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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伦理

伦理的治政模式是极不安全、极不可靠的。一个由现实的、利益偏好的人,或经济学所称“理性人”组成的社会,觉悟、良知、善端这些东西十分重要,但它们不能成为治政的基础。

规则和伦理,都是人类的伟大创造。规则的产生,基于对人性弱点不可避免的洞察;伦理的产生,则基于对人性“善端”的希望。规则强调客观性,强调不依赖于人自身的外部约制;伦理强调主观性,强调依赖于人性的觉悟和自省。

规则表现为刚性和强制性,伦理表现为柔性和教化。伦理与人关系比较复杂,人们受制于伦理的表现差异极大。正如有句话说的:“圣贤和无赖,都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规则和伦理,也是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的治政能力,大体上规则是一种“工具能力”,伦理是一种“道德能力”。

对于人类的生存,规则和伦理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但在集体行动中,规则高于伦理。制度是用来弥补人性缺陷的,如果人都是圣贤,就不需要任何制度了。德国浪漫主义思想家哈曼说过一句挺有意思的话:“规则就像处女,她们若是没有受到非礼,是生不出任何东西来的。”对于一个由非圣贤的“人”组成的社会来说,公正的游戏规则,是任何社会得以正常运行和保持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马路上的交通灯,作为一种物化的“制度”,其制度效益是调节不同方向交通流量的平衡,确保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

太多的经验表明,伦理的治政模式是极不安全、极不可靠的。一个由现实的、利益偏好的人,或经济学所称“理性人”组成的社会,觉悟、良知、善端这些东西十分重要,但它们不能成为治政的基础。

西方有谚语说:“篱笆好,邻居好。”意思是,只有先设置好明确的篱笆,才可能有好的邻里关系。这句谚语表达了一个普适性原理:“法理”愈明,“人情”愈亲。只有以明晰的产权关系界定人们的权利空间和边界,才能产生秩序、公正、和谐这些东西。而这种产权关系的建立,如果没有健全周密的法规体系是不可想象的。

在治政效率上,规则除了“非人格化结构”外,还具有忽略个案、作用整体的特性。我们有 100 项事务要处理,如果一事一理,会十分繁杂、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如果进行管理抽象,根据它们共性制定出规则,就能“集成”地处理这 100 件事,这就是规制的“事类处置”功能。《韩非子·难一》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这是说,用有限的生命,去制止人们无限的过错,能制止的太少;如果树立赏罚的规则,在天下推行,下命令说:“做事符合规定的有赏,做事违反规定的就罚”,这个命令早上公布,到晚上风气就会改变;晚上公布,第二天早上风气就会改变。两千多年前韩非的这一卓见,远远超出了他同时代的人。

“规则高于伦理”意味着,在协调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时,规则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伦理则是它结构性的辅助和补充。规制减少了不确定性,使世界变得能预测,激励和约束着“政治行动者的行为和他们的集体选择”。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觉悟”不被泛化,“觉悟”会更有尊严;“人情”越理性和节制,“人情”会保持得越好。全球化时代,人类治政的本质是规则理性。可以由规则、制度来解决的事情,应尽量避免滥用伦理的方式。伦理的和人治的交易成本,有时低于规制的交易成本,但是它长远绩效一定是低的,且伦理和人治不是人类社会公共治理的根本之道。

(《决策》2010 年第 6 期) W5oYp4pv7XRAAWK3tHNBzzAGtkbRgJ2hwQ75PjTMQJJfRgm/6vBOzUd8/JhIde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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