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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济院

养济院是我国古代收养鳏寡孤独的穷人和乞丐的场所,和育婴堂、安济坊、居养院、福田院、漏泽园等都为古代的福利慈善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永平府也不例外。养济院一般是由政府出资修建。但也有养济院以私人名义捐修的。如《宋史·赵汝愚传附子崇宪传》载:“初,汝愚捐私钱百余万创养济院,俾四方宾旅之疾病者得药与食”。又《宋史·儒林传·魏了翁传》载:“了翁乃奏葺其城楼橹雉堞,增置器械,教习牌手,申严军律,兴学校,蠲宿负,复社仓,创义冢,建养济院。”由此类史料可知,当时地方官绅也创立养济院,容留疾病无依之人,对慈善事业较为热心。新中国成立后养济院才由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等现代福利机构取代。

清代养济院是在明代的基础上创建的。明代非常注重救恤孤贫工作。洪武五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立者许入院,官为赡”。不久,“改孤老院为养济院”。①到永乐时,养济院遍及于国内各府、州、县。这些养济院发展到明末,许多都因岁久而倾塌。清初黄六鸿说“往往州县养济院倾圮,废而不葺。孤贫多寄迹城门荒庙,口粮布花不按名支给”。②清朝建立后,统治者对存恤孤老之事极为重视。顺治五年十一月,诏谕:“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无知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③顺治八年八月又诏“各省、府、州、卫所旧有养济院皆有额设米粮,该部通行设立给养,该道官府从实稽查,俾沾实惠”。④在统治者的倡导和督促下,各省、府、州、县开始对旧有的养济院进行检查和修复,有的没有养济院的地方又重建了养济院,此后随着年岁久远,一些养济院慢慢衰破,于是地方官府不断加以修缮或重建。

明代初年孤贫无定额。永平府养济院的救助标准:每名月给米三斗,柴薪银五分,岁给棉一斛,冬夏布各一匹,死给棺木银三钱。至嘉靖时还是如此,万历年间由于经济状况的限制,设置了孤贫定额,口粮给米,布棉折银,因此明代方志多只记载冬衣花布银两,也有部分支给折色口粮者,如“孤贫冬衣花并月粮共银一百五十一两,遇闰加银十二两五钱八分三厘三毫三分三忽”,但基本上都遵循月米三斗或日米一升的救助标准,清初直隶有些地区养济院继续采用明代从常平仓内发放口粮,留支款内发放花布银的救助办法。

永平府境内有多处养济院。据《永平府志》记载:昌黎在城东南,王懋建;乐亭在北关迎恩桥,乾隆年间知县陈金骏修;临榆在北门外,明嘉靖年间主事葛守礼建。

(作者系卢龙县文广新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 L/Q9dFs3TBEnOsZPLYe9qyJlqvjiUmQYG7WMI3KV1/YC7dXy69cfFPUtGv3q/m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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