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廉结合”的清廉评价体系是强调“廉而保能”,而非消极保廉。中国的廉政评价要以清廉准则为规约、以公务人员积极作为和努力奉献为基础展开。北宋司马光有句名言:“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资治通鉴》第一卷,《周纪》)。如果将“德”“才”关系比作“廉”“能”关系,这样的寓意也是恰当的。就是说,任何公务人员的才干政绩都要符合廉政的规范,但积极作为、勇于奉献是评价公务人员廉政与否的基础,对一个没有任何作为的公务人员讨论其廉政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表面上看,“慵懒散”式的不作为不符合传统意义的“以权谋私”腐败,但其实质仍然是不给好处就不办事现象的翻版。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庸政懒政同样是腐败”,或者说是“消极腐败”。比如,精神萎靡的“瞌睡式”作为,推诿扯皮的“太极式”作为,文山会海的“传话式”作为,出工不出力的“磨洋工式”作为等等,都统统归于“腐败”之列。正是在“干净”与“干事”、“廉政”与“能政”相统一的清廉评价话语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公务员形成了比较常见的“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模式,他们对所辖地域、分管行业所尽的管理和服务责任近乎无限的担当,引领和助推着国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是西方不能辨证处理“廉能”关系的廉政评价话语体系所难以比拟的。
2.“能廉结合”的清廉评价体系又必须将“能政”坐实在廉政的基础上,防止“能人腐败”现象。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早就揭示过西方国家采取不计金融风险而大肆举债的方式来保住廉价政府的“牌坊”的做法。他说:“政府利用有效的债务财政手段,使选民要求扩大服务事业和降低税率的愿望得到满足”,既维持了政府高额预算和公务员高薪酬,又使他们的政府符合法律法规上的“廉价政府”,实际上是一种“赤字的民主”。 比如最近30年来几乎没有哪个西方国家会遵守他们自己确定的赤字率不超过3%、负债率不超过60%的双红线。而中国对公职人员队伍的清廉建设与评价都是从相对的低薪酬开始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和民众生活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提升,这些成就的取得与中国公职人员的大胆改革、无私奉献是分不开的。但中国现今的公务员薪酬水平仍然是偏低的。 如果拿中国同等级的公务员与西方任何一个清廉度排名靠前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薪酬比较,不论是绝对数还是与本国其他行业比较的相对数,都要低得多。不少清廉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一旦政府触及公务预算紧缩、公职人员退休金和薪酬调减的话题,就会群起而反对,甚至集会、游行、罢工。换句话说,他们是通过提升制度性硬成本来实现对公务员贪腐行为的抑制,在相对较高薪酬的基础上来保障和评价其清廉行为的。如果将公职人员的薪酬、承担的责任和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起来放到政府清廉评价体系中,各国的清廉排名很可能就是另外一种景象。相比之下,中国要在相对低薪酬、高奉献的约束下,实现高增长和低腐败要难得多,这种不依赖制度性成本提升,而是综合运用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历史文化、政党动员、意识形态宣传)的合力,或许是更多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路径选择,因而更具有推广意义。
3.清廉评价理念必须符合党和政府的廉政价值观以及民众对廉政的通俗理解。作为一种国家和政府的声誉,政府清廉度应该“在外部公众的理解和评估中实现价值”。 政府清廉评价的生命力在于民众有需要、看得懂,在于政府有要求、做得到,拥有民众与政府共同认可的评价信度和效度。因此,中国清廉评价指标不能囿于西方法治、“宪政”和预算框架内的狭隘清廉观,而要综合中国优良的道德传承、现行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等多方面的要求。比如,将“能政”与“廉政”结合起来进行评价,将风俗视野下的“廉政”与法制视野下的“廉政”、官员个人是否清廉与下属亲属是否廉洁、公务消费是否廉洁与个人消费是否节俭等等纳入廉政评价的框架。因为,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西方不同,中国公民成长的传统文化和现实政治文化环境也与西方有别,中西方公民对清廉的内涵认知和外延界定都会有所差异。 比如,西方人主要秉承程序清廉观,比较重视行为程序上符合清廉的制度规定,至于这种行为能给民众带来什么不在清廉考核的范畴;而中国老百姓更多关注清廉的作为能否给他们带来实惠,否则,程序清廉的行为也不一定会被他们感知评价为清廉。因此,中国的清廉评价话语除了要评价政府行为程序的公正性之外,还要更有亲民感,表达民众在政府清廉评价中所期待的实际利益的获得感。
4.清廉评价内容要完整反映清廉建设过程的内在逻辑,又要将其坐实到民众与公职人员互动的关系中,使清廉评价内容符合政府为民服务的实践。特别是如何将党的十八大后各地开展的反腐败制度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反映到清廉评价的话语中来,是建构中国清廉评价话语体系和话语权的重要议题。科学的办法就是按照廉政推进的过程逻辑,从“制度—行为—结果”三个层面进行逐项归纳,建立由制度完备性、程序公正性、业务规范性、行为正义性、作风正派率、文化清明度、结果公平度、成效显著度等指标构成的评价话语体系。但每一项评价指标如果用西方的清廉评价理念和内涵来阐释和衡量的话,难以对接中国民众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现实,反映不出民众对清廉状况的感受。比如,评价一个地方政府的作风正派情况,西方的政治语义和清廉评价指标中是找不到的,而中国民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作风问题却很重视,而且有丰富的语义。民众通常会用“政府大楼的豪华程度”“大吃大喝现象”“游山玩水”“婚外情”“子女上学走后门”等便于观察的现象来形成对政府清廉的感知印象。因此,清廉评价内容越是贴近民众与政府公职人员互动关系的现实生活就越有信度和效度。
5.评价过程必须保证评价主体对评价地的政府有长期、持续的观察经历,而不是凭短暂到访的印象,更不能做间接转述式评价。唯此,政府清廉的真实状况与民众感知的印象才会达到尽可能的信息对称。所以,接受清廉调查的民众应是所在地区的常住居民或在当地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人士,他们必须直接接触过评价地政府任意一类的公职人员,并对这些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或生活方式有直接感知,尽可能避免访谈对象在不了解当地政府的工作情况下做模糊评价。
6.评价技术方法要有科学的框架将政府清廉努力状况与公众对政府清廉的感知状况有机地融合一起。在韩国首尔市和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市开展的主客观综合评价的实践中,碰到的主要难题是主客观评价的指标对称性和权重平衡。 科学的方法应该是对清廉评价中的“制度—行为—结果”指标进行分类评价,把清廉建设制度评价确定为客观性指标,根据政府公开的清廉制度清单进行评价;把清廉建设行为指标确定为以政府努力状况为主、公众印象感知为辅进行评价;把清廉建设成效指标确定为公众感知的主观评价。在权重设计方面,按照制度是保障、行为是关键、成效是依归的原则,将清廉制度类指标权重设定为0.2、清廉行为类指标权重设定为0.4、清廉成效类指标权重设定为0.4。这样在一个清廉评价中就能总体上形成以公众清廉感知为主与政府清廉自觉为辅的合理框架,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努力状况与公众感知状况两张皮或者互不认可的情况。
7.评价结果运用上要将鞭策政府清廉自觉与提高公众对政府清廉的满意度结合起来。一个好的清廉评价不是简单地对一个时期的政府清廉状况说“是”或“不”,而是要反映政府清廉建设的逻辑轨迹和趋势,要引导民众形成对清廉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的认知。因此,清廉评价重点不是给各个对象列队排序,而是给每一个对象的清廉建设过去、现在和将来画曲线,既鞭策政府清廉自觉的动力,又提振民众对政府清廉努力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