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前的今天,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署《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从此,“五项原则”不胫而走、广为流传,现已成为由发展中国家原创的、规范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六十一甲子”,弹指一挥间,“五项原则”对促进人类进步与世界和平发展,特别是促进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乃至日渐走近国际舞台的中心、重塑国际体系与秩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价值引领、道义感召、行为规范与权益保障作用。值此“五项原则”提出六十周年之际,有必要隆重纪念、充分肯定、再度强调,更有必要寻根溯源、温故知新,以便直面挑战、返本开新、与时俱进。
首先,应准确把握“五项原则”的内在逻辑,将其与《联合国宪章》等“战后国际秩序”及当代国际法一般原则紧密联系,结合起来加以运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最基本的一项是第一项即“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对包括新中国在内的战后新独立的国家而言,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民族独立既是来之不易的,又是仍然受到严重威胁的,因此,强调并捍卫主权与领土完整是摆在这些国家面前第一位的任务。第二项“互不侵犯”与第三项“互不干涉内政”则是实现第一项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处理国际关系起码的行为规范,尽管如此,但在战后包括“五项原则”提出之后的国际关系实践中,这两项“起码”的原则也不时遭到破坏,尤其是第三项,因为西方大国等骨子里信奉的仍然是“强权即公理”,一味推崇“实力至上”与“权力政治”,对外干涉“上瘾”“成风”。第四项“平等互利”则主要针对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而言,反对“弱肉强食”,追求彼此地位平等、平等相待。此外,“平等互利”原则更多的是侧重于国际经济合作,追求的是互利型合作而非单方面的获利受益。第五项“和平共处”既是前四项原则实现后的逻辑结果,也是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与宗旨,因而以第五项来“冠名”“五项原则”。
概言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中,第一项可谓“基础”,第二项属于“红线”,第三项堪称“关键”,第四项亦为“核心”,第五项则是“结果”,贵在“互相”与对等,而贯穿“五项原则”始终的“看不见的手”则是,不以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来划线,而以“共同利益”来看待与处理国际关系。
作为对“战后国际秩序”基石——《联合国宪章》的创造性运用与发展,“五项原则”自提出之后便不断深入人心,被国际社会发扬光大。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其次,饮水思源,“五项原则”思想上的直接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以列宁为代表的苏维埃俄国政府的“和平共处”外交思想。1920年6月,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契切林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上第一次使用了“和平共处”一词,他说:“我们的口号过去和现在始终是:同其他政府和平共处,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政府。现实本身使我们和其他国家得出结论,必须在工农政府和资本主义政府之间建立长期的关系。”
二是中国古代的“王道”外交传统,包括孟子开创的“纯粹王道”与荀子开创的“务实王道”。“五项原则”是新中国对自身外交历史传统的批判继承与创造发展,它所蕴含的各国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与和平共处等精神实质均能在中国古代“王道”外交思想中找到其历史原型,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则来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中华传统恕道,平等互利则与儒家“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仁学思想有着紧密联系。
再次,回顾新中国外交“洪业”,周边外交曾是新中国外交坚持“五项原则”的最优先方向,可以说,“五项原则”在相当程度上也就是对新中国睦邻外交的高度概括与准确阐述。
“五项原则”完全适用于新中国与其邻国之间的关系,而不论其社会制度是否相同。“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是新中国与其邻国建立睦邻友好关系的前提,面对一些邻国对新中国所产生的疑虑、担心与误解,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对华封锁与挑拨离间,新中国有必要通过作出此一郑重承诺与保证,以便让邻国放心,并进一步发展与各邻国的关系。“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则是新中国睦邻外交的基本内容,“平等互利”是处理新中国与其邻国关系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不仅是政治关系要平等互利,经济关系更是如此,而与邻国“和平共处”正是新中国睦邻外交所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五项原则”首先是从处理新中国与邻国的关系时产生的,进而发展成为指导新中国处理其一切外交与国际关系的普遍性原则,由此可见与邻国关系及睦邻外交在新中国外交中所占有的极其重要地位。
最后,“五项原则”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其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也正面临来自以下两个层面的挑战。
一是西方大国的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本质未变,致使“五项原则”一再被其漠视、违反、破坏。例如,美国不时对外发动侵略战争,于2003年以“莫须有”的罪名悍然入侵伊拉克,把伊拉克“祸祸”得至今战乱不绝、民不聊生;西方大国对外干涉可谓“习惯成自然”,包括针对苏联国家与中东北非地区等实施颠覆渗透,幕后策划甚至前台指挥各种版本的“颜色革命”;西方大国“抱团取暖”、联手压制新兴大国、极力维持国际体系“主导权”与地区霸权。美国与日本于4月25日发表所谓“联合声明”,声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中国领土钓鱼岛,公然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在“东海防空识别区”与南海争端等问题上对中国横加指责,这一无理挑衅当即遭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坚决反对。
二是时过境迁,“五项原则”毕竟业已经历六十年,时代背景、国际格局乃至国际关系的性质均已发生了历史性变迁,对“五项原则”既需要坚持坚守、贯彻落实、灵活运用,也需要结合国际格局多极化、国际行为体多元化、经济与科技全球化、人类社会信息化等新的时代特征,加以充实完善、推陈出新、升级换代。
中国网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