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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森林保护措施

我国从四千年前的帝舜以来,就把自然保护列为国家重要任务,并逐渐制订和形成一套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如荀子所说,保护自然是“圣王之制”、“王者之法”。据历史记载和考古资料述其要者如下:西周时颁发的《伐崇令》,就用兵之事明确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如不令者,死无赦”。《逸周书·大禹篇》里的《禹禁》,是针对古代人口增长和垦殖发展,森林植被遭受破坏,引起水土流失、沙漠蔓延、湖泊湮废、水源短缺、气候变化、物种的分布变迁或灭绝等问题,制订了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森林保护法。据《禹贡》、《管子》等记载,我国古代重视国土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整治,特别是我国自古就设置自然保护区。齐相管仲坚决主张采用立法和执法手段,管理山林川泽和保护生物资源,明确提出“修火宪(法令),敬(同儆,警戒)山泽林薮草木”(《管子·立政》)。

秦朝的《田律》,是迄今所见到的古代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保存最完整的文献,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在十八种秦律中有一种称之为《田律》,它有一部分专讲自然资源保护,包括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所有方面,如山丘、陆地、水泽以及苑囿、园池、草木、禽兽、鱼鳖等,非常全面。“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麋卵谷,毋毒鱼鳖,置井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享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麋时毋敢将火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秦以后,唐宋两代的森林保护又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北宋重视立法、执法,以皇帝下诏令的方式,一再颁发和重申自然保护的禁令。唐玄宗李隆基采纳宰相姚崇和宋瞡的建议,决定煞住滥捕滥猎鸟兽以制奇装异服的侈靡之风,发布诏令,命令将官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众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吏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事件才告结束。宋仁宗下诏,不许捕鹿取胎,不许戴鹿胎冠,如有违犯,严行断谴,并奖励检举揭发。

至明朝时,通过诏令的形式对突发的森林破坏行为进行控制仍然为明朝政府所应用。明朝永乐年间,土豪劣绅勾结奸商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蔽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山林被砍光,转手倒卖,牟取暴利。针对五台山毁林事件,明朝万历皇帝发布诏令不论新木旧木,一概不准变卖,也不准再行砍伐,并责成有司日夜巡缉,遇有进山盗林者,立即捕获严办。这样才使一部分残林得以保存。

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大体可以分成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动植物的保护

中国各朝各代的有为的统治者历来重视对动植物的保护,通过保障生物资源的可再生,来促进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动植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动植物资源的利用的时间和利用的数量上进行控制的方式来确保动植物资源不会受到严重的掠夺性的破坏。如《礼记·月令》记述上半年孟春正月到季春六月均有保护林木鸟兽龟鳖等生物资源的禁令。从孟春“禁止伐森,毋覆巢……”到仲春“毋竭川泽,毋流破坡,毋焚山林,”再到季夏“树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月月都有明文规定。《逸周书·大聚》篇中说:“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这些都是从时间上来保证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的。

(二)防火

原始社会时期,由于野兽众多凶猛,人们为了逐禽兽并获取食物,用火焚烧森林原野。然而,这样做对动植物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以至于“童山枯泽。”到春秋战国时期,人们逐渐认识到山林泽蔽的价值及其火灾造成的危害,于是严禁在冬春之放火烧荒,因为此时气候干燥,草木黄落,最容易造成大火灾。一年用火陶冶及焚草莱的时间只限定在季春三月及季秋九月之间,其余时间严禁用火。《周礼·夏官》仁也记载:“季春出火,民皆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这说明除做饭和取暖之外,春季一、二两个月及冬季两个月均是不可用火的季节。《秦律·田律》中也规定:“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其原因就是秋冬春三季气候比较干燥,草木枯黄易燃,如果在夜间放火烧草,会引起森林火灾,而夏季气候湿热多雨,草木青绿,在夜间将砍掉的草木烧成灰烬,不易引起火灾。这种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uZwi0/THBGBmEkpi7YcSRF3F4dBYSqtVjZD7tEW/RK6u6OgFj+yscNgM2oJ8au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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