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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一、建立森林资源保护机构

《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二、设置封林资源保护专门公安组织

法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三、森林资源保护性措施

《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设立森林资源防火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四类:一是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 1 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是一般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在 1公顷以上不足 100 公顷的。三是重大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不足 1000 公顷的。四是特大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

国家要组织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主要有:火情了望台、防火隔离带、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防火道路等。另外,建立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预防制度、森林火灾扑救制度、森林火灾的调和统计制度。还明确规定,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五、设立森林资源病虫害防治制度

《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进行了专门规定。《森林法》二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另外,法律还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采取多种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的。如营造混交林,及时清理火烧迹地,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措施,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区内多种有益生物加强保护,建立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计划,监测和预报制度,报告制度。

六、其他规定

为保护一些原始生态型的森林资源,《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盗伐森林、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等等违反《森林法》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zn2tHR+DwhyFCsW2A1zMLvQ5z8nFfjg2mwxYX7gE1hc8wTf7Gh+i3HevDO3qx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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