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清廉评价理念不局限于评价制度边界内的行为是否清廉,还包括评价和约束可能影响干净干事的不良社会习俗行为。在西方“法治”概念下的腐败与清廉的区分是以法与制度规定为边界的,但由于法和制度的制定是由政党政治控制的,它可以通过制度和法律抑制腐败,也可以修改法律和制度将一些明显会影响公权力运行的做法藏纳其中。比如,对西方政治生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金钱选举”,但他们在法律和制度安排下却可以容忍所谓的“政治献金”,美国甚至在2010年取消了个人对联邦候选人及政党参与竞选活动最高捐款总额的上限。这意味着,美国富人从此可以随心所欲地向自己支持的政客捐款。修改法律可以接受这种最公开的行贿,但保证不了受资助上台的政府不向资助者输送利益。正如美国《旗帜周刊》高级主编克里斯托弗·考德威尔指出:“美国的政治早已被华尔街寡头牢牢绑住”。 在中国的廉政评价理念中,不仅在法律与制度内不容忍腐败,还将抑制腐败的高压传导到非制度范畴的作风和社会风气层面,是一种追求从源头上保障清廉的评价与预防理念。比如,在西方预算制度控制下,“精明的政府管理人员会把每一个明细分类项目中的每一分钱都花掉,不管他们是否需要。” 按照西方的廉政评价观念,这样的浪费之举是不会影响清廉得分的。但在中国则除了符合预算要求,还要接受节俭作风的审查,可以说是对清廉的双保险。因此,西方那种盲信“程序万能”和“只要制度好,谁上台都无所谓”的清廉评价理念充其量是一种对清廉的有限追求,不具有先进性。
2.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清廉评价理念不局限于评价“在任官员”群体是否清廉,还包括评价和约束可能影响“在任官员”权力使用的近亲属行为。众所周知,“腐败是以权谋私”,现代政治体系一般都会约束在任(或离任一定时间内的)官员经商办企业,防止利益输送。但中国的廉政追求并不止步于此,还要约束县级及以上在任官员的家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并对一定岗位的“裸官”现象予以排除。相比之下,西方一些国家的总统、州长等重要公职人员本人就是商人也不鲜见,即便他们任职后申明将生意交与亲人打理,但至少也是对重要公职人员近亲属经商的制度性容忍,多少还预留了公权力外溢的空间。
3.中国对腐败“零容忍”的清廉评价范围不局限于“公权力消费”领域。单纯的“公权力消费”恰当与否可以用法律和制度去评判和纠责,但是对私人消费的正当性除了接受法律和制度审查之外,还需要更多地接受公德和良俗的拷问。中国是礼仪之邦,有悠久的德治传统。唐朝时期有个有名的“四善二十七最”的官员考评办法,其中“德义有闻”便是首要之善。进入现代国家后,中国一直施用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的治理方略,强调“法律是准绳”与“道德是基石”的统一。因此,中国对公务员行为的清廉评价不仅仅局限在权力运用环节,还延伸拓展到家风是否淳朴、邻里关系是否和睦和消费有无淫奢等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也就是说,政府清廉评价的中国话语体系是要把一切可能影响公权力运行的元素囊括其中,不留廉政评价的“死角”。
3.中国开展政府廉政建设与评价的目标定位,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更不谋求通过清廉评价对别国施加政治改革的压力。清廉建设与评价是各国制度自我完善的有机部分,清廉评价与制度改革之间的弹性空间应由本国民众把握,而不源自某种清廉评价话语权本身。否则,包括清廉评价在内的各种评价话语权就会成为霸权的一部分。由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主导的清廉评价话语权从价值标准到评价内容、评价过程、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各个环节都倾向于用西方廉政理念这样一把尺子去度量各国的清廉状况,这无异于通过清廉评价来鼓动各国践行西方政治制度,是落后的“冷战思维”的翻版。因此,中国要建设的清廉评价话语权当以尊重各国制度选择权为前提的,不发出清廉建设之外的杂音,更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和组织那样仅凭一个评价报告就在各种场合对他国提出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主张。
4.中国开展政府廉政建设与评价的功能定位,在于重点反映国家清廉自觉的努力状况,不谋求在同一时段、同一尺度给世界各国的清廉状况进行统一的排序,而是着眼于鼓励各国建立自己的清廉监控体系和评价机制,形成自己的清廉历史比较机制,勾画自己的清廉状况变化轨迹,寻找自己的清廉建设短板和破解策略。在此基础上,再来找制约全球清廉建设的共性因素,开展清廉评价交流与对话。因此,中国主张的清廉评价话语权是一种基于对话的权利与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