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历经变迁。当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问题突出,障碍明显,其存在、运行和发展主要围绕着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与开发进行。森林资源权、责、利不清晰,政企不分等问题长期困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矛盾突出等。因此,寻找使市场得以表达生态学规律的途径,形成符合纳吐均衡的生态建设的激励机制十分重要。《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因此,在我国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就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建立起来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目的在于建立起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