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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毕业相关手续办理指南

1. 《就业报到证》的形式、内容、作用及办理补办等手续

《就业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回原籍、到政府人事部门结转关系、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时必须持有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依据,原称《高校毕业生派遣证》,现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为蓝色(研究生为粉红色),由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打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给学生个人,副联为白色(名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连同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寄至《就业报到证》开具的用人单位、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中心或省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业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相关证明无效。无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损毁的《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

《就业报到证》的作用为:

(1)是毕业生将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毕业生就业后的工龄从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2)是毕业生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学生的证明;

(3)是接收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关系的凭证;

(4)是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定级和身份认定的依据。

《就业报到证》办理时间及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高校毕业生的择业期为 2 年,从毕业离校(当年 6 月)开始计算,择业期内毕业生提供相应材料,按程序办理《就业报到证》。

(1)毕业当年 6—8 月,学校为已签协议或申请回原籍的应届毕业生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相关毕业生需向就业服务办公室提供下述材料: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及相关接收手续。

②申请回原籍的,提交空白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及回原籍申请书(可从校就业信息网下载)。

(2)根据上级要求,毕业生凭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毕业证到就业服务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一式两联,蓝色联自带,报到时使用;白色联作为邮寄档案依据,需回校交学生档案管理办公室归档。

择业期内《就业报到证》改签办理程序:

择业期内,因就业去向变更,需改签《就业报到证》的,在向就业服务办公室提交下述材料后,按照本手册中“《就业报到证》办理时间及程序”办理《就业报到证》。

(1)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原签约或发函单位出具同意改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未签协议,回原籍报到的此项可略)。

(3)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未签协议,申请改派回原籍的此项可略)。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后,需补办的(按上级要求,2003 年以前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只能补办有关证明),在向就业服务办公室提交下述材料,经审核后,到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毕业生本人书面申请(A4 纸)及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4)超过两年择业期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当年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花名册(到学校图书馆档案管理部复印并加盖公章)。

派遣及二次派遣: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确定人事代理关系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自谋职业,办理《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手续称之为派遣。择业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之后落实具体单位,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再进行派遣的过程,称为二次派遣。

2.毕业生《户口迁移证》的办理

毕业生入学时其户口转入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向学校户籍办公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和《就业报到证》,以及上述证件的A4 规格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毕业生到保卫处领取。

毕业生入学时其户口没有转入学校的,根据规定,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即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作用及程序

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作用

(1)实现落户和档案转递;

(2)保障自身各项权益,可以享受到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人事待遇,可享受转正定级、干部身份保留、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资格评定等待遇,对毕业生的资历认定、提高待遇和核定工资等具有重要意义,不会出现断档情况;

(3)方便以后改派和人事调动手续办理,增加毕业生档案工龄;

(4)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涉及考研升学、结婚生育、参加养老保险、党组织关系的毕业生,依据有关规定,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人事证明等,并可协助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程序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直接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

(2)落实工作单位但单位不接收档案户口的毕业生,持单位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人才交流中心加盖公章;

毕业生将已签协议书交至学校就业服务办公室办理《就业报到证》。

4.升学(录研、攻读第二学位和专升本)、出国毕业生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

(1)已被录取并愿意升学的毕业生,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但须将空白就业协议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交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办公室或学生档案管理办公室(电子离校系统中学院必须已审核通过),持录取通知书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2)已被录取升学且已调档但又选择就业的毕业生,须持有录取学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或退学证明,经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学籍已经注销后,在择业期内与其他学生一样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3)出国的毕业生须将个人出国留学的申请及国外高校录取证明或到国外就业的证明交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办公室,其档案及户口可按人事代理或回原籍的相关规定办理。

5.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规定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按照回原籍办理报到证的程序办理,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或“应征入伍”字样,其档案、户口随转。

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 1 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在择业期内就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所持《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申请补发程序

(1)招生就业处从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购取协议书,按照编号统一发放至各学院,毕业生在学院签字领取印有本人学号的就业协议书一套(一式三份)。

(2)就业协议书遗失或损毁的毕业生,本人可在毕业当年 9 月 1 日后到就业服务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说明(A4 纸),并按下述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申请补发,由学校统一到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超过两年择业期的,按上级要求不再予以补发)。

①发生被偷被抢情况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②毕业生个人不慎遗失的,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学校所在地省级报纸。

③就业协议书不慎损坏的,提供损坏的协议书原件。协议书损坏情况严重无法辨认的,按照②不慎遗失情况办理。

解约后新就业协议书发放程序

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解约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可到就业服务办公室提交下述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换发,由学校统一到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超过两年择业期的,不再予以换发。

(1)毕业生个人解约情况说明(A4 纸)。

(2)原签约单位出具的书面解约函或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交回原签约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或至少两份)。

毕业生使用他人协议书的情况处理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编号与本人学号一致的就业协议书。使用他人协议书的,则所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责任自负,学校不予补办新的空白协议书。

7.推荐表的损毁、丢失补办

学校统一发放的《毕业生推荐表》每位毕业生一份,与就业协议书配套使用,用人单位只有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方可收取。如出现损毁或丢失情况,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补办申请,经由辅导员签字后,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办公室补领。

8.关于毕业生档案

什么是毕业生档案?档案有什么作用?

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反映的德、能、才以及专业特长,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因此,学生毕业后,其档案能否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用人单位手中是非常重要的。

毕业生档案内一般包括哪些材料?

毕业生档案内一般包括:《高校毕业生登记表》;记录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及实验、实习、设计、劳动等成绩的《学习成绩表》;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入团、入党志愿书;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毕业生报到通知书(白色报到证副本)。毕业生落实档案去向的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档案的同志确认档案袋内材料是否齐全,如有错漏及时与学校学生处学生档案室联系。

学生档案的正常转递程序:

学生因毕业(结业)后就业、人事代理、人事关系转回原籍(家庭所在地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档案转递程序:

(1)由学校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学生档案管理办公室将《就业报到证》副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一般称为报到证白联)装入档案,学校通过邮政局将档案寄送至《就业报到证》所列派遣单位。

(2)经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办公室同意,自行到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在及时将《就业报到证》副联交至学生档案管理办公室后,学校通过邮政局将档案寄送至《就业报到证》所列派遣单位。

学生升学(录研、第二学位和专升本)的档案转递程序:

学生个人向就业服务办公室或学生档案办公室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原件、空白协议书一式三份(已签约的,要提供已签约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和签约单位出具的解约函原件),在电子离校系统中学院审核通过后,学校通过邮政局将档案寄送至录取学校。

学生肄业、转学、退学的档案转递程序:

学生个人先在学籍部门办理肄业、转学、退学相关手续,将《肄业证》或《转学审批表》《退学证》复印件交学生档案管理室后,学校通过邮政局将档案寄送至转学学校或家庭所在地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述两类情况,毕业生必须在学校就业信息网登录就业反馈系统,填写档案接收单位详细信息后,学校方可依据毕业生填写内容,通过邮政局将档案寄送至接收单位。

特殊情况学生档案的转递程序

学生因下列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档案,来不及正常转递,申请自带的,须向学生档案管理办公室提供用档单位出具的写明特殊原因及允许个人自带档案的调档函,并填写档案自带过程中出现私自拆封或丢失情况责任自负的申请承诺书后,办理档案自带手续。

(1)学生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被部队、事业单位录用,急需进行政治审查。

(2)已就业并办理报到证,但单位急用档案。

(3)已就业且暂时不能办理派遣手续,但就业单位需用毕业生档案办理工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等。

毕业生档案转递后的查询方法:

毕业生可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上的就业反馈系统查询档案邮寄日期、邮政查询(快递)编号。

户口、档案暂留学校,两年择业期满后的处理办法

毕业生在 2 年择业期满仍未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的,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于当年 6 月底到各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为生源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般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毕业生应及时持学校发放的空白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且电子离校系统中学院已审核通过,来学校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回原籍报到。

9.关于毕业生户口问题

(1)户口有什么作用?

办理“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结婚、身份证遗失、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失业证明等。

(2)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户口迁入到学校的毕业生需要迁移户口的到学校保卫处登记户口迁出地址,由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到学校的毕业生需要迁移户口的,毕业后凭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便可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3)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是否可以分开?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不能分开。但以下特殊情况可以分开:到非生源地工作的毕业生,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把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和生源地户口管理部门同意,其户口可以迁回生源地;在同一个城市户口挂靠到亲戚朋友家中的,必须得到接收单位(或人才市场)和挂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两者同意后,方可迁到亲戚朋友家。

10.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等地区就业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学升学等优惠政策。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4)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自2012 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6)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7)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享受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服务。

(8)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9)对高校毕业生在整个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 7 月 1 日起的 12 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0)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毕业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年内,可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1)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2)符合条件的,可以选为士官、提干、报考或保送入军校。

(13)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 10 分。

(1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 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5)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6)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优待,本人退役后享有退役军人优抚安置政策。

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1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18)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9)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20)从 2013 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21)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规定可享受“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2)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

(23)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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