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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1.3.1 国外研究动态

1.3.1.1 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问题研究

鉴于西方国家的市场机制发育和形成时间较早,其农村土地市场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也比较丰富。第一,对农地市场化交易与市场失灵问题,学者们有不同论述。例如,Jean Olson Lanjouw(1999)利用一般土地租借均衡模型来说明信息和农村土地市场的有效性问题;Douglas C.Macmillan(2000)认为土地在公开市场自由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进而产生社会动荡,因此土地市场交易需要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第二,土地市场化会导致土地的兼并与集中的论述。例如,Binswanger等(1995)提出了农地市场化中由于农地过度集中兼并,导致悲惨的出售(Distress sales)情况。中国、日本及拉丁美洲等国家地区都曾出现过这一状况。类似的研究结果,如Deininger和Feder(1998)指出,在古代中国以及近代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改革过程中,除少数国家(如德国)外,多数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趋于集中,而因缺乏资本,无地和少地的贫农难以通过市场买卖来获得土地。第三,农地市场化流转形成的大农场在农地经营和借贷中更具优势的观点。如Rosenzweig and Binswanger(1993)研究发现,印度小农场主为降低农地经营风险,在种植作物组合选择上相对更加保守,这一选择结果又使得其经营收入水平比不受种植选择约束的农户更低。Deininger(2001)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大农场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上,具有比小农场更明显的规模经济优势,使得普通的小农获取正规的信贷困难。Kevane(1996)指出土地租赁市场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实现土地从贫穷和劳动力充足的小农场向富裕且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大农场转移。第四,农地经营外部性及农地市场化政策干预必要性的观点。例如,E.R.Alexander(2014)指出,由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地域因素导致的土地质量差异性等特性,使土地产权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有限的可置换性,这些属性使土地及房地产投资面临投机风险,因而土地市场化流转需要公共干预缓解消极的社会后果。Feng Qiu等(2015)对加拿大卡尔加里-埃德蒙顿走廊地区研究发现,农地细碎化程度的加剧会进一步鼓励农地向城市用地转换,而农地使用和决策活动在周边地区有强大的溢出效应,忽视农地经营的外部性可能会导致估计结果和边际效应有偏差,从而误导政策决策。第五,农业补贴对农地市场化流转具有负向影响的论述。例如,Roberts等(2003)、Lence等(2003)、Kirwan(2009)均指出,农业补贴会导致农地市场交易价格的上涨,农户考虑因租金成本的增加,会减小转入农地的概率,同时由于存在对补贴提高推动租赁价格上升的预期,农地转出方长期租赁农地的意愿也会降低。

1.3.1.2 农地社会保障研究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据国情差异,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体现。对于实行土地私有制度的国家与地区而言,由于其土地产权界定相对清晰,在土地市场化流转中对土地供给方的补偿机制与社会保障体系也较为完善。总体而言,国外学者们侧重于农地经济功能研究,并以农地资源价值评估为主要切入点,如有条件价值评估法(CVM)。而对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研究相对较少,Scott(1976)在研究东南亚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时,当农户进行小规模土地生产经营时,农民的决策基础是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因此对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而言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大于其经济功能。在对国外土地社会保障问题的长期研究中,王克强(2005)发现,由土地实物性质保障向农村社会保障变迁的过程中,大概需要经历三个阶段:从农民几乎完全依赖土地获得生存保障且极少数人能够获得社会保险,到土地生存保障占社会保障的比重持续下降,再到社会保险基本覆盖。国外农地社会保障的发展路径,也为我国农地市场化流转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提供了参考与启示。

1.3.1.3 农地抵押金融制度研究

国外将土地抵押制度称为土地金融制度。土地金融是以土地经营为目的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中土地是贷款的信用保证,通过抵押土地以获得贷款,为借款人自身进行土地改良或其他促进农业发展的活动筹集资金。由于德、法、意、美等国都有较长土地金融制度实践历史,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比较丰富。De Soto(2000)指出由于缺少清晰的产权凭证,一些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居民所拥有的实物性质土地财产难以转为可流动的货币化资本,从而极大制约了农户融资能力,他的思想及主张也极大影响了拉丁美洲国家及其他国家以提升土地能力为目标的农地产权改革。Binswanger &Deininger(1999)认为以降低交易成本与产权清晰化界定为基础的农地流转制度设计,是实现农地金融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基础,基于其这一思想农地确权成为多数发展中国家降低农村信贷融资约束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外,Feder(1988)在对泰国农地抵押制度改革的研究中发现,在该地区被调查的四个省份中,三个省份被授予农地产权资格的农户家庭其信贷供给量得到显著提高,因此判断信贷供给改善与农户信贷可获得性提高是农地抵押制度改革的主要好处。Lopez(1996)基于洪都拉斯地区的农户数据分析也表明,农地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农地抵押制度改革对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取性、改善信贷供给不足问题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1.3.1.4 公积金制度研究

围绕上述两种公积金制度,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理论与实践探讨。西方学者主要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对公积金制度展开了研究:一是基于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理论视角的研究。在《哥达纲领批判》与《资本论》中,马克思分别阐述了在社会再生产与社会总产品分配过程中,为了防范生产过程中的不测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在劳动创造的总价值中进行一定的基金储备。以科斯、诺思、拉坦、戴维斯(1994)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以限理性人和主体创造性为假设前提,构建了包括成本收益、供求关系、一般均衡等在内的制度供给与创新理论分析框架,成为公积金制度创设、变迁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依据。互助、强制储蓄、投资基金及组织结构等理论为公积金管理、监督、运行机制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二是基于实践层面的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状况和效果评价研究。国外学者主要围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印度雇员公积金制度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强制公积金制度等展开。Mark Boleat(1985)认为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行使了住房金融功能,同时表示住房金融制度应确保能够为居民提供长期且稳定的贷款支持。Mukul Gasher(2001)指出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缺乏抵御通货膨胀的自动保护机制,一旦出现通货膨胀或货币贬值都会使中央公积金资产的实际回报率降低,从而可产生低养老金替代率,导致用于养老的公积金储蓄不足。Vasoo and Lee(2001)通过在对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和住房政策分析后表示,中央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Wong and Yap(2003)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使用情况研究表明,该制度运行中面临着人口趋于老龄化与住房升级长期需求的两难困境。Asher(2010)研究认为,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资金回报率滞后于实际工资,但总体运行趋势仍较为乐观。Kaushal(2014)认为印度的雇员公积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有助于减少贫困与提高家庭支出水平。此外,Chu(2011)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强制公积金资金投资的研究发现,该项公积金股票基金中 56.43%的股票基金价格水平与股票市场指数具有协整关系。

1.3.2 国内研究动态

1.3.2.1 农地市场化流转问题研究

总体而言,国内学者们对农地市场化发展的趋势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农地市场带来的关于公平与效率的效果分析学者产生了明显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农地市场化流转不仅能够实现农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还能够导致公平。例如,杨学成和曾启(1994)认为,土地流转市场化机制不仅能够使农业生产力要素实现一个动态优化组合,还能够将土地调整的决策权分散在广大农户手中,确保土地调整的公平性;马晓河和崔红志(2002)指出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地资源使用效益,也是实现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基础;黄延廷(2012)在分析农地市场化的经济绩效中指出,农地市场化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土地利益,提供土地经营的价格激励,并带动其他要素投入现代农业。此外,陈海磊等(2014)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是从低效率的农户转到高效率的农户,因此认为土地流转是有效率的。

一些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表示规模经营并不比小农生产更有效率,同时认为农地市场化流转会导致农地过度集中、兼并现象,从而降低社会公平,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李昌平(2003)考虑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农业经济的长期现实选择,精耕细作是中国农业的优势,而非农地私有化、规模化、集约化;温铁军(2008)主张谨慎推行土地的流转和集中;贺雪峰(2015)对当前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以扶持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三农政策提出了质疑,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是农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经营会使农村“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中老年小农失去土地,而这些农户的后续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将会产生社会性问题;二是对于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并不比小农生产更有效率,因为小农更加精耕细作。黄宗智(2000)、张五常(2001)、费孝通(2002)等通过研究中国近代农村发展状况发现,土地市场化使得土地资源趋于集中、兼并趋势,不利于社会公平;黄祖辉(2000)研究表明,在技术、受教育程度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农地经营大户相比较于小农户更具有优势,从而形成土地市场化流转的集中趋势;秦晖(2002)考察发现,中国历史上土地兼并带来地权集中问题,主要是圈地、封赐、投献等政治干预所致;田传浩等(2004)则从社会保障视角分析表示,在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农户为渡过生存难关而出售土地,从而导致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1)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农户激励政策问题研究

从现行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对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影响已有研究来看,学者们尚未达成共识。一部分学者认为农业补贴对农地市场化流转具有负向影响,如熊群芳(2009)、冯锋等(2009)表示,当前农业补贴政策难以调动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也有学者认为农业补贴对农地市场化流转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如牟燕(2007)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补贴额度显著正向影响着农户土地转入数量;冀县卿等(2015)认为农业补贴的发放对象与发放金额的设定是影响土地流转政策激励效果的关键因素。

(2)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农户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当前,关于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农户后续保障问题研究,学者们多围绕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农民展开,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吴文元和朱冬梅,200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鲍海君和吴次芳,2002)等,而缺少针对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中农户生存权利保障的研究。然而,普通农民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农地流转也同样会面临失地、失业风险,这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直接影响着农地市场化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进程。也有学者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利益保障的有效途径(房慧玲,1993;肖端,2013),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农地产权明晰化和收益分配货币化。但其较高的实施成本(王小映,2003),对成员自由股权转让流通与退出权(钱忠好和曲福田,2006)存在诸多限制条件,以及农地股权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刘愿,2008)等,都决定了这一制度并不具有普适性。此外,目前关于农地流转的保障机制研究多倾向于单方面农户转出或退出农地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刘同山和刘立腾,2014),缺少以农户双向选择、农地资源双向流转为基本思路的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探讨。

1.3.2.2 农地社会保障研究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农地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和意义尤为重大,学者们也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随着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发展,应该逐渐淡化农地的保障功能,而不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黎翠梅(2007)、陈希勇(2008)分别就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进行了不同界定。王克强(2004,2005)分别考察了上海市和江苏省两地土地对农民的多重保障效用,其结果均显示基本生活保障是土地对农户的最主要效用,基于此提出我国土地保障应逐步向社会保险转换的政策建议。刘玉侠(2009)从返乡农民工保障缺失视角探讨了农地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黄祖辉、王朋(2009)指出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居民而言具有独特现实意义,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邹秀清(2012)对浙、赣、桂三省农户的农地保障功能进行了测度,并指出农地保障功能存在地区差异。罗必良(2013)指出应该从保障农民的土地福利功能转向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功能。

1.3.2.3 农地抵押金融制度研究

我国的农地抵押金融制度研究是在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基础上进行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这也决定了其与西方发达国家土地金融制度存在本质差异。同时,从国情考虑,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土地作为金融信贷抵押品一直是禁止的。近年来,随着农地产权制度和农村金融制度不断改革、创新及相关法律政策推进,农村土地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方式逐渐成为可能,国内学者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论与实证研究:总体设计上,施晓琳(2002)建议在消除现有法律上障碍的基础上,设立类似于外国土地银行的政策性银行主管该项制度。抵押贷款可行性研究方面,尹云松(1995)最早指出建立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层改革的一个重点,并提出了该制度的具体组织体系及实际运作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研究方面,罗剑朝(2013)对杨凌示范区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五种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模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惠献波(2013)对河南省四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农户的调查后发现,潜在需求低、融资成本高等是其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正规信贷经历、主要收入来源、性别和年龄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影响。

1.3.2.4 中央公积金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涉及我国的体制、制度、环境、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国外尚未出现类似的住房保障制度或公积金制度,因此较少有国外学者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的相关文献。随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实践中日趋成熟和完善,国内学者对两种制度的研究也更加深入。

首先,国内学者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考察研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甘行琼(1998)、王欣(1999)都较早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功能、管理机构等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该制度对我国保障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杨伟(2008)、贾洪波(2009)等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动因、具体举措及改革趋势做出了评析。郭林(2012)从人口、政治、社会和经济四维环境视角分析了该制度的变迁及特点。

其次,学者们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不同视角的分析与探讨。理论研究方面,张东(2002)指出互助、强制储蓄、基金和委托代理等理论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主要理论基础。属性探讨方面,曾筱清、翟彦杰(2006)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并且具有有限制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属性。夏恩德、石璋铭(2009)将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属性界定为带有公益福利性的互助保障储蓄基金,并从这一属性出发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公平与效率问题。运作管理方面,运作管理上,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覆盖面窄、保障功能有限、运行效率低以及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韩立达和郭堂辉,2009);而确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尤为关键,肖作平与尹林辉(2010)采用 34 个大城市样本数据实证分析表明这一缴存比例受到人均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房价、城市人口数量等因素影响。此外,周京奎(2012)表示放松公积金约束有助于提高居民住宅权属福利,同时对改善型住宅需求规模影响显著。制度变革与创新上,刘丽巍(2013)和耿杰中(2014)均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成为一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1.3.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通过对上述文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农地市场化、规模化经营问题和公积金制度研究均给予了广泛的关注,总结上述已有文献研究成果,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当前严重超小化、细碎化的农地经营现状,推进农地市场化流转、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农民对农地保障的依赖需要通过制度化保障机制加以替代和弱化,从而推进农地流转市场有效运转;第三,农地抵押贷款是促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项重要融资途径,但对于既能够确保农民资金有效需求得到满足又能使银行风险最小化、可持续经营的农地抵押贷款运行方式还在探索中;第四,住房公积金制度立足我国国情基础上,对中央公积金制度进行了有益借鉴,它在解决我国城镇住房保障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我国农村领域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但已有相关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1)缺少将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手段,进行以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为目标的农地流转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研究。国外学者侧重于从土地市场交易、资源价值评估及土地规模经济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国内学者多从农地市场化、规模化经营必要性、模式、影响因素、评价标准及适度规模测度等方面研究。从已有研究中可以发现如下不足,一是现有理论研究多侧重于从规模经济理论视角探究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缺少从激励与保障机制视角对农地市场化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探讨;二是对于促进农地实物保障向货币化福利社会保障转型的创新政策与制度保障机制设计研究不足。这两个方面的不足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研究空间。

(2)尽管国内外已有研究表明,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各地区居民不同领域的权利保障问题作用突出,但尚未有将公积金制度引入到解决“三农”问题领域,特别是解决农地市场化流转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在经济学、社会保障学理论基础研究方面为新加坡公积金制度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构建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而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功能、管理模式、运行效果等具体研究不仅对完善该制度提供了诸多理论指导和参考,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本书提出的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也提供有益借鉴。国内学者主要侧重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发展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并随着该制度在不断改进完善,相关理论研究也逐渐全面深入。但现有文献尚未从“三农”视角出发以改善和保障农民生存发展权利、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带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为目标进行公积金制度构建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并应该引入到解决“三农”领域问题中,但简单地照搬、复制是不可行的,结合我国的农地制度及农地市场发展现状,提出的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是对公积金制度之精髓的有益借鉴和发展。

(3)以农地承包经营抵押为基础,从政策性农地金融制度构建视角探索解决农户信贷可获得性问题的研究不足。国内现有研究中,多数学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持赞同观点,且多集中在制度设计、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一些学者基于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具体规则,但农地承包经营抵押的农户可获得性与银行风险分担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建立在农地承包经营抵押基础上的农地流转公积金贷款制度,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设计层面提高农户农地抵押贷款的可获得性和银行风险最小化。农地流转公积金本身就具有抵押物品属性,因而可以降低农户单靠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所面临的还贷违约风险。因此,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贷款模式,在满足农户农地市场化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更有利于实现农地金融服务自身的风险最小化和可持续化经营。 lusDEVFwHXB8NZQSgbSsGY6CJUfhtBGdt6nHL9RbAGKbPtED2n5lI+aqLbnMP0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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