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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古代森林资源保护的思想和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思想可追溯到公元前 1122 年管理林业机构的官史,《周礼》中载有指导造林和森林抚育的条规,在北魏(公元 386-534 年)贾思勰撰《齐民要术》中详细载有保续收获的森林经营管理思想。在 17 世纪的西方(德、英、法等国),随着工业革命的浪潮,森林资源管理的思想和理论已形成雏形,其代表人物为G.Lhartig(1764-1837 年)与H.Cotta两位林学家。由于大规模经营活动的开展,林学家Hundeshagen(1783-1834 年)和C.Heyer(1791-1856 年)创立了“法正林学说”,即当初森林管理理论的完整体系,至今此学说仍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它主要强调木材的永续利用,这也是传统林业管理的思想。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一直注重在木材利用方面,这导致了环境的逐步恶化。随着“第三次浪潮”的变革思想,新的管理思想逐步崛起,由泰罗、法约尔等人提出的管理概念“三要素理论”(即人、财、物),发展成为“五要素理论”(人、财、物、信息、时间)。

就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各要素而言,过去仅仅强调物(即对森林)的管理,换句话说“还是大木头”理论,而现代的森林资源管理,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考虑,从五要素理论着手,将对人(也就是人的社会行为以及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等)进行管理,研究人类社会和自然的相互作用。其次是对财的管理,这实际上是一个生态经济管理问题,除直接经济效益以外,还有间接效益,包括木材、非木质产品、土地以及其他森林资产的经济财政管理。对物的管理意义更加扩大了,不仅包括了森林本身,还包括了在森林中生存的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对信息的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大特色,必须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最后谈到森林资源管理中的第五要素时间的管理,从前主要表现在森林采伐周期上,而现代森林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可持续的发展管理。正是森林资源管理思想的发展演变,促进了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今的森林资源法律思想已经有很多的新的理论对其作了补充,比如,生态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法治理论等等,这些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理论指导世界各国森林资源法律理论的成熟。

一、中国古代的自然资源保护思想

(一)认识到自然环境的好坏对国家兴衰、国家富贫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

西周时期,人们认识到保护山野蔽泽是国富民强的保证。《管子·立政》篇中讲到富国立法有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山泽救(救:即防止之意)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将山泽防火,草木生殖生长置于富国之道的首位。《国语·周语》中述周制说:“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蔽有圃草,圃有林池,所以御灾也。”这说明当时人们认识到郊牧、圃蔽、林囿可以用来救饥荒、防灾年。而著名的政治家管仲则将诸侯之君能否严格地保护山林原泽的资源而不使其受破坏作为判断可否立为天下之王的标准。即:“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范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管子·轻重甲》)。这就足以说明人们对保护山林原泽等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视程度了。《孟子·梁惠王上》云:“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署不入垮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进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林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将环境保护上升到称王称霸的地步,这与管仲的环境保护思想可谓是异曲同工。

(二)崇尚和顺应自然规律的思想

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已经初步懂得了人类与大自然的依赖关系。《吕氏春秋》说:“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也就是说人类的生产是依赖于大自然的,所以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办事。

在 2000 多年前,中国伟大的思想家老子从对宇宙自身和谐的认识出发,提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理论。在这里,他提出了“人”、“地”、“道”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要问题,指出在“天”、“地”、“人”以及其它万物的生成至毁灭的全过程中,都不能离开道即自然规律的规制。人应该效法天地之道,对万物“利而不害”,辅助万物成长,增进和维护自然的价值,而不应违背“道”的“自然而然”的特性,否则,一切过度的事情都不能持久,人最终都会受到惩罚。

比老子稍晚一些的道家思想家庄子,他的基本思想就是“齐物论”。他认为万物本是同一的,并无质的区别,所谓高低、贵贱、美丑等判断实际上都是人的主观“我见”,他举“浑沌”被凿七窍的寓言故事(《庄子·应帝王第七》)说明,用这些“自我观之”的功利心态去改造自然,就必然会造成对自然、包括人自身的自然的损害,而社会也就会分裂而变得不安宁。并进一步指出人应该尊重自然,尊重一切生命的原因,人的生命、禀赋、子孙都是大自然和顺之气的凝聚物。为此,在《庄子》一书中他特别强调人应顺应“自然”。孔子也曾言:“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将顺应自然规律的适时的伐木杀兽归入孝的行为。

对于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古人们则认为其必然引起自然的惩罚。在汉代人们就知道了破坏森林会导致自然灾害。《后汉书》说:“新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将水旱之灾与违背自然规律的利用生物资源相联系起来。北魏著名农书《齐民要术》说:“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任情反道(凭着主观,违反客观规律),劳而无获。”按照自然界的生态规律进行生产,就能事半功倍,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反之则不然。

顺从自然规律,主要是遵循一个“时”字。所谓时,指的是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成熟繁殖的季节。《逸周书·文解传》中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了当时的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对林木的砍伐、动植物的猎捕要适应自然规律之“时”,才能保障人们对该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密网)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孟子·梁惠王》上)体现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相适应的思想。

顺从自然规律,还要注意一个“节”字。所谓节,就是在使用和开发自然资源的问题上必须要有节制,不能掠夺性地使用资源。传说商汤见到郊外有人四面张网,认为“尽矣”,把禽兽都捕尽了。于是他命“去其三面”,不要一网打尽,竭泽而渔(《史记·殷本纪》)。捕鱼不用密网,不在树木生长时节砍伐,也都是为了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再生。

(三)“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

“和合”是中国文化生命之所在,它是被普遍认同的、一般的原则,是中国传统思想中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理论,即人与自然相互依存,人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存在。

西周末年,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深刻思想。这里“和”是“以他平他”,指不同事物和因素的结合,是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统一。“同”是“以同裨同”,指完全相同的事物和因素的结合,是不能产生新事物的直接同一。因而“和”能生生不息,“同”则没有持续发展。史伯的这种思想与当代关于“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至今仍有着重要价值。在《易经》《内经》中把自然与人比作“大宇宙”与“小宇宙”的关系。《易经》将人视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与天地合称“三材”,认为:“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地道焉,有人道焉。”(《系辞下传》)强调在天地人的关系中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孔夫子也认为应以天地人生生不息来追求和维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和谐与均衡,主张“节用而爱人”、“吾道一以贯之”,在理念上反对通过掠夺自然来增加财富和享受。道家代表庄子提出了“太和万物”的命题,意思是说在天地万物中本来就存在着最大的和谐关系,因此人们应“顺之以天道,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人应该顺应天道的规律,按照五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以适应自然的要求。儒学大师董仲舒则系统地表述了“天副人数”和“天人合一”说。他认为“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人与天地具有感通性,天地的某些变化、迹象预示着人类社会的起伏、曲折,人的活动也会引起天地的回应,水旱、地震、山崩等自然灾害是天对人的谴告。如果我们撇开董仲舒的唯心主义体学和非合理的成分不谈,仅从环保的角度来审视它,其含义无非是说天(自然)是放大了的人,人是缩小了的天(自然),天和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相似性。它的合理成分在于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人与自然为息息相通、密切相关的,人的活动会引起自然环境的变迁,自然环境的变化教人“以察时变”,最终实现和谐一体的天人关系。自秦汉以来,各代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层面上对“天人合一”的思想进行了发挥和论证。例如:程朱学派提出了“人与天地万物一体”的观点,并以“参赞化育”作为“和合”的目标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持生态平衡。佛教的“依正不二”原理也是对“和合”思想的阐发“,依正”是指“依报”(环境)和“正报”(生命主体),两者“不二”是说生命及其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由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文化思想史上“,天人合一”是一个基本的信念,始终是中国人思维中或明或暗的一条主线。

总之,中国“天人合一”传统文化蕴涵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为世界历史所罕见,足以为东方生态伦理学之代表。

二、中国古代的森林保护机构

中国古代不仅有丰富的环保思想,而且许多朝代都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环保机构。

我国从帝舜任命伯益为“虞”起,设立了虞、虞部、虞衡,是世界上历史最早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尚书》记载,一次帝舜召集大臣们议事。他问:“谁能替我掌管山林川泽的草木鸟兽?”众臣说:“让伯益来担任这个职务吧。”舜说:“好,伯益,你来担任我的虞官。”史书上说,伯益有丰富的生物学知识,他把山林川泽管理得很有条理,使草木生长得很茂盛,人们敬佩地尊称他为“百虫将军”。虞衡机构的目标和职责是保护各种生物和自然资源,负责制定管理山林川泽的政令,虞衡官员执行这种政令。它设有专职官员,如虞部下大夫、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虞部承务郎、虞部主事等。其中,虞师总管山林川泽政令,虞侯管理湖草,贮备薪柴。虞人,是各级专职虞官。专管山林、狩猎、湖泽的虞人,分别称为山虞、兽虞、水虞、野虞等。衡官,是虞官的下属,如林衡、川衡。

秦汉以后,山林川泽都归少府管理,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破官、苑官、畴官等,至唐宋时朗,虞衡又兼管了其它一些事务。据《旧唐书》记载,虞部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在当时,虞部不仅管理山林川泽,且管街道化、物资供应等等。到明清时,虞衡机构除继续主持环境保护工作之外,还增加了采捕与陶冶,负责办鸟兽之肉、皮革、骨角、毛羽,已供祭祀、宾仪之需及礼器军实之用。 a42er1Rz6lc29LSLKFJ8i5HI4zrx0oMypQpziT39WVAYmOlVusQHwLljmRTtp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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