社会的失信,严加惩处,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为失信的人员灵活地使用经济刑罚和劳动刑罚等多种形式的刑罚;第三,明确惩戒处罚的法律依据,充分发挥司法部的执法监督权利,如果其失信行为严重,将依法进行量刑处罚。
(1)美国。
美国信用不良处罚机制的突出特点是拥有强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美国有丰富的信用数据资源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化充分,有助于建立惩戒失信的社会协同防御机制。美国对失信人员的处罚非常严厉,根据法律,信用信息数据库要保存几年来失信人员的失信记录,并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情节较轻的会受到经济处罚和劳动刑罚,情节严重的则需要司法进行配合处理。同时,美国还设立了青少年法庭,对青少年失信也予以同样的司法处理。
(2)德国。
德国惩戒制度的严格性特点体现在:政府拥护建立共同市场防御机制,各阶层政府监督部门、信用机构、雇主和公共事业机构共同参与督查。德国的惩戒制度不仅会对所有微小的失信行为产生影响,还会在失信行为刚有征兆时就加以预防和制止,坚决杜绝失信行为继续发展。例如,在德国,闯红灯这一行为不仅有安全隐患,还会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增加车险费用,影响个人贷款,甚至子女支付的学费也要从分期支付改为现金支付。
(3)日本。
日本惩戒失信制度的严格性特点体现在:失信惩戒严重程度将根据信息收集和运用的细微程度来决定,日本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顾客信用信息时要详细记录客户全部的违约信息,包含债务逾期、预期回收、代理偿还、强制回收、强制解除贷款合同、票据拒付等。金融机构及信用卡公司常常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来决定是否授予客户信用。基本违约记录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记录,一般保留 5~7 年并公之于众。
拥有不同信用标准模式的国家,信用服务市场体系的发达与否取决于征信市场化程度的高低。考虑到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流的德国“中央模式”,所提供信用服务是有限的、非营利的,所以其征信成本及服务费用是由政府财政负担的,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日本的“混合模型”属于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征信机构,银行协会统一了国家的信用中心,成立了全国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会员银行交流采用收付费的方式。在美国,征信模式完全是以市场为主导的,信用服务产业的市场化水平很高,信用服务市场化拥有充分的经验,具有明显的优势体现在:
(1)信用服务产业成熟。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高水平的市场化运作。在信用产业的各个方面,市场机制可以尽可能发挥更多的作用,政府也只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其中,信用服务产业最为突出。美国的信用服务公司拥有成熟的市场,在超过一百年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历程中,培育了多家高质量的信用服务公司,这些公司拥有优秀的商业开发和高级管理系统,它们有着稳定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体现在:①明显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②以较高的市场认同和稳定的客户为基础;③对信用产品研发制造和持续创新具有强大潜力;④产业标准和操作程序标准化和系统化。
(2)强有力的信用认识和市场主体观念。
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信用意识较为强烈。美国的信用交易很平常,企业和消费者对信用有很强的意识。目前消费者信用贷款已成为美国人最普遍的消费方式,据统计,美国民众多年来均无居民储蓄。美国人将信用风险作为商品进行包装销售,因此破产的观念也逐渐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已经不再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而是一种合理的战略抉择。特别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信用的维持和使用具有强烈的认知,很多企业正式设立了特殊信用管理部门对公司和客户的信用进行管理监督。从个人来说,以信用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广泛影响为基础,美国消费者在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报告中特意保持自身信用良好的状态,以避免自身的不可靠记录对日常生活产生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国外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各有其利弊,这对中国构建自身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有一定参考价值,也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信用调查模式和建立信用报告系统的模式应具有自身特点。各国信用标准和模式,应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开发水平、国家组织形式及历史文化的不同进行征信体系的建设,我国应以国家实际国情为依据,在各个发展阶段,建立最适合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二,我们必须抓住关键,采取多样化的方法,为建立信用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保障信用数据公开,推动进一步建立大数据库,明确主要管理部门,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和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基本法律法规和相关援助体系,促进惩戒制度的确立和有效履行,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强化行业协会重要职责,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我培训,促进信用市场发展与信用文化培养相协调,促进每个人的廉洁自律。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包括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从文化、体系、组织、技术和法律等多方面考虑和设计。
良好道德标准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行动纲领首先应该是讲求信用,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国家,是无法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必须通过宣传、典型示范、课程教育等方式,从强化信用教育、科研和全社会教育做起,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广泛开展信用观念、信用认识和信用道德的宣传教育。
社会信用体系不能仅仅停留在诚信的道德基础层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信用关系进行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
(1)从立法角度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先。法案应该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尽快确立和改善惩戒机制,强化对恶意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要对回避负债、虚假销售和恶意不履行的组织进行处罚,还要对管理高层和直属人员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2)从诉讼角度看。
为保障司法正义,诉讼管辖权应履行回避原则,避免在审判中存在地区保护和人际关系干涉。要高效完成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诉讼费用应改为按执行金额的比例收取,促使法院提高执行率,克服不合理的诉讼现象,鼓励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
(3)从执法角度看。
为维护法律权威,需加强法院的执法力度。法院可使用更加有效的手段,如为保护胜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尽量在短时间内对违法乱纪的人采取法律措施,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中国没有明确的有关开放和使用信用数据的法律条款。第一,要加快各部门和机构的信用信息的开放,制定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方面的法律。第二,工商、关税、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收、外贸与经济、银行与证券等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都应将企业信用数据和个人信用数据等信用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合法地向公众公开,以保证这些信用信息让社会知晓。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产业、信用机构三方面的信用数据库,通过收费服务向社会开放。特别是,信用参考机构的数据库要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信用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建立起来的数据库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确保拥有大量的数据、完整的信息。
保证信用中介人能客观、公正、独立运营,在开发初期阶段,为支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确立信用系统的基本结构,就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规划及推进。原有的信用中介机构可以选择“适者生存”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集中到规模大、影响力大的机构,通过竞争和整合可以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质量。积极鼓励国内中介机构与知名国际公司开展各类合作,允许知名国际公司在国内设立分公司,通过与国际知名公司开展战略合作,促进国内中介机构改善信用中介技术、提升管理及服务水平。此外,所有当事人都可以使用硬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以促进需求的增加。积极拥护“第三方评估”,积极采用独立的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进一步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成熟。
科学的评估方法及指数支付系统是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科学的评估步骤和分析方法,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分析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并用简单的符号来表示相关指标。企业为登记及分类采用三等九级的制度,对个人采用百分制进行打分,使信用评级公开化、标准化,提升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同时促进信用系统的全国性宣传及与国际产业的整合。建立信用公开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形成信息公开和惩戒体系。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有助于信用信息服务的信用中介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相结合,形成合理的惩戒约束与处罚机制。例如,对有意识的不履行信用或者恶意回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公司,可通过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泄漏的数据库,供需要信息的人和企业等使用。商业银行对这些企业停止开展信用交易,停止在这些企业开设新账户的业务,工商管理部门将不再通过它们的年度商业检查,税务部门将不再办理它们的报税登记。
所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并根据贷款发放程序,在贷款管理系统中纳入包括岗位制约、责任制约和流程制约等环节,当风险、类型、性质及贷款金额不同时,批准机构可另行决定。为加强对贷款的经营、核查、存档的管理,必须确立科学的贷款决策与风险预警指标评估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监测体系。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必备前提条件,是改善中国市场交易信用秩序的重要基础。为了减少企业内部的商业风险,必须在企业内构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依托客户信用额度的评估与控制,实现科学定量交易的决策,规范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用关系,避免交易人员主观上的盲目决策,建立收款第一责任人体系。对应收账款的一系列专业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缩短还款周期,减少不良债务及不良债务损失。
成立信用行业的监督机构,既是改变中国信用行业长时间以来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共存现状的迫切要求,也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信用行业监督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强对相关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资信活动相关的律师等。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上市企业的经济地位及信用状况的公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价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而这些中介机构的错误信息,将使投资者无法信任证券市场。因此,要想在证券市场上保持信誉,就要以公正性和开放性为原则。
信用管理产业协会是社会信用体系产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良好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信用管理产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行业信用管理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打造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着力创新行业信用评价模式,积极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正确处理评价服务中的利益与效益的关系,主动协调信用管理产业发展与政府各方面的关系,切实推动信用管理服务应用研究,有效促进信用管理产业人力资源开发。
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诚信作为一种文化基因和道德准则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思想文化体系之中,孕育形成了丰富璀璨的信用思想,诚信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社会信用是建立在农耕时代“熟人社会”习俗型信任关系(人际信任)基础上的,显著特征是道德约束型,辅之以乡规民约。在近代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动荡和变革过程中,商品经济发育迟缓,缺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客观环境。自新中国建立至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商品经济发展受到排斥,信用活动仅仅是实现计划控制的辅助工具,且限于国家信用、政府信用单一内容,商业信用发育迟缓,信用文化建设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信用制度文化缺失。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征,在维系社会秩序良性运转、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通过依靠党和政府的深度介入、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推动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快速发展。可见,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随着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起步的。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尤为艰巨,既要弥补工业时代信用体系发育不良的历史遗留课程[工业时代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陌生人社会”契约型信任关系基础上的,突出特点是制度(法律法规契约)约束型,辅之以道德约束和第三方信用约束,发达国家通过工业革命完成了此任务,我国却在内忧外患中错失了机遇],又要奋力追赶信息时代信用体系发展的时代步伐(信息时代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匿名陌生人社会”系统型信任关系基础上的,突出特点是以数字技术驱动的平台自治型信用约束为主,以制度+道德+数字化信用服务为辅)。尽管双重使命艰巨,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克服了起步晚、起点低带来的巨大困难,取得了显著的建设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高度,成为党和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治理效能提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由此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步入到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总体上可划分为孕育萌芽、初步探索、延伸扩张、提升完善、高质量发展五个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弃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探索发展新路,但一开始改革目标指向并不完全明确,只能“摸石头过河”,伴随政府逐步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以间接管理为主手段的宏观调控力度逐步加大,企业获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这个阶段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没有确立、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市场规则未定型,经济活动中违约失信等问题突出。因此,这个阶段的信用建设主要是围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展开,起步于信用治理,触及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些基础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孕育萌芽阶段。“信用治理、应急处置”是这各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显著特点。1984 年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揭开了我国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1987 年外经贸部计算中心牵头与美国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D&B)合作成立我国第一家资信调查机构(美国邓白氏公司于 1841 年成立,是世界著名的商业信息服务机构),1988 年我国第一家以社会化运作模式为主的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远东资信”成立,1990 年我国首次以中央政府名义发布旨在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经济秩序混乱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分水岭”,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框架结构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逐步展开,社会经济活动更多触及到信用管理的深层次领域。这一阶段信用建设的显著特征体现在从以“应急反应”为主(解决突发问题)转变到以“长期建设”为主(开始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长期建设、制度建设”是这个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显著特点。1992 年在上海、广东、重庆、四川等地实行担保基金制度,诞生了专业性商业担保公司;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为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确立了法律制度;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行,首次将商业信用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行,担保获得了法律保障;1997 年以企业征信为主要业务管理对象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开始筹建,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呼之欲出;1999 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第一个课题——《国家信用体系研究》获准立项(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余永定教授申报),同年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000 年进入“新千年”,2001 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顺利将改革开放提升至2.0 版,成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重要转折点,从此我国与世界全面接轨。这一阶段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了一系列的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从“信用治理”向“社会治理”延伸。“延伸扩展、全面建设、多点开花”成为这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显著特点。2000 年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信用担保体系;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明确制定了“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完善信用制度”的目标,同年颁行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诚信列为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之一;2002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将单位与个人征信体系相结合,同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中共文献的形式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概念;2003 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信用制度的支撑是道德、基础是产权、保障是法律,同年国务院提出用 5 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银监会启动包括授信登记、违约登记、信贷登记等在内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2004 年中国出版了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著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2005 年全国首届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研讨会召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共识的达成,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 8 个城市开展针对企业信用评级的第三方信用评级试点;2006 年正式建立全国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7 年我国中央政府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专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内容进行了统筹规划;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1 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首次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延伸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
2012 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2020 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阶段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此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战略地位提升、总体布局谋划、顶层蓝图设计、业务领域拓展、重点任务部署、组织保障优化等方面得到全面、系统的提升和完善,广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基本形成。“提升完善、优化賦能”是这个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显著特点。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准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5 年建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提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务院印发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领域、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划部署,目标:到 2020 年,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2015 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 37 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发出专门文件对通过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方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指导意见;2017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 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中共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主办“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在全国引起广泛、重大影响;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21 年我国正式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全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更加强烈,对高品质生活更加关注,2021 年又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2021 年以后的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以“高质量发展”载入史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提升”将成为这个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显著特点。2021 年国家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搭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对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做出全面部署与安排,将社会信用建设对社会治理的意义扩展至经济、社会、政治、法治、文化等多个方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 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年版)(征求意见稿)》;2022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当前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和体系重塑,我国也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发展环境的复杂程度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迫切程度都前所未有,这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必将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更好的支撑作用。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继续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质升级,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逻辑,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和党的二十大做出的最新部署的重要举措。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基本明朗。
信用的渗透性、融合性和赋能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信用建设不平衡、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较突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更好解决,规范化、法治化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将取得重大突破,科学化指标体系、精准化信用监管体系、多层级评价体系和法治化联合奖惩体系将得到全面普及,一体化、智能化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将更加完善,信用数字化水平将获得显著提升,社会诚信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等机制制度建设将加快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信用素养将得到明显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阶段即将到来。
制度安排将更加合理,通常表现为:第一,制度条款更多关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生存土壤,或对其采取更有效的有约束力的措施和更严格的惩戒;二是制度条文更好地体现和更有效地维护了信用活动的公平,特别是那些在信用活动中处于弱势的人更需要全面的保护。制度建设将更加健全完善,至少应包括填补制度建设结构性空白、消除制度建设滞后性现象、加强失信惩戒功能、加强对弱势主体的保护等,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法》。弥补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结构性空白主要有:一是加强民法的执法力度,改善信用制度基础设施;二是健全完善以地方政府(公共部门)、企业和个人为信用主体的法律、法规;三是制定和完善有关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尤其是征信机构的法律、法规;四是制定和完善保护个人信贷权和个人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五是通过司法解释、施行细则及其他形式,将原有法律、规章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明确化,不损害体系的普遍性,便于群众理解、操作。
从信息的角度看,信用监管的过程就是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评价、应用和修复的过程;从信用的角度看,信用监管的过程就是充分运用征信、评信、用信等信用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从管理的角度看,信用监管就是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流程,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的过程。可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完成“搭框架、建平台、归数据”等基础工作,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后一个时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必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
当前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科技变革的积极成果将更大程度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5G网络的通信技术发展变革,为信用大数据应用传输提供强大支持。5G技术的高频段直接传输,极大地提高了数据传输效率,为大数据的获取与处理提供有效支撑。大数据和云计算能够为信用监管提供有效的数据信息。人工智能能够精准描绘市场主体的“信用面孔”,形成信用画像,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信用评估模型和评估报告。区块链实现“跨时间”共识机制,有效解决信用危机。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让信用信息自动记录、不可篡改,有效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尤其能够有效控制交易和金融方面的信用风险。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之于个人,既是立身之本,也是处世之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诚信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与国际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培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可见,社会信用体系越健全完善,对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就越强烈。高度重视社会诚信教育、大力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必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趋势。
1.简述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3.如何理解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结构?
4.国外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5.如何评估新时代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