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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农地市场化流转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按照用途划分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农用土地、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本书的研究范围主要界定在农用土地领域,即农地。中国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绝大部分为农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有 66.9 亿亩农村集体土地,而农用地就占到集体土地面积的 82.66%。

市场化是一个动态的复合过程。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理解,市场化是资源配置由政府分配逐步向市场调节转化的过程。而农地市场化就是指农地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分配向市场调节转化的一个动态过程。关于“农地市场化流转”这一概念,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释。徐旭(2009)认为农地市场化流转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偿、有期限的流动使用权,并指出农地市场化流转是一种趋势和取向,并非完全脱离行政干预、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而是在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以市场机制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的调节农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黄延廷(2012)认为农地市场化流转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市场效用、市场机制及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决定流转价格的比较规范的农地流转方式。

结合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已有定义和本研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书将农地市场化流转界定为:农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按照市场机制,由交易双方自主、自愿达成流转价格、期限等协议的农地资源配置方式;在农地市场化流转机制中,清晰化的农地产权关系是前提条件,农地市场价格的形成是核心内容,有效的中介服务是重要保障;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主要形式为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核心目标是通过市场化流转机制改变当前碎片化农地经营格局,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形成多种形式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2.1.2 住房公积金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汲取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城镇职工住房福利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上述概念界定中可以看出,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具有鲜明的工资属性,除职工按一定比例定期缴存外,其所在单位也将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存,归集在专门账户的这笔资金实质上就是职工的住房专用工资。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实现形式,在资金属性上具有工资性、政策性、社会福利性,在缴存方式上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在资金使用上具有保障性、长期性与专项性等特点。

2.1.3 农地流转公积金

本书提出的农地流转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和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所在地区居民不同领域保障问题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农业由超小规模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型升级的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探索性提出的一项政策性农地金融制度安排,旨在试图解决在地少人多的国家和地区农地市场化流转中的政策激励与保障不足问题。

同时,将农地流转公积金界定为:是由国家、集体和农户三方共同缴存的农地流转储蓄保障金,该项公积金的所有权归农户;其资金主要是从国家财政收入、村集体产权收益和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收益或家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定期缴存在农户的农地流转公积金账户中,并由专门机构代为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农地流转、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户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等;这一制度设想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用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手段,构建农地市场化流转的激励与保障机制,以期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社会稳定与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内涵具体包括:第一,实施范围为农村地区,参与主体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第二,是一项具有互助性、长期性的农地流转资金储蓄计划,且兼具了农地货币化福利保障与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第三,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村集体和农民缴存三部分构成,所有权归农民个人;第四,实行户头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资金用途分为发展型、生存型和养老型保障账户;第五,坚持农地用途不变、鼓励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保障农民生存发展权利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ydlvpNMfO/Ikitv88GLHfbT7qn17YrpZIuF2/bwzwUonqgR+7vHLXE71UTHIyH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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