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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农地市场化流转问题的作用分析

2.5.1 公积金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从国内农业生产实践来看,人民公社时期的会计核算“经营资金来源”科目中就列有“公积金”项,其含义是:依据生产队的收入情况,从每年集体收入中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社员的生活需要(张鸿欣和陶立业,1960)。这一时期,公积金的使用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数额,主要是根据每一个年度的生产需要和预计,同时在社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通常会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 3%-5%以内,而对于少数收入较高的生产队,其扣除的公积金比例相对也会略高一些。到20 世纪 80 年代,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为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按照“谁积累,谁使用,财产归谁”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公积金中的货币部分作为村(屯)生产费周转金,在农村集体成员中进行短缺资金有息借贷(王金川,1985)。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比,早期的农村集体提留“公积金”虽然在管理运作上相对落后,且作用范围有限,但其生产生活保障与金融服务功能已初步显现。这种集体“公积金”缴存模式也为本书以促进农地市场化流转为目标的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想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从现实经验来看,公积金制度运用的国家(地区)和领域均较为广泛,马来西亚、印度、中国香港实行以雇员退休保障为主的公积金制度,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住房保障为主,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则是一项涉及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最早产生于马来西亚,而新加坡1955 年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使其得到了发展壮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为国家积累发展资金,促进资金在社会成员、各行业领域间自由流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进大致经历了试点—全面推行—探索改革—改进完善四个阶段。首先,于1991 年 5 月在上海率先建立,紧接着 1994 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 号)文件的提出,指明了要在全国所有县级以上城镇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 年,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 2002 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此为基础制定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和规范,同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具体指导。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 年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4 年底,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达74852.68 亿元,累计提取额占缴存总额的50.51%,累计发放2185.85 万笔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从制度建设到运营管理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管理运作模式,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提高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福利水平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2.5.2 公积金制度政策性金融服务对农地转入方的激励作用

通常,公积金制度以强制储蓄方式聚集社会分散资金,使资金在参与成员间互助流通,并通过政策性信贷服务实现对参与成员的特定权利保障。以强制储蓄方式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例,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信用业务主要通过对资金合理化配置,确保了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同时,实现了对居民住房保障领域的政策倾斜和激励,还极大程度地减轻了单靠政府住房补贴所形成的财政压力。当前,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正面临着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及农地超小规模经营的严重制约,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注入,而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其开展信贷金融业务的核心目标,在对风险较高而收益较低的农地领域经营活动的金融支持十分有限。因此,建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服务特点的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中资金瓶颈问题的意义突出:首先,通过农地流转公积金资金归集方式,可以聚集农业领域和农地市场中相对分散且有限的资金,并通过用途专门管理使这部分资金流向农地市场与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为农地市场化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注入资本动力;其次,该项公积金针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放专项补贴,并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可以激励和培育有意愿、有能力的广大普通农户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也可以避免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租赁农地而导致农地兼并现象。

2.5.3 公积金制度多元化保障服务对农地转出方的保障作用

从已有经验来看,公积金制度主要通过对不同账户资金用途专门化管理的方式,确保其保障功能的实现。同时,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也可以依据国家政策目标与意图,进行专门化或多样化设计。例如,中国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筹资的方式,实现对城镇居民的住房权利的专项保障;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设计相对更加多元化,保障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居民生存、发展权利的各个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处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方青,200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所导致的结果是,农地成为农民生存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的替代品,并直接制约着农地市场化流转与城镇化发展进程。将农户的基本生存权利保障内容纳入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机制构建中,通过制度化保障机制设计对农地保障功能进行替代,不仅可以消除农民流转农地的后顾之忧,还有助于实现农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实物性质的农地生存保障方式向货币化的社会保障方式转变。

2.5.4 公积金制度科学化管理对农地流转双向保障机制的长效作用

公积金制度科学化的管理运作方式,有助于实现农地市场化流转激励与保障机制的长效运转。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运作情况看,在组织结构上,设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机构,并形成了这三大部门之间的相互独立与制衡关系(曾筱清和翟彦杰,2006);在资金筹集与使用上,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同户头进行账户分类管理,并确保资金用途的专项性;在运作管理方式上,结合了基金投资与委托代理管理运作机制,通过专业化运作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运营成本最小化与保值增值利润最大化。为保障农地市场化过程中农地流转双方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构建公积金制度方式解决农地市场化流转问题的方案中同样需要引入先进的运作管理模式,以确保新制度实现持续的良性运转。

在学习和借鉴上述公积金制度互助性、政策性、保障性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农地市场化流转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为基础的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计,该制度设计将成为一种值得探讨的可能性政策方案。当然,直接照搬已有公积金制度的做法并不可取,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设计需要在借鉴上述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和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农村具体实际,以农民利益诉求和意愿为出发点进行制度设计与创新。 Q2NR0d7y/Ni6zRWo3CU/blb3SU0Gn0HjyATzK5zChe1NE5nTzqT4CQ7sB79HE+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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