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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总体上,本研究主要试图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构建,以期解决当前我国人多地少状况下农地市场化中的农户政策激励与生存保障问题,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生存、发展权利保障提供政策参考。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方面:

(1)在理论上,找出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农地市场化流转的激励与保障政策不足问题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从制度性质、功能定位、资金归集与使用等方面对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的总体思路与方案构想进行设计。

(2)在实践上,从农户意愿视角探讨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的现实可行性,对该制度设想下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因素、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公积金的缴存意愿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及对农户缴存意愿水平进行测算研究。

(3)在微观上,通过对重庆市江津区农地市场化流转的政策探索实践进行案例分析,总结该地区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做法,为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提供现实参考。

(4)在宏观上,分析我国农地市场化流转的激励与保障政策现状、问题;针对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可能面临的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运作等风险进行防范机制设计;从农村产权制度变迁视角,探讨农地产权制度在“两权分离”“三权分离”与“产权比例化”背景下公积金制度的不同实现形式,并提出建立该公积金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

1.2.2 研究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1)有利于拓展农地市场化流转激励与保障政策研究视野

在现行农地制度背景下,如何优化和创新以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的农业政策与制度保障机制设计,将成为减小农业生产成本、提升农业竞争实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然而,从已有研究来看,农地市场化流转激励机制多从政府财政补贴角度探索,缺少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和长效激励机制;关于转出地农户的保障问题研究,多侧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而对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中的农民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给予较少关注。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是在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框架下,试图通过农地市场化流转政策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方式,化解当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激励与保障不足问题,将政策性金融服务与农地货币化福利保障手段相结合进行总体方案设计。该制度研究既是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三农”模式和制度安排的创新,也为我国农地社会保障制度及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新视角。

(2)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公积金制度及理论

纵观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已有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理论不断发展,但尚未有将公积金制度运用在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三农”领域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已有关于农地流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地流转模式(肖轶等,2009)、农户农地流转意愿(乐章,2010;李启宇和张秀文,2010)及农地适度经营问题(汤建尧和曾福生,2014)等方面研究,忽略对农地市场化流转中的农民生存发展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及理论研究,以农地市场化流转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为基础,力图实现农地资源由传统的实物分配方式向市场化的货币分配方式转变,不仅是对公积金制度运用范围、领域的拓展,也是对该制度本身的丰富和发展。

1.2.2.2 现实意义

(1)为农民生存、发展权利提供多重保障,有利于农村社会繁荣与稳定

农地市场化流转、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在其向城镇和非农领域转移过程中,其基本生活及再就业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会严重影响农村甚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正是试图长远性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对于期望扩大农地生产经营规模向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农户,可以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获取扩大再生产的政策性经营补贴和信贷资金支持,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型保障。其次,对于农转非的农户而言,转入其他行业随时面临失业风险,一旦失业或想退出非农产业重新回到农村,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又可获得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次转入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既降低了农民失地后失业的风险,又为农民提供了生活和农业再就业保障。最后,对于建立了个人农地流转公积金账户的所有农户而言,该项基金最终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在公积金存款到期以后,农户可连本带息将其全部提取作为养老保障金。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下构建的农民农地多重保障功能,不仅是对农民生存、发展权利的充分尊重和维护,也对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繁荣稳定起到了制度性保障作用。

(2)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方式转变,有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实物分配方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同时货币化的分配方式才是现行经济体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合理化选择。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长期延续着传统的按人口实物分配的方式,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兼顾了公平,但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公平,同时也无法实现效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发展,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方式转变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在确保农地性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农地流转储蓄基金的方式,可以顺利实现农地市场化、货币化的分配方式转变,过去被人为压低的农地价格通过市场机制能够得到真实反映,最终将直接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为农户增产增收摆脱落后与贫困,寻求自身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条件提供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和制度保障。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三农”模式,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产权担保融资等农地金融制度尚未成形,农户手中也缺少能够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抵押品,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收入扣除维持生计那部分支出,几乎没有用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剩余资金。面对当前农地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缺少必要流通资本的现实困境,本书提出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通过在专门机构建立农户农地流转公积金专门资金账户及该项公积金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以为具备农地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能力和意愿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化解资金短缺造成的尴尬局面。作为一项全新的政策性农地金融服务“三农”模式,农地流转公积金可以为推进农地市场发展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注入新鲜血液;与此同时,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方式进行的农户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保障,又实现了农地实物化保障功能向货币化福利保障方式转变,有利于释放农地生产性功能,使农村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稀缺要素得以充分自由结合。

(4)有利于创新农业政策补贴方式,为农业补贴政策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业补贴的财政转移支付,农业补贴项目内容也在不断增加和细化,但“怎么补,补给谁,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一直是困扰农业补贴政策的关键问题。在当前财政转移支付能力与黄箱政策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进行农业补贴发放的方式有利于保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目标实现。一方面,整合现有黄箱政策的补贴项目,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方式进行补贴发放,对其中与产量、面积、牲畜数量挂钩的部分补贴项目,如粮食类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可以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账户向农户发放,在不突破黄箱政策上限的同时,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可借势绿箱政策,按照“谁种地,谁得补贴”的原则,将过去按承包地面积计发补贴的方式转变为按粮食产量或播种面积进行补贴,有利于促进农户增收、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因此,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进行农业政策性补贴发放,既有利于整合与缩减相关补贴的配套管理机构与编制,从而减少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补贴资金利用效率,又能够针对农户转入、转出农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贴和生存、发展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也是对现有农业补贴发放形式弊端弥补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5)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乡统筹发展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对等。从分配方式来看,自 1994 年以来,我国全面实行了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变过去的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方式,在保障城镇居民住房及房屋财产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城镇居民收入、生活水平。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是农户享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权,与农民直接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农地、宅基地使用权都是按人口进行实物分配的。从房屋土地产权制度来看,城镇居民房屋使用土地一般为国家所有,在权籍证明完备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设立抵押、出租、交易等民事行为,且一般商品房使用权为 70 年;而农村居民房归属集体所有,农村居民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宅基地使用权超越村集体是无法进行市场流通的。与城镇居民相比,我国农村居民在土地和建立在土地上的财产收益、使用、抵押、处置等权利上的选择相对单一、狭窄。从住房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城镇居民住房、租房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住房低息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中的一部分资金是国家通过政策补贴的形式规定企事业单位定期为职工发放的,从而使城镇绝大多数工薪阶层住房权利受到了保障,对于城市低收入和贫困人群,政府提供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贴租等福利保障。而农村居民在住房上虽然有村集体按人口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民建房、修房这部分资金从来都是独自承担,尚无来自政府方面的补贴。从可得性、享用性和流通性方面来看,由于市场和政府作用不同程度的不到位与缺位,导致城乡居民住房福利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顾建光,2009)。因此,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事实上从居民土地权利和福利保障水平方面拉大了城乡差距,这种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距又进一步揭示了农村土地分配方式转变的重要性。

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致力于首先从与农民生存、发展关系最密切的农地出发,试图通过制度构建促进农地分配方式转变,进而促进城乡居民生存发展权利对等化,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制度保障机制。这不仅对农地领域改革具有探索性和建设性意义,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也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R7YvHx0NYnkNMohClKgaHE1YBtaWh/AjtW3Dxe2DJ2jKafAVWTJbngqPYci0Pm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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