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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历程

(一)财政大一统体制(1950年~ 1979年)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大体上是一种政企不分和高度集权的“大一统”体制。其基本特点是:国家直接控制着全社会的生产性和生活性资源,物资统一调配使用,资金统收统支;政府既管理公共事务也控制企业和个人事务,又提供公共物品也提供私人物品;既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管理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承担着全方位的角色;企业完全没有人、财、物和产、供、销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家庭和个人也几乎没有多少可供自主支配的资产和自由购买力等等,在这一体制之下,政府、企业和市场都在中央的统一调配下运转。

中央部门垄断产品定价权,使政府能够按照极不公平的低价格对农业等非国有部门进行制度性盘剥,将它们的剩余收入通过“价格剪刀差”全部转移到国有部门,再通过国营企业的利税上缴一并收归政府统一支配。

虽然表面上中央、省、县是三级预算单位,但地方政府没有独立性的收支权限,受到中央的严格控制,中央可随时收回其各种权限,重新制定规则。其间,1958 ~ 1961年曾一度试行“体制下放”,将88%的中央部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的财权。因各地“放卫星”、“大刮共产风”、“三年严重经济困难”、“大跃进”彻底击溃。财政体制又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又重新回到了财政“大一统”的老路上。

财政大一统的体制,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各自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又有不同的侧重点。

1.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阶段(1950年~ 1952年)

建国初期,中央为了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恢复破坏了的经济,做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的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然后,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它可以看做是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国家财政体制的文件,基本上属于高度集中的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其中规定国家预算管理权和制度规定权集中在中央,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财力集中在中央,各级政府的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预算收入同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年终结余也要全部上缴中央。

随着国家财政和经济状况的好转,1951 ~ 1952年间,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初步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管理。但是,在这种体制下,财权和财力仍然集中在中央,地方的财力十分有限。因此,1951 ~ 1952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还是统收统支的体制,但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向分级管理的体制过渡。

2.划分收支、分类分成阶段(1953年~ 1957年)

这一阶段,属于我国“一五”建设时期。我国调整了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体制,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并划分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1954年开始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调剂收入三大类。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3.划分收支、总额分成阶段(1958年~ 1979年)

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它把三种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划归地方,分类分成,多收了可以多支,少收了只能少支。这次财政体制改革,可看作是建国以来传统体制下的第一次财政分权。

但是由于财力下放过度,中央财政收支所占比重大幅下降,于是在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各地的财政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收大于支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

但是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国的国民经济与国家财政几近全面破产的边缘,建国以来积累的财政体制也已破坏殆尽,国家的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因此在1976年到1979年这一过渡时期,国家仍沿用总额分成的体制。但是这一方式不能够释放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赤字严重,而地方政府也无财力发展当地经济,公共物品紧缺,人民生活十分贫困,特别是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例如,1979年财政支出增长14.2%,而财政收入只增长了1.2%,当年出现了135.41亿元的巨额赤字,占当年GDP的3.33%。

因此,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改善财政收支状况便成了当时政府的唯一选择,财政体制进入“放权让利”阶段。

(二)财政大包干体制(1980年~ 1993年)

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国家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过渡体制。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把收入分成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实行分类分成,财政支出主要按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地方财政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可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也就是说,这次改革在体制设计上由全国“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的“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分灶吃饭”具体分五种情况:京、津、沪仍然实行统收统支,江苏省按固定比例上缴,广东省按固定定额上缴,福建省按固定定额补贴,其他省“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其中对贫穷省区有照顾。

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交税金,同时开征了几种新税,完善了税制体系,增加了企业的自主财力,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1985年起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国家对企业放权的一种新探索,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的经营权由政府主管部门转让给经营者,并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同企业及职工的收益挂钩,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扩大了企业的财力、财权和经营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1988年,开始全方位实行财政承包制,即财政大包干。“财政大包干”分六种情况:收入递增包干(六个省市)、总额分成(三个省市)、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三个计划单列市)、上解额递增包干(两个省)、定额上解(三个省市)、定额补助(十四个省)。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阶段(1994年至今)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等一系列要求,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三分一返”,即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建立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

1994年为了与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套,我国实行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收体系。

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取消调节税,实行不同形式的税后承包,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则接轨、产权明晰化、竞争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总量的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逐步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财政支出优先保证基础设施、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支持国家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对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投入。1998年,政府正式提出了“公共财政”的理念,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并把它作为今后财政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q2qmpNeGeBH9cP6HbP9i3WCwAYksumrBQmK4vv5JrdB+vAdHv1l22qnAOKoQf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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