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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税负主体及其特征

以国家征税为起点的税负运动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分配调整的过程。一方面,在存在多元利益主体的情况下,一定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并非可由某一主体单方面地决定,即使是具有强制性的税收分配也是如此。另一方面,企业和家庭总是把税收看成是制约其以获利和福利、效应最大化为基本目的的经济活动的外生利益变量。不同的税制和税收政策会引起其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就有必要研究税收运动过程中,各行为主体及其相应的特征。

从总体上来讲,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同时又是收入的主体,其中有些参与从收入创造到使用的收入流转全过程,而有些则只参与某一或某几个阶段。它们在收入流程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千差万别,据以参与收入流转的依据或原则也各不相同。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它们被划分为私人(包括企业和家庭)部门和公共(政府)部门。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如果不考虑进出口因素的影响,根据同质性原则也将收入主体划分为家庭、企业和政府。这种划分同样适合于税负运动主体的研究。

1.2.1 分配主体与行为主体

在一般的税收理论著作中,通常强调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的强制扣除,即强调税收分配中国家主体性这一形式特征,这无疑是必要的,有利于区分税收与其他分配范畴和其他财政分配。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企业和家庭等分配主体在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中的行为及其特征,为了完整地反映和分析国家、企业和家庭在税收分配中的经济关系,有必要区分分配主体与税收行为主体。

分配主体是指收入分配过程中,具有独立而特殊经济利益目标的利益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凭借资本、劳动、土地等经济权力并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分配主体,企业和劳动者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凭借政治权力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如国家(为以后行文规范统一起见,我们以后在不需要特别区分的地方,均将其称作政府或政府经济部门)。在考察分配主体的行为特征时,不可忽视其经济制度背景,在西方国家,生产资料属于私有,其国民收入作为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报酬支付,最终属于资本家、工人、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企业本身不构成分配主体。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家庭基本上不拥有生产资料,即使是股份制经济下,虽然少数人拥有企业股本,但不会改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格局。这样,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在初次分配中全部直接成为个人收入,而是要分成国家公共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故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分配主体。

税收行为主体是指具有特殊经济利益目标,并在税收分配过程中采取一切可能行为追求其目标的参与者。从税收的法律关系来看,税收行为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类:(1)权利主体,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国家是税收分配的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3)负税主体,为负税人。它是税款的最终实际承担者。

从税收的来源考察,无论是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还是财产或行为课税,在正常情况下,其收入来源最终只能是国民收入,财产只是收入的存量形态,因此,税收行为主体首先是分配主体,只有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并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能成为纳税人。但并非所有的分配主体都是税收行为主体,分配主体没有发生应税经济行为和没有应税收入所得及财产时,就不是税收行为主体。例如,享受政府社会保障的丧失劳动能力者,是分配主体,却不是税收行为主体。

1.2.2 权力主体——国家

在税收分配活动过程中,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行为及其特征取决于国家这一分配主体的利益目标和职能状态。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我们先撇开由具体人员构成的政治机构的特殊利益,从抽象意义上分析国家,这样,国家所追求的利益是全民利益,而不是某一地区、某一企业、某一个人或某一届政府的特殊利益。这种利益概括起来,即是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消费的需要。我们将其规范为社会福利最大化,社会福利是经济中一切个人的效用函数的“总和”,而且是长期利益。

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基本行为目标,国家在税收分配过程中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首先,从分配目的进行考察,国家通过税收分配,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福利的是国民收入的大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情况,降低收入分配不均的程度,是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分配表现为资本、土地、劳动等各种要素的报酬。由于个人之间在上述要素占有上的不平等,以及各自赚钱能力的差别,市场机制调节的收入分配是不平等的,造成贫富差距。这不仅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而且阻碍经济稳定增长。因而,需要国家运用税收分配进行调节,通过对不同收入者的差别课税,并对低收入者给予补贴和提供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差距。其次,从资源配置目的进行考察,资源配置的状态直接制约着经济稳定增长的能力,而经济稳定增长是社会福利增加的现实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和失效等多种原因,使得市场机制调节的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佳效率状态。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资源配置,一是通过税收分配集中一部分资源配置到公共商品方面。在这里,税收实际上是公共商品的生产成本或价格,因而,在总体上,税收分配的总量应该与公共商品供给总量相平衡。二是在建立统一而公平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差别税收分配、税收激励等手段,调节资源配置,使其达到优化状态。

然而,在现实经济中,正如公共选择学派所论述的那样,国家是一个“政治机器”,即政府。以剥削阶级国家为例,它是一个由具体人员构成的政治机构(或官僚机构),并不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而是有其特殊的利益目标,例如包括管理方便、统治长久、高等特权利益等等。这样,税收分配的政府决策可能更多地是为了竞选成功,或者为了达到现存政府机构的目标。特别是政府机关人员的个人消费与社会集团消费存在“替代”的情况下,会产生增加税收膨胀政府支出(政府消费)的行为倾向,从而与公众福利产生矛盾。退一步,即使从纯技术操作的角度来说,政府机构并非是先知先觉,在信息不完善以及各种约束条件下做出的税收分配决策,也难以保证社会福利最大目标的实现。再联系公共支出来考察,由政府机构提供公共商品与由企业或个人提供商品和劳务之间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差别:(1)在政府机构中,公共商品的提供缺乏竞争。(2)政府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难以降低公共商品的成本,其余留资金转入下一年开支,不利于促进其节省开支。(3)公共服务通常不是以价格形式出售的,因此,社会成员对政府机构的评价不像市场价格那样敏感。政府机构的上述特征使其容易用政府机构的特殊利益目标取代公众利益目标,或者用公众利益目标掩饰其自身的特殊利益目标,而且在税收分配中政府机构具有政权的强制力量,其结果是税收增加、政府规模膨胀。有鉴于此,有必要强化对政府在税收分配中的行为约束。

1.2.3 义务主体——法人纳税人

税法规定的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定义务的单位。不同的税种都具体规定了不同的法人纳税人,总括起来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在现实经济中,企业是最主要的法人纳税人,企业交纳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 85%以上,因而我们主要分析企业法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法人进入经济过程,其特征主要有:(1)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企业是由劳动者、出资者和经营者集合而成的利益集团,有其自身独立的特殊利益,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3)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强的预算约束。(4)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企业作为经济法人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必然将税收分配作为影响其生产经营获利的重要的外生变量,并做出灵敏的行为反应。从纯经济原理上分析,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征税,最终是对企业收益所得的减除,在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动下,企业必然采取各种方式减少其利润损失,这是企业在税收分配中的基本特征。不同的企业因其所处的地位和面临的税收环境不同,对税收的处理方式也就行为各异。归结起来,常见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六种:一是争取税收优惠照顾,争取的办法多种多样,有的企业是通过调整企业生产、投资和技术等,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则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争取照顾;个别企业弄虚作假,套取照顾。二是“节税”,或者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结构,生产经营那些税率较低或减免税产品;或者将资金投向税负较低的地区。三是进行生产要素的替代,用税收成本较低的要素替代税收成本较高的要素。四是调整要素投入和产量。五是转嫁税负,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降低资本品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给他人承担。六是非法偷税、漏税。

1.2.4 义务主体——自然人纳税人——家庭

税法中所规定的自然人一般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但在分配理论中,有的使用“家庭”概念,有的使用“劳动者”概念。严格意义上讲,家庭与劳动者是不能等同的,后者是包含在前者之中的构成因素,两者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作用:家庭以主体状态存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发挥作用,而劳动者以要素状态存在;家庭是完整的消费者,劳动者只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庭参与整个分配过程,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只参与企业的初次分配过程;劳动者没有积累的职能,只参与收入分配,而家庭不仅参与收入的分配,而且参与财富的分配。因此,在我们的分析中,主要以家庭作为分配主体的考察对象,只在某些需要特别明确的地方,才将劳动者视作分配主体。

家庭的经济利益目标,是实现收入最大化和消费最大限度的满足。在传统体制下,家庭行为非常简单,就是提供劳动以取得满足家庭消费需要的收入,家庭很少有储蓄,也不能进行生产投资。改革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推动了家庭行为的多样化。家庭的经济行为大体可分为四类:(1)提供劳动。作为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进行劳动力再生产。劳动是社会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存在劳动分工和劳动交换的经济中,家庭提供劳动的直接动机是获取收入。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经济收入)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对劳动收入课征所得税,会对劳动行为发生影响——或者为维持原有收入水平而增加劳动,或者以闲暇替代劳动。(2)储蓄行为。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其收入支付消费开支后有剩余,或市场上没有最佳的消费品或服务而将收入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于是出现了储蓄行为。储蓄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收益或消费效益。国家对家庭课征所得税和财产税,会引起储蓄行为的变化。(3)资产持有方式的决策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家庭也不再满足获取储蓄利息收入,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投资获取更高报酬。现阶段私人企业不断发展,投资于企业债券、股票和房地产的人越来越多。这类行为对国家的征税反应更加灵敏而强烈。(4)消费行为。消费是收入与价格的函数。国家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会减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响家庭消费;国家对企业征收的间接税,会通过税负转嫁机制而影响家庭的消费结构。

以上我们从收入最大化目标考察了家庭对国家征税的行为反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家庭作为分配主体,不仅关心其收入绝对量的多少,而且重视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相对份额,有时甚至把收入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的地位。正因如此,很多时候在税收分配过程中,税负不公比国家增加税负对家庭行为的影响更大。

1.2.5 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收以后,通常采取各种方式转嫁其税收负担。税负在经济过程中经过一系列转嫁环节,最终归属于负税人。负税人处于税负运动过程的终点,因而只能被动地、全额地接受纳税人转嫁过来的税负。例如,国家课征消费税,商品供应者把税款加在消费品价格上,消费者购买含税消费品,只能连同价格和税款一并支付。但从国民经济过程动态地考察,消费者承担税收以后,其实际消费水平就会降低。为了保持其消费水平不降低,消费者会要求增加工资,或者减少应税商品的购买量,或者改变消费结构。法人负税人的行为反应极为复杂。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最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大约 85%以上的税收收入是由企业缴纳的。我国在第二步利改税后,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财产和行为课税为辅的复合税制,共 31 个税种,其中对企业征收的税种就有二十多个。1994 年新税制改革,税种由原来的 31 个简并为 17 个,对企业课征的税种仍有十多个。 wP+hTRQXftycDeEw5Ux99Q6QFna8aymr5/+z4t9qIMGTJrnr/2FarhpHmt1GQo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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