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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解释

关于地方债务的形成“原因”,较有代表性观点认为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等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分配不合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层级过多,机构臃肿,财政金融体制不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缺乏约束机制,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行为短期化等原因。但笔者认为这些并非是真正的原因,事实上只是某些真正原因的结果,或顶多只能算原因的表象,而非内涵。主要理由在于,的确上述“原因”对地方债务的产生有着某种联系甚至直接的联系,但如果是要做追根溯源的探究的话,仅停留在这一层面而不去探究是什么导致这些“原因”的产生,放弃对事物发生本源的追求,对“原因”的解释就会是乏力和不得要领的。而且如果遵循这些“原因”的解释去寻求解决之道的话,其结果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是“隔靴搔痒”。因此,对这种层面原因的探究,只能算是原因探究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能说是对原因解释的终结。

按照上述所给出的“原因”,譬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统一问题,事实上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问题。具体说来,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要求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应该具体清晰,以防止法律的任意解释和中央、地方的相互侵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结构形式以及中央与地方职责关系模式,也都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以保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裁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而不是简单地由中央说了算等。这些,明白人都清楚的道理,实践中为什么中央与地方并不选择进行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与法律规范,这才是问题的根源。

另外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层级过多,机构臃肿,财政金融体制不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缺乏约束机制,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行为短期化等。简单一点看,这些都是政府的职能与体制设置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等方面问题外在形式的显现。但这些毕竟都是人为选择的结果,那么人们为什么要选择这种结果,这才是地方债务产生的真正原因所在。 lcLTYRLhBw/P9+7fCXL4SQAenBX6u3wJgLkJHy8x3EWZ5n/TXUfy8pcsdgVQzT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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