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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减租减息政策的成因

一、政治原因

(一)日本侵华,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

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国家相继侵略中国,中国一步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九一八事变是日本侵略中国的开始,此后日本便在中国实施其“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国;如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满蒙”的计划,妄图迅速地把中国变为它的独占殖民地。

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卢沟桥事变,中国守军奋起抵抗,全面抗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的大举入侵,给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带来了无尽的灾难。中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是民族抗战中的主要力量,是抗日军队的主要来源,也是抗日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生产者。但是,严重的封建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村经济凋敝,民不聊生,人力物力都无法满足抗战的需要。同时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客观上使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使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农民以及其他革命民众同地主、资产阶级的矛盾降到了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这种情况的变化,就需要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利益为重,审时度势,捐弃前嫌,在坚持抗战、坚持团结、坚持进步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出一系列新的、适应抗战形势的方针和政策,来调整各阶级、阶层、政治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毛泽东在1937年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中日民族矛盾的发展,使“中国的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既然要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么,由暴力没收方法转变到新的适当的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 1937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制定并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战略口号,主动地将暴力没收地主阶级土地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

(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

减租减息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调节农民与地主这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相互利益和关系的最恰当的政策。在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以后,党面临着一个如何改善农民生活,休养民力的问题。中国农民是抗日和生产的基本力量,如果改善农民生活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就难于激发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抗日战争就不可能取得胜利。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它一方面要求地主债主减租减息,减轻对农民的剥削以改善农民的生活,以调动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求农民在减租减息之后,向地主债主交租交息,照顾地主利益,保障地主的地权和财权,以争取地主阶级站在抗日人民一边。因此,减租减息政策是在中日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适当地调节地主与农民矛盾所应采取的一项正确政策。

此外,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也能够联合国民党共同抗日。1926年10月在国民党代表扩大会议上通过的政纲关于农民问题的部分中,规定了减轻佃农田租25%,1929年6月的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上,也通过了二五减租的决议案。这与中共提出的减租减息土地政策具有相似性,所以中共提出减租减息的政策不会遭到国民党的反对并且使得国共两党能够重新团结起来。

二、经济原因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如果没有巩固的经济基础,便很难巩固晋西北根据地民主政权。抗日战争爆发前,晋西北是地瘠民贫、生产落后的地方,不仅近代工业近乎空白,农业生产也十分薄弱,而且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使整个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一)土地关系不平衡性

战前土地相当集中,分配不平衡。在兴县、河曲、保德、宁武四个县十七个自然村中,地主人口占总人口的8.25%,掌握全部土地的31.7%;工人、雇农、贫农,连中农在一起,占总人口的80%,而所有土地,只有48.7%;富农人口占总人口的8.25%,占有土地18.8%。将地主和富农加在一起,他们所有土地就要占全部土地的50.5%。

据晋绥分局对晋西北兴县高家村、温家村、临县窑头、刘家圪堎、杜家沟等5个村的调查,晋西事变前,地主只占人口4.7%,而拥有的土地却占全部土地的30.3%,土地比重当人口比重六倍多。地主每户平均有地595亩,每口平均有地133亩。富农,在晋西事变前,人口占总人口的15.3%,所有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4.8%,土地比重大于人口比重的40%,每户平均有地218亩,每口平均有地35亩。中农,在晋西事变前,人口占总人口28%,土地占全部土地27.5%,土地比重略小于人口比重。每户中农平均有地102亩,每口平均有地20亩略强。贫农,在晋西事变前,人口占总人口46.2%,而所有土地只占全部土地16.3%,人口比重约大于土地比重三倍。很多贫农没有土地,或仅有少数土地。每户贫农平均只有土地29亩,每口平均只有7亩略多。贫农使用的土地,大部分依靠向地主租种。雇农和工人,在晋西事变前,人口占总人口4.7%,所有土地只占全部土地0.85%,人口比重大于土地比重五倍。每户平均只有土地16亩,每人平均只有3.8亩。他们大部分没有土地,主要是依靠出卖劳动生活。

据1941年对兴县、临县等18个县、100多个行政村、近千个自然村的统计,占总户数8.35%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27.1%;占总户数31.6%的中农,占有土地总数的45%;而占总户数51%的贫农,只占有土地总数的25.5%。人均土地地主为88.2亩,富农为33.38亩,中农为23.8亩,贫农为9.58亩。即地主每人平均土地等于富农的2倍半、中农差不多4倍、贫农的9倍多。

此外,从土地质量上看,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多是水地、平地,而贫农、中农占有的土地多是坡地、旱地。如兴县、临县等11个县、百余个行政村中,占总户数7.59%的地主、富农,占有56.6%的水地;占总户数41.2%的贫农,只占有水地的11.68%。据兴县蔡家崖村1941年12月的统计,占总户数27.7%的地主、富农,占有94%的水地和78.05%的平地;而占总户数70.6%的中农、贫农,只占有6%的水地和21.95%的平地。

由于土地占有数量的悬殊和好地坏地的占有不均,地主富农阶级便凭借其优势,自己不参加劳动,靠出租土地等方式剥削他人来生活;而缺少土地的农民,特别是雇农和贫农,不得不靠租种地主的土地被人剥削来维持生活。所以,封建主义的剥削关系十分明显。

(二)租佃关系不合理性

地少不足以耕种或没有土地,这是晋西北农村普通农民的基本情形。所以,无地或少地农民除“走口外”、赶脚或从事零星的商业活动以外,谋生的路向十分单一,他们为了生存而只好租种地主的土地,租佃关系因之自然较为发达。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

晋西北农村土地主要集中于地主富农之手,甚至商人和店员每户土地平均占有额亦超过了贫农,至于雇农、佃农和贫民土地占有量更少。1942年富农平均每人占有土地8垧以上,富裕中农则为3垧左右,中农则为2垧余,贫农只能达到1.5垧,同时各个阶层在占有土地的质量上有很大的差别。各个阶层除店员外,土地使用量均超过了土地占有量。若以1942年人均使用土地量计算,大约富农每人7.5垧,富裕中农为7.4垧,中农2.9垧,贫农2.4垧,佃农3.1垧,贫民1.4垧,商人1.8垧,小商贩1.6垧,店员2.6垧,而佃农则还不到1垧。

农民既然使用土地量超过占有量,说明租佃关系必然存在。据调查,晋西北段家沟村土地使用来源主要是城关地主,其集中了大部分的土地,农民要想获得土地来耕种,只有向其租佃一途,所以这里租佃关系很普遍。但该村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租佃关系,一种是土地的占有属于地主,由佃户直接向地主租入而耕种;一种是农民为向高利贷者借贷而不得已将自己的土地契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然后自己返回来再出一定的租额将地租来耕种(土地的占有权仍属于本人),如此则债权人可以获得双重利润,此乃一种变相的高利贷盘剥形式,亦为一种特殊的租佃形式,而这种形式在该村是比较多的。这里的租佃方式除了普遍的定额租外,还有一种叫“伙种”的方式,即地主与佃农按照春季播种时商定的条件分享实物收成,一般有对半分、四六分和三七分三种(四六分地主六,三七分地主七,但通常以生产条件来商定实物分配),伙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具、肥料、畜力和种子全部或一部分由地主负担。至于租额,定租一般每垧租米梁地三升至一斗半,塔地一斗至两斗半。该村租佃关系在各阶层中以贫农乃至于中农或富裕中农构成主体,其在战前涉入租佃关系的66户中就占了32户,在1939年的67户中占了38户,1942年的67户中占了45户。从总的趋向观察,战时中农、贫农和佃农租佃数量均在增加,租佃关系在1940年仍然呈现出发展的势头,并成为普通农民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途径。沉重的租佃使农民失去了生产的积极性,因为“当农民负债十分沉重,致使他实际上为放债人劳动时,债务就会对产量产生不利影响。许多国家的农民负债十分沉重,以致他们无法偿还每年的利息和到期的本金。于是放债人除了农民所必需的口粮外,拿走了农民生产的一切。处于这种状况的农民,对于改进耕作毫无兴趣,因为他们的全部或者是大部分收益都会落入放债人的私囊”。

(三)借贷关系较普遍

借贷关系是中国乡村主要经济关系之一。在晋西北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农民生活十分穷困,半数农民举债度日。如保德县地主傅燕威、张付来二人就共有债户138户,债务358宗,合计白洋6926.4元,粮食87.13石。兴县樊学迟等5户地主,即有债户644家,租息1377.9石,白洋24800余元。借贷形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钱的借贷,一种是粮的借贷,即钱债或粮债,这两种借贷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具体形式有:

1.借约与抵押品。借款一定要写借约。有的只写借约,找一个至三个保人,就可借款。有的除借约外,还须有抵押品:地产、房屋、物品等均可。有抵押品的借约,如抵押品系地产,有的把地契连同借约一并交债主保管,“质地借钱”,有的只开“四至”(指明耕地四周界线的文件),不交地契。这均叫“捉地”。土地的使用权,仍属原主。约上注明,如到期不能交付利息,则抵押品即归债主使用。

2.限期借贷与不限期借贷。限期借款,即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将本利清还;不限期者,即是只要对方能交付利息,借贷关系可长久继续下去。

3.押产、押地。借贷到期不还本利,或不付利息时,无抵押品唯保人是问。有抵押品者,则占有抵押品。在占有作为抵押品的土地时,就叫押地。在押地期间,债主即以押地收益代替利息。债务人将来有钱时,在清付过去所欠的本利后,即可将土地收回。押地数量与贷款的比例,大约为押地收益,足以支付贷款利息为准。押价均在地价一半以下。

4.还有一种典地借钱的形式。这叫作“钱无利,地无租”。这分为两种:一种叫活典,及约上规定:“钱到回赎,无钱永远营业”,回赎期无限制。一种叫死典,即约上规定,限年回赎,如“过期不赎,即做卖绝”。

1930年阎锡山的省钞倒台以前,晋西北乡村借贷关系尤为兴盛,地主、富农和商人构成债权方主体,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等社会中底层阶级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补充,不过,陷于极度贫困的绝大多数中贫农和雇农则是借债主力军,至于那些不具备偿付能力又无抵押之物的人只能算作潜在的负债阶层。

借债的利息,大致分为月利、年利两种。月利最高为5%,最低为1%,普遍为2.5%左右,个别地方也有高达10%-30%的。利息的计算,大多是“复利”,即“利滚利”,也叫“驴打滚”。如到期还不清,就得利上加利。还有“倒扣利”、“押青苗”、“扣文契”、“接天计”等等。在这种高利贷的盘剥下,农民债台高筑,有的还债还了几代,不仅没有还清,反而越还越多。如临县大川农民辛万美,只旧债就有1090元和黑豆13石。在晋西北的河曲、保德等地流传着“河曲保德州,十年九不收,男人走口外,女人挖野菜”的民谣,就真实地反映了农民生活极度贫困的状况。据统计,临县从1927年到1936年的10年中,全县1.8万户中有9000余户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上述种种情况,使得农村阶级关系十分对立,农民不但在经济上受着沉重剥削,而且在政治上受着残酷的压迫,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压抑,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作为抗日雄厚的基本力量的农民,生产的热情和抗日的积极性自然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抗战爆发后减租减息成为战时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晋西北根据地党政军及各级民主政府为此做了长久的不懈努力。 ngz8XlFsQWJzEYylIpEEuOZ3GN4mPDgYPRQnlUW+x9MryjfHDbeYfOZFLsJ4Kz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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