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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增加公众获得感:中国清廉评价话语权建设的正义基础

1.以增加公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为指针是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坚持正义方向的根本要求。与多数国际清廉评价为商人、企业代言不同,中国清廉评价要道出的是民众对政府清廉状况的真实感受。其标准就是看通过廉政建设的努力是否让民众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利、得到更多的经济实惠,是否让民众拥有更公平的发展机会、法治保障以及更健康的生活环境。质言之,是否增加了“公众获得感”。因此,中国的政府清廉建设要把正风肃纪与促进更好更快发展、给民众带来实惠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孤立起来。党和政府自身纯洁的需要与公众追求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共同构筑起清廉建设的动力与推力,政府部门与广大公众在廉政建设中不是一对矛盾体。虽然,党和政府自主的反腐败制度安排是最基本的,但它起到的效果最终还要由公众说了算,并需要根据广大公众的意见,对反腐败制度、方式和重点领域进行调整。政府清廉与否的评价权只能老老实实交给本国公众。中国对在任官员严格执行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述德、述职、述廉的年度考评制度,自觉接受最直接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作风、廉纪考问;不少地方对整体的工作部门开展了富有特色的问廉机制创新,如“公述民评”“我们圆桌会”“黄金眼”“民情观察室”等,充分调动当地民众和新媒体探察一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绩、廉绩;卓有成效的巡视制度也主要是眼睛向下的纠风查腐机制。正所谓“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评价一国的廉政制度、廉政实践和廉政成效,本国公众最有发言权。因为,公众对政府清廉与否的感知评价就像一架发现腐败的“预警机”,公众对腐败的感知最能揭示什么样的腐败、什么人的腐败、什么层次的腐败、什么腐败行为最让他们痛恨,最需要遏制,最需要先行遏制。公众的感知也最能给出什么样的机制、方式才是最有反腐败效果的。舍此,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都有可能表面化、功利化和程序化,失去清廉建设与评价本身的正义价值。

2.以增加公众获得感为指针是保障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过程正义的根本要求。公众获得感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这意味着政府清廉建设惠及的是普遍的公众,而不是少数群体。因此,清廉评价不能简单出自少数专家,也不能出自特定的商业组织和商人,这有利于避免政府清廉评价过程为少数组织和群体操纵。因为,特定群体认可的清廉、特定群体认为有获得感的清廉往往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是不公平、不便利的,不具有普遍性,而只会是排他性的。只有广泛而不分群体、地域、界别的公众感知到的清廉获得感,才能保障更广泛利益相关方的发展机会和发展预期。因此,政府清廉评价不能以某个行业报告为依据。清廉评价既不是单纯的政治建设手段,更不是讨好某些群体、服务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而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有机体系。国际清廉评价组织及其所依托的调查机构所秉持的西方标准的“法治”、“公开”、“透明”和“预算控制”等准则是西方国家长期发展中建构起来的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这些元素是否适合用来指导世界其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清廉建设与评价,值得商榷。毋庸讳言,西方许多高清廉的国家照章办事的规矩意识很强,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西方那一套清廉评价话语体系并没有鞭策、引导出真正让民众满意的政府来,反而鼓励了一味追求胜选的消极“保廉”行为,令他们长期羁绊在官僚主义和低速甚至负增长的困境之中。所以,即便经过西方法治的度量、大牌商业机构的评估、知名专家的调查和跨国集团认可,有着光鲜清廉数据支撑的不少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并未赢得西方民众的喜欢。所以,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既要同官僚主义说“拜拜”,也要与企业家做适当的切割,不能被某些利益团体牵着鼻子走。

3.以增加公众获得感为指针是保障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结果正义的根本要求。公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是一个全面性概念,这意味着政府清廉建设不能受一时、一事、一地利益的变化而动摇,避免政府清廉评价话语权受局部利益调整的干扰。因为,公众获得感是全方位的。从领域维度看,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环境等;从属性维度看,有精神、物质、机会、社会地位等;从度量维度看,有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等;从阶层人群维度看,有既得利益团体、弱势群体、城镇居民、乡村居民、不同收入阶层等。所以,这种获得感不是固定、单一的,而是综合全面的。在深化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公众的获得感难免有时在某一类型上减少了或相对以往不那么明显了,但另一些类型明显增加了;一些原来不应有福利的裁撤了,而另一些公平的机会更加有保障了;某一人群感觉少了点什么,但另一阶层的人感觉获得多了许多。但不论何时、何事和何地,民生实务都是民众获得感的最重要来源。因此,建立基于增加公众获得感的政府清廉建设与评价必须将民生实务一线领域的廉政工作作为重点,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务实精神,重点评估公众经常要找政府办的“难事”中是否有腐败现象,重点评估政府清廉建设是否让民众办事更加便利、是否增加民众的发展机会、是否让民众有更多公平、公正的保障,将廉政评价与公众希望做的“难事办好”、“好事办实”有机结合起来,让公众在廉政建设中得到更多的民生实惠。因为,没有哪个民众会撇开发展来讨论单纯的廉政。正如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那种为简单保廉而缩手缩脚、到点下班,不及时回应民众现实需要的清廉建设也不是正义之廉。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与可持续地保障公民过上体面生活融为一体,鞭策公职人员既要做到清廉,又要做到有为,促使国家在保持中高速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比较清廉和稳定的政治格局,这才是中国廉政建设与评价需要的结果,也是全面、长效地保障公众获得感之要义所在。基于此的中国清廉评价话语权才会有更坚实的正义基础。 QQhp0MeFvwe0CzgvFSToWqB1eDCNzo4zsqWmEVQ4EjqHaQwgPvYLEwMobZEUl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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